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员工家属有贷款 信用社扣职工工资合法吗?

职工信用社贷款未还,县上能扣职工工资还款吗~

    如果没有其他途径偿还担保的贷款,信用社就会扣发你们的工资;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是以农村信贷为主体业务,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银行基本一致,因此,银行对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在信用社也是同样适用,同样有约束力。但是,因为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等对银行的意义有所不同,因此,在贷款的操作上特点明显是:
  (一)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 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1、信用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2、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用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特点可以针对性的选择贷款,一般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提到相关的贷款部门,不过,贷款信息必须符合国际规定的那些,才能尽快达成一致。

不会。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银行或者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贷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1、如果贷款机构或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信用社员工家属有贷款,信用社扣员工工资是不合法的。信用社员工家属在信用社有贷款,没有归还,信用社应该直接找其家属进行归还,如果拒不归还,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家属和信用社员工是夫妻关系或者是有担保关系,那么在执行的时候可以对信用社员工进行执行,可以对其工资进行扣划,但是必须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不是信用社直接未经法律裁决就自行扣员工工资,这是违法行为,是对远员工权益的侵犯。

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家属有申请贷款,信用社扣职工的工资,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员工家属在贷款的时候,职工有违规放款的情况,那么这样做是合法的,如果没有违规的情况,这样做不合法。

相关兴趣推荐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