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被盗 同学被骗2000块 事后他让我偿还2000 我有责任吗?我有义务偿还吗?

我qq被盗了,有两个好友被骗了2000块钱,他们报警了,这和我有责任吗?~

先不说有无责任,2000块钱最多也就是登记备案,表示报警过,仅止而已。不会去帮你追查的。所以有无责任就无从说起。
对你个人而言,总是因为你的QQ号引起的,所以还是有责任的。

先把骗子放在一边。如果骗子冒充你骗取了你同学的钱,说明什么,你同学是一个会借钱给你的一位同学,是愿你帮你的人。也就是说,如果你向你同学借2000,此位同学会借给你。建议这个钱应该主动积极的偿还给他。虽然有经济上的损失,但有些情是2000元买不到的。

根据你的描述,qq被盗,同学被骗2000块。如果你平常好好地保管账户,没有到处共享,一般是认定你没有责任的,但如果你与他人通谋,或者非常不注意自己的账户安全,导致别人损失的,那么根据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你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具体要看你的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QQ被骗子用于诈骗活动,导致同学损失2000元,分析涉及的法律关系,骗取2000元的行为首先构成骗子的不当得利,其次构成骗子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从表征上来看也可能成立表见代理,但是可能性不大,因为一般来说虽然持有QQ账号可能具有一定的权利外观,但QQ上借款的可靠性不高,当事人应当进行线下确认,不宜认为当事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如果存在某一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可能还会出现无权代理适用的情形。
如果适用不当得利进行处理的,得利人属于返还对象,被盗账号的人没有得利,因此没有义务偿还;
如果适用侵权责任进行处理的,被盗账号的人可以主张自己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泄露账号),主张损害是由被骗者和骗人者造成的,从而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如果适用无权代理的,被盗账户人不进行追认,那么就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义务去赔偿。
发生这种事情,最重要的是两个原因,一是你的QQ被盗,这不是你的失误或过失引起的,更不能认定是你的主观故意,跟你本人没有关系。二是QQ被盗后,骗子向你同学借钱,你的同学自己轻信了骗子的话,没有打电话、发视频核实到底是不是你本人操作的账号,主要原因还是你同学缺乏防范意识。
发生这种事情肯定谁都不愿意看到,但是发生了,为了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你要保存好相关的截图资料,证明的确是被盗后发生的,跟你本人没有关系,你同学那里也要及时报警,尽快冻结骗子的账户,尽可能追回损失,而不应该急于把责任都推到你这里来,更何况,被骗只是你同学的一面之词,到底有没有被骗还需要再证明呢。

首先他应该报警,钱有可能被追回。报警你可以一起去。说明不是你骗了他。你当然没有义务给他钱。但是。看经济条件。如果他的家庭经济条件差,你可以做一些牺牲。明白吧。2000元不是大事,尽量妥善处理。

这一个的话,其实你是有一定的责任的,毕竟你的被盗之后,你没有及时通知你的亲戚朋友,但是你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只是没有尽到一个提醒的责任而已。。

我觉得这是你同学的QQ号,他的QQ号被骗了,同时被盗了,2000块钱与你有什么关系?又不是你的QQ号,你没有任何赔偿义务与你是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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