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中怎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全面推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新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当务之急。 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大,这里包括户籍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危险品管理、社区治安管理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怎么处罚的一部法律,是专门处罚的法律,不可能也不能涵盖一切治安管理的内容,所以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贴切、准确。同时也应该指出,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关于处罚的,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处罚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将继续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另外,情节较轻可以不予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由此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是保护其他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保护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醒和教育行为人不要从违反治安管理发展到触犯刑法。我们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过程当中,应该注重以下工作:(一)注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大都是指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要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二)注意处罚的种类,把握好罚款处罚的幅度,以及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三)注重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四)注重处罚程序。以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础,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程序规范吸收到实际工作中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按照具体、细致的程序来履行。(五)注意决定的事项。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做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处罚范围扩大了,处罚种类增多了,罚款幅度提高了,并且警察权力的行使得到了规范和监督。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规范警察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加强治安管理处罚力度、扩大处罚行为种类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对此权力的规范、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突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因为治安处罚仅仅是手段,绝不是目的。二是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正在逐步得到克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有关办案程序方面规定得不够全面,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救济规定具体、细致的程序,以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操作性,保证处罚的正确和准确。三是针对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补充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许多曾经界定不清、以致处罚无据但又确实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纠正和制止,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法律武器;以此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特别是执法办案的民警,还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要充分。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外,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当然,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我们应当大力加强宣传贯彻工作,认真领会立法精神,树立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狠抓队伍建设,狠抓执法办案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由单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新的叫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不是条例了,原条例已被废止了.
  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7597

  意义:http://www.fengcn.cn/base/06531232732244.html
  《治安管理处罚法》夯实保障人权与加强治安管理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这次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它的颁布与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必将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198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成为一项迫切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当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增加了处罚种类等等,这些新的规定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警察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工作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治安处罚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诸多基本权利,因此,限制警察滥用职权、防止警察以权谋私,也就成为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坚持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并针对警察查处治安案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同时,还注重对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既发挥了法律的惩罚作用,又实现了法律的教育功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严格了执法程序,有利于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要减少和防止行政权力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加强行政程序的制约是一种有效的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同时,注重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公共权力的整体约束作用,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法治原则,有利于防止以罚代刑、维护法制的统一。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适应了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将起到巨大作用。

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全面推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新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当务之急。

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大,这里包括户籍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危险品管理、社区治安管理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怎么处罚的一部法律,是专门处罚的法律,不可能也不能涵盖一切治安管理的内容,所以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贴切、准确。同时也应该指出,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关于处罚的,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处罚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将继续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另外,情节较轻可以不予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

由此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是保护其他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保护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醒和教育行为人不要从违反治安管理发展到触犯刑法。

我们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过程当中,应该注重以下工作:
(一)注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大都是指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要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二)注意处罚的种类,把握好罚款处罚的幅度,以及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三)注重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
(四)注重处罚程序。以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础,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程序规范吸收到实际工作中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按照具体、细致的程序来履行。
(五)注意决定的事项。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做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处罚范围扩大了,处罚种类增多了,罚款幅度提高了,并且警察权力的行使得到了规范和监督。

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规范警察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加强治安管理处罚力度、扩大处罚行为种类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对此权力的规范、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突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因为治安处罚仅仅是手段,绝不是目的。
二是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正在逐步得到克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有关办案程序方面规定得不够全面,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救济规定具体、细致的程序,以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操作性,保证处罚的正确和准确。
三是针对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补充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许多曾经界定不清、以致处罚无据但又确实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纠正和制止,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法律武器;以此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特别是执法办案的民警,还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要充分。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外,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当然,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我们应当大力加强宣传贯彻工作,认真领会立法精神,树立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狠抓队伍建设,狠抓执法办案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由单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警察权力的“控权法”,

更是一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人权法”,它体现了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现代行政法理念,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可以说,充分体现人权精神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大亮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首先体现在总则上

r>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每一个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自然也应成为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4年人权入宪后,我国第一部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旗帜鲜明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宣示为一项基本原则,表明了我们国家在治安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视人权保护的价值趋向。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体现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上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不仅体现在总则上,而且体现在具体条文之中,这又首先体现在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上。被处罚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只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其作为一名公民的人权仍应受保护,而且在公安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的人身或财产往往受到警察权力的限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此外,还存在被公安机关错误处罚的可能。所以,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显然非常重要。可以说,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在实际上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处罚对象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这4种特殊违法群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我国重视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以及对老年人、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被处罚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第二,体现在处罚程序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程序上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强了对被处罚人权利的保护。例如,在询问查证方面,为了保障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对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作了限定,即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为保障被处罚人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而且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为保障被处罚人的隐私权,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而且还明确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为保障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和住宅权,规定公安机关在检查有关物品和公民住所时,不得少于2名警察,并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又如,在作出处罚决定方面,为保障被处罚人的知情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而且,还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为保障被处罚人的救济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特别是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不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体现在执法监督上。《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特别是在保障被处罚人人权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其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等11种违法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权精神还体现对广大公民的人权保障上

对于被处罚人的人权保护,这在过去常常被忽视,现在要重视是理所当然的。同时,受害人乃至广大公民的人权同样要受到保护。显然,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就是对受害人乃至广大公民的人权的不尊重和不保障,而依法处罚违法者正是尊重和保障受害人乃至广大公民的人权的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方面也有新的发展,特别是它将一些新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主要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及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广大公民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财产权、住宅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人权精神的重要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人权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就能够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这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权意识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心。相信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今后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一定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其精神写入更多的法律之中,保证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和精神落到实处。

第二,有利于规范警察权的行使。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同时也就是对公安机关警察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的规定。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将十分有利于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禁止警察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法者,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这无疑将极大地推动长期以来一些公安机关在询问和收集证据时经常实施刑讯逼供的陋习的根治。当然,各级人大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真正得到遵守。

第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权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可以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是人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人权精神,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当然将大大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保障被处罚人的人权,这将切实保护被处罚人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新法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这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四,有利于普及人权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人权精神,随着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广大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人权观念的普及,这又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并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太大啦,谁也不会写的,因为这边正写那,您那边就不知道分给谁啦啊,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必须要做到:以人为本

治安管理中怎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答: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全面推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新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当务之急。 社会治安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要治理的内容有哪些?
答:1、打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应坚持经常性打击和集中打击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2、防范: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应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

治安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综上所述,治安管理范围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治安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一)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运用打击的手段震慑犯罪分子。(二)防...

社会治安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答:社会治安管理包括四个方面:一、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管理,二、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管理,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的管理,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的管理。

治安管理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比较,有哪些特征?
答:治安管理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危险物品等,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一般的行政管理通常只涉及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的管理,如教育、卫生、人事等。2、管理手段多样 治安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包括行政命令、法律规章、经济手段、宣传教育等。例如,在打击犯罪行为时,需要采取侦查...

治安管理的内容
答:治安管理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维护社区治安秩序,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保证,是治安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任务,它体现了治安管理职能的本质要求。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的基本内容,是做好各项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公共复杂场所(地...

治安管理处理法的地位和作用1000字左右!写得差不多就可以,会追加分数...
答: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法律和一些规章相衔接。它在我们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又以保障人权为基础与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继2004修宪后第一部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

社区治安包括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社区治安管理的内容有五个方面:人口管理包括户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调查,常住人口管理,暂住人口管理,特殊控制人口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包括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剧毒物品管理。社区治安秩序管理包括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企事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查禁社会丑恶现象...

治安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维护社区治安秩序,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保证,是治安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任务,它体现了治安管理职能的本质要求。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的基本内容, 是做好各项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公共复杂场所(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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