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形式,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税务、科技、交通、林业、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企业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合作与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入社条件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计算成员比例。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由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020年陕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答: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答: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偿。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修订)
答: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的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与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答: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投资投劳治理水土流失。”四、删去第二十五条。五、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2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的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与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
答:(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_百度知 ...
答: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劳动...

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土壤环境等决定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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