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市内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深圳市内居住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第四条 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区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辖区居民办理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第五条 实行居住证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第六条 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建设的原则,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居住证信息管理、劳动就业登记、出租屋综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监督各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保护工作,各部门相关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七条 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八条 在深圳市内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 居住登记由受理机构负责办理。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分别到用人单位、学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督促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七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第十二条 办理居住登记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已经取得居住证的,应当交验居住证。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与非深圳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还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第十三条 办理居住登记后,受理机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第十四条 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已经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已经取得居住证的,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应当自招(聘)用之日或者居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并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受理机构应当即时变更其居住地址信息。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按如下规定办理登记:(一)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三)在救助站的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负责登记。按前款规定登记的,除与公安机关实行实时联网以外,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提交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在深圳市内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三十日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居住证的办理申请,并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信息传送公安机关。第十八条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证件式样一致,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信息管理可以相互转换。第十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第二十条 申办居住证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还应当按如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一)以从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二)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四)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五)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六)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受理机构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对二十至四十九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孕情检查并出具“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报告单”。第二十一条 取得《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后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前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申请直接转为《深圳市居住证》。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招(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所招(聘)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到受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代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证明材料。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构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但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办理《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符合办理居住证情形的,从受理申请至发证,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实行一人一证制,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深圳市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五日内申请延期。《深圳市居住证》每次延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每次延期为六个月。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的,自动终止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不得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政府和申请人各承担一半。居住证延期,《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转为《深圳市居住证》或者《深圳市居住证》转为《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不收取费用。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持证人承担。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计划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增加居住证使用功能应当经市政府批准。第三十条 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深圳市享有如下权益:(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二)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三)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四)子女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六)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的,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七)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第三十一条 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权益外,在深圳市还享有如下权益:(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三)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四)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六)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七)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才类居住证或者海外人才类居住证的人员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外,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规定享受其他人才优惠待遇。第三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长期承租,但六十周岁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员除外。出租屋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下列人员,经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后,可以短期租住房屋:(一)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来深从事公务、商务活动的人员;(二)持有学生证或者毕业证来深找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短期租住的,一年内累计租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短期出租屋业主应当在每月的月底将短期租住人员信息报送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居住满三十日仍未申办居住证的,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人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继续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居住证》转为《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终止从业超过六十日的;(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已转让其房产的;(三)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届满未获得批准延期的;(四)创业项目终止或者已不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的;(五)学习期满的;(六)不按规定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虚报、瞒报本人婚姻、生育、节育状况,计划生育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者计划生育政策外生育拒不接受处理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转为《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重新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居住证》,凭相应的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到期未延期的,使用功能自动终止。《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后,持证人再次符合本办法规定居住证申请条件的,经申请可以通过系统自动恢复相关的使用功能。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查验居住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办理单位和本人的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的办理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而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记录。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可以依法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居住证,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 公共服务机构或者金融等商业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居住证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服务便利。水、电、燃气、电话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制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便利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信息的采集、管理、维护、更新和使用,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教育、科技信息、人事、国土房产、人口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并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第四十四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相关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相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信息。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政治面貌、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或者违法行为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居住信息采集范围由市政府确定。第四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一)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二)政治面貌、户籍地址;(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居住证信息。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四十六条 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信息保护等级、信息查询与使用授权、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提供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第四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信息,查询、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受理机构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本人的居住信息,受理机构应当提供服务。第四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居住信息不真实、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受理机构申请更正。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一条 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出租屋业主或者旅馆业从业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人数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一)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办居住证的;(二)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提供房屋居住的。第五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者转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总额二倍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违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的居住证数量每份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罚款。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交还并按非法扣押的居住证数量每份二百元处以罚款。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骗领的居住证还应当予以注销。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信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五十七条 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查验居住证和居住登记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用人单位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验居住证办理或者居住登记办理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各部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居住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益外,还享有市政府规定的原暂住证的相应权益。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深圳市居住证》的相应权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对深圳市在驻地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和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深圳企业在驻地投资提供服务。掌握驻地企业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一节 工作制度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化、科学化。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在处理政策性强、影响面较广和涉及到省市间关系的重大事情时,应事先报告市经协办,必要时可直接请示市有关领导。第十一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领导外出报告制度。驻外办事处领导离开驻地三天以上时,要事先报告市经协办。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期进行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书面报告市经协办。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驻外办事处应建立与我市及驻地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第十四条 市经协办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制定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改、调整。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大事记,对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文字记载。第二节 人事管理第十六条 在编人员的调配(包括录用、交流、辞职、辞退),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十七条 在编人员的任免: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委审批;办事处正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考察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办事处副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其中属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经协办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由办事处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职务任免应符合职数要求。第十八条 在编人员的管理: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协办管理。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市经协办备案。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经协办负责组织实施驻外办事处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协办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答:(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划国土部门以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屋顶和其它各类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四)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屋顶美化绿化中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消防内容的指导和检查,并负责对消防隐患进行查处。(五)各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_百度...
答:第三条 镇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无偿占用、哄抢、私分、截流、破坏、平调、挥霍浪费及其它侵害集体资产的行为。第四条 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30条政策
答:中新网7月6日电据“深圳发布”消息,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从6个方面提出30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一、多措并举减轻市场主体负担1.推动留抵退税“直达快享”。加快落实国家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行业范围的政策,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答:第十四条 市主管机关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第十五条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第十六条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主管机关可颁布必要时期内的标准租金,实行租金管制...

呼和浩特市能否持退役士兵证免费乘公交车?
答: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号)同时废止。[1]呼和浩特市能否持退役士兵证免费乘公交车?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深圳户口落户
答:法律分析: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户籍迁入分为了四个类别,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这四种户籍迁入方式都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

深圳亲戚投靠落户政策
答:法律分析: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并且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二...

深圳出台退伍军人座公交车可以免费文件在哪里,什么时候开始的_百度知 ...
答:有伤残证的退伍军人才可以免费乘车

深圳市“学位补贴”申报条件中的,要符合市政府“1+5”文件规定里的...
答:非深户籍学生须提供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中规定的全部材料,简称1+5文件。1是指:《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5是指:五个配套文件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

深圳入户申请流程
答:按照以下程序可以在深圳办理入户手续:向深圳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深圳公安户籍迁入审批部门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或呈报单位经办人可在系统中查询审批决定耐扮。法启森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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