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地址跨区变更了 税务跨区迁移怎么迁

企业跨区迁移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机关变更?~

企业跨区迁移需要向原所在地的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公司跨区迁移,税务要变更。
公司迁移所需材料和流程如下:
1、工商执照迁出
准备材料: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当场可领)、迁入地地址合同及产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迁出地工商局
2、工商执照迁入
准备材料:工商准许迁出通知书、代码证及税务证正副本原件、公章、股东方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其他文件材料。
办理地点:迁入地工商局
3、税务迁出
(1)税务迁出备案
准备材料:迁入地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公章、变更地址的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上岗证。
办理地点:迁出地税务局
(2)税务迁出
准备材料:新执照原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公章、变更地址的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上岗证。
办理地点:迁出地税务局
4、税务迁入
准备材料:新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变更地址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上岗证、新注册地址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迁入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5、税务核税
准备材料:新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变更地址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上岗证、实际办公地址协议复印件、新注册地址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迁入地税务局

扩展资料:
企业搬迁不是简单的物理迁移,要在搬迁中实现优化升级。
“搬迁企业,决不能走老路,搞简单的物理迁移,异地克隆。”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李群说。
老企业搬迁,搬不好,伤筋动骨;搬好了,脱胎换骨。为此,青岛用“加减乘除”法来解题,促进老工业企业的优化升级,二次腾飞。
化解过剩产能,巧做减法。青岛对生产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坚决淘汰和关停。截至“十二五”末,全市老企业启动搬迁109家,原地搬迁关停94家。
加强开放合作,坚持加法。青岛在企业搬迁中,通过合资合作、改制重组,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国际先进技术,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在异地搬迁中促进了企业改造升级。
脱胎换骨,乘法效应显现。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坚持市场导向,采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从而实现企业升级换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迁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企业搬迁,不是搞异地克隆(聚焦供给侧改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新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办下来后.先办地税,然后再办国税。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迁出地办理手续: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考资料:

税务登记-百度百科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跨区迁出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将资料提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发票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发票,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二、 跨区迁入需要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小规模纳税人)变更流程:

1、工商局办理完成迁入之后,在2-3个工作日会邮寄营业执照,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后去迁出地国税局办理税务迁出,

2、完成迁出后到迁入地国税局办理迁入。

3、办理完成地税迁出后,7-10个工作日去迁出地税务局拿档案袋。

4、办理完成后,地税局会给个新的地税系统登入密码,完成整个税务迁出。

地税迁出需要资料:

1、公章、法人章、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只有工商局要原件。

扩展资料: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做季报,若跨月办理迁出迁入,当月必须申报个税后才可以进行。

参考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部分 跨区迁出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将第三条所列资料提交园区国税三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发票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发票,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4、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和相城区)一般每月8日及15日下午分两次办理迁移手续,其它县(市)每月仅15日下午办理一次,特别情况除外。
  第二部分 跨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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