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照《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和冬季冰雪清除义务。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第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但是,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水平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对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九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三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五条 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六条 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相应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接收。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九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在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之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调查或者询问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行政机关因调查案件需要,可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第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依法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答:吊销水面养殖使用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生态平衡和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开发、改造荒滩、荒地用于水产养殖业。开发建设商品鱼养殖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在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扶持。开发荒滩、荒地用于水产养殖业的,必须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暴力抗拒查处,法难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无证采矿案...
答:2008年3月,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非法采出的玉石6635吨;处以50000元罚款。且末县公安局对田小剑一伙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2008年4月,且末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对田小剑行政拘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与公布、备案审查、清理、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答: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二)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答: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答: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撤销经营许可:(一)提供的热、水、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擅自减少、暂停、停止供应热、水、气的;(三)未履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法采矿的认定
答:凡未经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_百 ...
答:卫生、盐业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碘盐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供销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牧业用盐适用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的内设机构
答: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负责商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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