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注册的香港公司能在大陆开分公司吗?这个问题有法条依据吗?

你好!我要用一个知名品牌的名字在香港注册一家自己的公司,然后在大陆活动,这个违法吗?~

不可以,注册公司开始要名称审核,如果审核成功的话也不能在大陆直接活动,因为这样是间接性的借人家公司的名誉来支持你的公司,所以人家有权起诉你的!

可以的,在大陆起诉香港公司,得出具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诉讼证据律师公证文书
香港公司公证流程如下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您好,很高兴能够解答您的问题。

在大陆注册分公司需要单独进行申请重新注册单独的营业执照和法人等工商事项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改版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你好,一般海外企业在大陆的“分公司”叫办事处,真正在大陆注册的多的是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很多朋友对分公司和子公司还没有基本概念,最明显的区别是分公司是有母公司全资且没有法人资格的,而子公司不一定是母公司全资但有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往往是外国公司作为股东之一跟国内股东合并注册一家大陆的公司,这类型的企业叫海外公司的子公司,且需一位自然人担任法人资格。更多公司问题细节可与公司咨询同了解哦,目前不同的地区去外商投资企业有不同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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