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票收入是什么意思? 又是依据什么做帐?

未开票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今年的销售收入已做未开票收入纳税,要明年开票可以吗?------一般是不可以的。如果明年要开票,需要做分录冲回原来确认的收入,这要与税务局提前沟通。

未开票收入的处理原则
未开票收入定义:
未开票收入就是销售的确认条件已经达到,(货发出去了,款也收回来了),但是因故没开发票。 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这种现象很普遍,一般出现在以下情况: 货物已发出,对应的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可能由于价格不确定、购货方不急需发票、开票条件不成熟等原因没有开发票。对此,销货方没觉出什么,税务查账一般认定为“未开票收入”。 对此情况,查明一下原因,如果确属对方不要发票的,应做收入处理;如果属于开票时机不成熟,而税务要求做销售处理的,可以先做收入处理,正式开票时冲回,再按发票重做收入。

会计分录处理
会计分录和正常做收入一样,只是原始凭证不是发票而已。(可以自制说明)这种情况就是要求出货的时候就记收入并计提销项税(正规一点的公司都是这样做的)
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未开票的收入和税金在申报表(表一)的未开票那一栏列示,不会影响申报,开票的时候注意不要多开,最好是收到钱再给开票,注意对方要是一般纳税人才给开专票,否则开普票,开票后不用记帐记得调整申报表(表一)的未开票那一栏数据。应该记在无票视同销售一栏。做凭证时,借方现金,贷方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在凭证后面列个发货清单写山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总价就可以了。

未开票时报了税了,开了票后再报,会不会重复报了税?
不会重复,开票后,调整申报表(表一)的未开票那一栏数据(冲减)就好(写成负数)

收入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的,而是按每一笔业务入账的。
票收入入账直接按货款金额除以1.17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再乘0.17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无票收入的报税在税控系统中有专门的录入窗口,这样做是正规做法,税局当然欢迎,更谈不上要去找你的麻烦了。
无票收入入账前,应确认清楚,对方是否在今后会要发票,确认需要发票的话可以留到开票后再做收入,避免进行调整。当然,确实有已经入账的不需开票收入后来需要开票时,可以先冲销入账时的记账凭证,再开票重做收入,成本不用处理。但是,税控系统内要做适当调整,冲减无票收入,增加开票收入。
“未开票收入”需要要到税务局备案,您公司在纳税申报表中以“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交纳了增值税就可以了。

不开票收入就是不开发票的收入,比如在一般纳税企业上班,销售货物要开增值税发票,由于有些原因不能开具发票,这部分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就是不开票收入。可以依据出库单做账,或者销售部门传给的销售清单。

一、未开票的收入账务处理是:

1、确认上年度未开票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计提及补缴附加税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对视同销售业务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设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不包括各种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吸引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做相反分录。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人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2、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坏账借“坏账准备”。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3、将债权转为投资的,应按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当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不开票收入就是不开发票的收入,比如在一般纳税企业上班,销售货物要开增值税发票,由于有些原因不能开具发票,这部分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就是不开票收入。可以依据出库单做账,或者销售部门传给的销售清单。

一、未开票的收入账务处理是:

1、确认上年度未开票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计提及补缴附加税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对视同销售业务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设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不包括各种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吸引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做相反分录。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1、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人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2、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坏账借“坏账准备”。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3、将债权转为投资的,应按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当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际销售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但是这部分收入也是经营者的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纳税的。

法律许可条件下,在实际销售中会有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的销售,开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但这部分收入也是经营者的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纳税,这部分收入就是未开票收入。

因此不开票收入又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做账的。






扩展资料:

不开票收入的计算公式:

不开票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 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产品税前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分摊后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分摊后的期间费用

产品销售收入= 国内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是指与产品销售收入相对应的销售成本。

摊余成本=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提前退休的个人所得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不开票收入就是不开发票的收入,比如你在一般纳税企业上班,销售货物要开增值税发票,由于有些原因不能开具发票,这部分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就是不开票收入。可以依据出库单做账,或者销售部门传给你的销售清单。

未开票的收入账务处理是:

1、确认上年度未开票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计提及补缴附加税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扩展资料: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在新准则下该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变化,以下通过举啊例说明。(下列举例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作其他分配)

调整预计负债或确认新负债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供销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

该诉讼案件在2007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

甲、乙均服从判决,赔偿款当日支付。甲、乙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

(注:250000=1000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借:预计负债 3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2)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记录收到的赔款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4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0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400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0

贷:盈余公积 30000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损益调整



不开票收入只要是指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对视同销售业务规定:(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以上业务时,账务处理就为视同销售,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单位购进一批货物11700元,将这批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则视同销售,因为你不可能再开具发票给对方,所以这里的不开票收入就为11700÷(1+17%)=1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就为1700元,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 11700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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