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利润弥补亏损不需要做账

为什么用税前税后利润弥补亏损都不要做~

一、在进行本年净利润结转时,以前年度的亏损就自动弥补了,所以不需要专门编制会计分录。
二、解释
1、“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故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反映在“利润分配——利润分配”账户的期初借方余额。
2、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年利润”账户没有余额。这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的本年净利润就与期初借方余额(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数相抵,从而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
3、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年末,本年利润结转入利润分配,需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而此前企业的亏损是反映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的。做了这个分录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贷方发生额与其借方发生额自然抵补。
所以,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实际上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扩展资料
弥补亏损是我国国营企业发生亏损时,由国家预算或上级部门拨款弥补的部分。国营企业的计划亏损由国家在当月一次或分次拨款弥补;超计划亏损以及经营性亏损,须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国家弥补。
弥补亏损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借 (增) 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 记“利润分配”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从2004年7月1日后,已取消亏损确认和弥补的审批手续,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需报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备案: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2、《企业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3、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弥补亏损

不管亏损还是盈利都在一个科目里出现结果——未分配利润,所以这个科目累计出的余额就已经自己弥补了,所以不需要做账。

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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