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消费欺诈的认定是什么?~

一、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1、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
2、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3、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1)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
(2)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3)不得销售过期商品是商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既然法律设有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商场只要从事经营就必须履行该法定义务,换言之,只要是过期商品,商场就不得销售。
(4)商场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其负有检查商品是否过期而再行销售的义务。在商品已经过期而商场仍然公开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的商事交易惯例,应当认定商场知道商品过期的事实,而如果商场主张确实不知商品过期,应负举证证明责任。
(5)事实上,这种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举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商场出售过期商品,肯定构成欺诈。
二、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1、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
(2)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违反此义务,将构成欺诈。
三、最后,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扩展资料

具体表现形式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欺诈消费者行的认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过保质期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等,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就高选择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作出“假一赔十”承诺,该约定高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该约定,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宣传不致情形,自身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商家欺诈消费者怎么赔偿
答:欺骗消费者的,商家需要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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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告知的情况虚假且可能导致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了意思表示。2. 消费欺诈的赔偿标准如下:- ...

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

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
答:法律主观:商家作出以下行为的,即可以被认定为消费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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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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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55条欺诈如何认定
答:二是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误导消费,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三是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一、以下行为可认定为欺诈: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

消费欺诈的认定
答:一、如何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欺骗消费者的法律条文
答:一、欺骗消费者的法律条文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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