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八条 本省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赔付能力。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特种设备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设计文件经鉴定不合格或者特种设备产品经型式试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交付使用,及时通知设计、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缺陷。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需要安装锅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情况的定期检验。第十三条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使用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准确记录;

  (二)不得充装非自有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三)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期未检、翻新、按规定应当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定的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

  (五)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一次性充装气瓶重复充装。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

按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规定进行告知。全国都执行这个。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在这里下:

http://wenku.baidu.com/view/36265e0c79563c1ec5da71a1.html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八条 本省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赔付能力。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特种设备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设计文件经鉴定不合格或者特种设备产品经型式试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交付使用,及时通知设计、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缺陷。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需要安装锅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情况的定期检验。第十三条 从事燃油汽车燃气改装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机动车维修资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安装资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使用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准确记录;

  (二)不得充装非自有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三)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期未检、翻新、按规定应当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定的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

  (五)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一次性充装气瓶重复充装。

请问建筑设备安装公司(安装室外电梯,塔吊等)需要办理什么资质?办理该资 ...
答: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

申报压力容器需要哪些材料?
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首先你要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申请:(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

安全标准化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1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 1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 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19...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
答: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液氨制冷、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民爆物品、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旅游、气代煤、电代煤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

特种设备什么时候划转质监局管理
答:你好, 国家局是1998年6月24日“三定规定”划转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时间略有区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73号 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水陆运输从业资格证哪里有考?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
答: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七)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八)承担综合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九)...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内设机构
答: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外事管理等工作。(二)人事处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

煤气罐使用年限一般是多少
答:安全使用期限为15年,每四年需要定期检查一次。液化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到劳动部门批准的钢瓶检测站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但能真正履行规定的仅有少数几家国有气体充装公司,绝大多数个体充装站(点)并未按章办事。钢瓶送检少的原因,除了个体充装站(点)为只为利益而不顾用户安全外,也有相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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