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6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
  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用户做好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征用国有林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4.删去《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将该款中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修改为“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

  5.删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停止试生产。未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试生产。”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浓度和总量”改为“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浓度或总量”。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

  已经建成的,经营者必须对污染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第九十八条中的“不按本条例规定停止试生产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停止试生产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增加一款,作第二款:“试生产期间因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停止试生产后,未经批准擅自恢复试生产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在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项目的”。

  增加一款,作第二款:“对前款第(二)项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恢复原状。”

  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公共烟道,是指供经营性餐饮、加工、维修等项目排放油烟、废气、异味的专用通道。”

  6.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第三项修改为:“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五十条中的“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增加一款,作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删去第七十二条。

  7.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中的“旅游区(点)”修改为“旅游景区”。

  第三十七条中的“门市部”修改为“服务网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按规定缴存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的服务网点不缴存质量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实行等级、星级评定制度。”

  8.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将《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约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有前款所列情形,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为一项:“(一)假冒专利的;”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假冒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告。”

  10.将《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五项修改为“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收费或接受其他收费单位委托收费”。

  11.将《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乡、镇”修改为“乡、镇(街道)”。

  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农机管理服务站”修改为“农业服务机构”。

  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农机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十六条中的“计划主管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该条表述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当根据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安排适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并组织实施。”

  删去第四十八条。

一、删除《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将封存、扣押的财物,公开拍卖或由物价部门估价后抵缴,或者"。二、《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或其他财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将该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在其涉案的烟草专卖品或其他财物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后,不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三、《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的计量器具及其相关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删除第三款。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封存计量器具,"。四、《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监督检查野生动物运输情况,对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移送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五、删除《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或者依法暂扣"。六、《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或违法在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强行排(拆)除。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当事人在扣留期限届满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补)偿费及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不宜暂扣车辆的,可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且当场出具凭证,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什么级别
答: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正厅级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的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第三...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和区县(...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答: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第四...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依法决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修订)_百...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等四部地 ...
答: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三、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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