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地要开什么发票?

土地买卖为什么没有发票?~

原标题:缴了9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 为何拿不到正式发票
人民网温州9月3日电 受让了国有土地,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按照常理来说,受让人应该拿到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即正式发票)。但是温州的朱先生向人民网投诉,他缴了土地出让金后拿到的却不是正式发票。
近日,温州鼎盛房开负责人朱先生向记者反映,该公司于2001年12月同平阳县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该公司受让平阳县平瑞公路与104国道交叉路口的一块面积6000多平米的土地,用于建设安海大厦商住楼。不过合同里并未注明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缴纳方式等内容,只是注明“出让金由平阳县昆阳镇政府收取结算”,并“以县政府抄告单及昆阳镇的文件为依据”。
朱先生介绍,自开发该项目以来,该公司已陆续缴纳了9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但是平阳县昆阳镇给出的票据却不是正式的发票,而是“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他对此表示纳闷。按理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该是很规范的,怎么连正式发票都没有?这其中是否有猫腻?
就朱先生的反映的问题,平阳县昆阳镇一位刘副镇长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解释是,这是前任领导的做法,具体情况他不了解,也不好评论。
在平阳县财政地税局,记者拿出昆阳镇收取出让金后给出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该局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是土地出让金这样的票据肯定是不行的,“往来款票据”只是一个相关款项往来的一个凭证,不能当作正式的发票。同时,该人士还指出,该票据上写着款项内容是“安海大厦工程结算款”,这一点也让人捉摸不透,如果真的是出让金的票据,也不能写成是“工程结算款”。

温州市财政地税局相关人士查看了昆阳镇开具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后,也指出这不是正式的发票。土地出让金有专门的票据,并有严格的监管。
温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相应的收支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有专门的账户,专用的票据。而朱先生与平阳签订合同是在2001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未有相关规定,各地在操作上也不甚严格规范。这就造成了当时出让合同里没有注明具体的出让方式,出让金额、收取方式等内容。而且是镇政府直接收取土地出让金。从合同上看,应该是当时的县政府有相关的抄告单指示,各事项应该都是县政府决定的。这些都有历史原因。现在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都非常严格,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姜伟)

  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到所在地的地税局大厅申请开具发票。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到需缴纳营业税5%,契税4%,印花税万分之5,还有营业税附加,最后还有企业所得税预征,和土地增值税,到地税局开票时,都会即时征缴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土地储备中心开具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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