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农民合作社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新生事
物,是我国改革开放
30
年的新成果。农村改革以来,农村
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确立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应对
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
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
难。因此,一些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按照“民办、民管、民
受益”原则自发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为农民群
众解决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问题,较好地解决
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
被群众称
为“贴心会”

“致富会”
。但同时,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只
服务、不经营,有支出、无收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
2006

10
月通过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7

7

1
日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
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1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
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
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
念的基本叙述,是法律用语,理论性强,其理解包括四层意
思: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

也就是说现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

制。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是同类农产品的生

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实

际指的是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和单位,

都可以参

加或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办、民官、民受益”,社员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既

有着一般企业的市场地位,

在市场经营中同样要获取最大效

益。但又不同于一般企业,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基础,对

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

合作社把市场上赚的钱要通过分配返

还给成员。

实际上,简单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民自己办

的,自己管理的,为自己服务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赋予了专业合作社明确

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可以像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

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放心大

胆地办贷款,

签合同,

做买卖,

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成为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1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性质

可以从“五是五不是”来理解:



1

)是民办组织,不是官办组织。专业合作社以农民

为主体,由农民自己兴办,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独立承担

经济责任,表决和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主要按交易量

和出资入股比例进行返还。



2

)是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一个经济性组织,

目的是为农民增收,

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

只有经济要求,没有政治目的;只从事经济活动,不从事政

治活动。



3

)是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不是赢利性

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成员增收,通过多样化和多形

式开展农民所需的各种服务活动,

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一家

一户做不了、

做不好或做起来不合算的事。

遵循

“生产在家,

服务在社”





4

)是跨社区参与,不是社区性组织。专业合作社不

只限于一村、

一乡或一县,

可以跨社区、

跨行业、

跨所有制、

跨区域发展成员,开展服务。



5

)是穷人组织,不是富人组织。其成员主体不是经

济实力强的个人和公司,而是经济力量弱小、地位低下、处

于分散生产的农户。

1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服务形式

用咱们农民群众的话说,就是“两在、两先、两自”



所谓“两在”

,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农民生产

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没有也不可能会动摇家庭承

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产

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问题靠合作社来解决。办这样的合作

社,农民群众心里踏实、放心。

所谓“两先”

,就是“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

群众意愿,后有合作社建设”

。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专业

化、

规模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只有当农业生产聚集到一

定规模,

专业化达到一定水平,

农民的认识提高到一定程度,

产生合作的愿望和需求,

才会具备组织起来的必要前提和现

实可能。

所谓“两自”

,就是“自主管理,自由进退”

。只有社员

才是合作社的“老板”和主人,凡是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大

事,都必须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

加干预。合作社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只要农民愿意加入,

遵守合作社章程,就可以随时提出入社申请,一旦不再愿意

在社了,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以申请退出。

1



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1



5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的区别。二者都

是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

是农民适应市场竞争自愿

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又有着很大的区别:专业

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可出资入股,在工

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可以

从事经营活动,收益可按股和交易额返还,和成员关系较为

紧密;专业协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

建,只能收取会费,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社团登记证,属

社会团体,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不能分配,和成员关系

比较松散。

1



5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二

者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由农民组成的,但本质上有区别。

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以农民为主要

成员,入退自由,要经过申请批准和登记,从事某种专业的

产供销全程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人民公社解体后演变而

来,以村组为单位,没有法律地位,也不登记,成员只能在

社区范围内,与生俱来,户口转出即为退出,主要从事集体

土地使用权的发包等工作,

为成员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的比较

少,若要从事经营活动,还须由集体出资兴办农工贸公司或

者专业合作社。

1



5



3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

1950

年代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区

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发展的必

然趋势,是建设现代农业必不可少的生产经营形式。与上世



50

年代中后期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有着根本的不同,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产权明晰,不是强行“拉牛入社”



不是强迫加入,不剥夺农民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自

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答: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农产品的收购和农资的销售,同时也可以从事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济活动。供销合作社在中国的传统农村中拥有广泛的基础,在当地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既有农民个人经营所没有的集体优势,又具备私营企业所没有的集体共同利益。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可以...

农业合作社的三种经济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但在生产方面组织起来、互帮互助,是农业合作化的最初过渡形式,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2、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实行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和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耕畜和大农具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3、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它基于农民自愿和民主管理的原则而成立。这些合作社主要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建立,旨在联合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农民,他们通过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和加工农产品...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答: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农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答:农村合作社属于合伙企业性质,具体规定如下:1、农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农村合作社有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

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类型如何界定?
答:农村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一个赢利的组织,既不属于社会团体更非民办非企业单位,它的主管部门为当地的农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它们的登记部门是工商局,它们组成的模式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社会团体)不同。农民专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比较特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答: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两回事。但是个体是不是企业这个,确实在很多方面归类都不一样,但是从法律角度讲,个体应该算不上企业,因为很多针对企业的法律法规不包括个体,比如《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就把个体和企业区分开来算了。合作社的企业性质是什么 农民专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答:非营利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福利,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增加农民的收入。与企业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生产、改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而不是用于股东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企业不同,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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