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已经被判缓刑 公安局或检察院还有权利抗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二审开庭前不应该被羁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能否判缓刑,应由法官结合整个案件量刑情节、公诉意见、辩护意见确定具体刑期。
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加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抗诉。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抗诉。
一般而言,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都是三年以下的轻微案件,如果没有徇私枉法等情况存在,检察机关不会提出抗诉,但是若量刑畸轻,也有提出抗诉的可能性。
简介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检察院有抗诉的权力。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抗诉。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抗诉。
一般而言,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都是三年以下的轻微案件,如果没有徇私枉法等情况存在,检察机关不会提出抗诉,但是若量刑畸轻,也有提出抗诉的可能性。
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无论判处什么刑罚,在法定抗诉期内,检察机关都有权行使抗诉权提出抗诉。公安机关只有刑事侦查职能,没有抗诉权。
公安机关没有抗诉权,人民检察院是有抗诉权的。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十日内做出抗诉的决定。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