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品 与 赠品 的法律解释

赠品不合格,商家不负责,消费者如何维权?应找哪些部门管理和解释?有哪些法律依据?~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的规定,赠品也有保修,如果他不解决,可以将到消协投诉、法院起诉,直到保修为止。不是为了这几十元左右的东西,而是为了所有的消费者,更是为了商家,帮助你们成长、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证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按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货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奖品是通过努力获得的如在比赛活动,为了奖励优胜者而给予的“物品”。赠品指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2006年商务部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扩展资料: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期限行使期限: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商家向消费者赠送产品或服务,属一种促销手段,其前提是消费者消费了该产品(服务),这属于非单纯的赠送行为,因此赠品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能是假冒伪劣、三无或不合格产品,否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 对于任何“问题赠品”,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更换。那当赠品或奖品出现故障时,赠品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属绑定消费,依据《合同法》,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予等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赠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对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奖品也好赠品也好,只要是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伤害,是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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