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怎么赔偿 标准是什么?

厂房拆迁怎么赔偿标准~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租赁的厂房进行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拆迁安置补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厂房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一)土地、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部分,如土地为划拨,没有土地补偿金。(二)按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四)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等等。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部分省市制定有对于非居住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一般补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部分,如土地为划拨,没有土地补偿金。
(二)按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四)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五)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因地区间政策存在差异,补偿的项目、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请依据当地政策为准。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如果租赁合同未到期,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有明确的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征收土地补偿款进行处理。
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也应该进行补偿。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
2、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1)房屋等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要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不能按农房的标准进行补偿。依据“谁投入、谁获益”的原则,公平合理进行补偿。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权属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评估机构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2)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具体包括修建地坝、水池、道路、堡坎、院墙等投入的资金,各类补偿标准不一,评估清点时不应有遗漏。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设备所有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评估方法,可参照当地有关规章文件等。
二、拆迁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省或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总的原则是确保公平、公正、合理。万典拆迁律师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正、公平、合理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续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当地政府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征地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征地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
万典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公平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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