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矫正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

青少年学生不良行为对个人和社会有什么危害~

打架风气是在学生中最普遍最具危害性的不良风气之一
尤其是初中生 更为普遍 他们把打架当作体现自己勇敢的行为
目前中国每年许多学生因打架斗殴而受伤 甚至死亡

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元花个精光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要之下,他萌生了杀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劫得现金2100元。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都是网吧惹得祸”,对这句话全面考量,应该说个人因素是第一位的。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以非法的方式所取得的财物,都是对人格的亵渎,在法律层面上,就是违法犯罪。课前我也了解到在最近我们学校也发生过财物被窃的案件,目前公安机关也正在全力侦查,站在我职业的角度,从案情分析,不能完全排除学校内部人员所为,我想,这种行为相当危险,作为当事人应该主动地向学校讲清楚,毕竟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不然一旦查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

丁某(男,13岁)是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在读小学时,丁某是一个大家公认的好学生,听父母、老师的话,和周围的同学和睦相处,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也很好,还担任了班上的团干部。但进入中学之后,丁某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丁某的变化,家长和老师都感到十分心痛。

原来,丁某就读的中学周围的治安环境不太好,经常有一些社会上的闲散青年和地痞流氓骚扰在校的学生,勒索学生的财物,收保护费。公安机关曾经进行多次的专项打击和整治,但没过多久,这些人就又冒了出来,给该校的学生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丁某入学后不久,也遇到了这种情况。那是一天放学后,丁某刚刚走出校门,就被几个小流氓拦住了。他们向丁某要零花钱。丁某当即予以拒绝,被小流氓连拉带扯,逼到了一个墙角,眼看着就要挨打,没有办法,丁某只好交出了父母给自己的20元零花钱。

丁某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以后不会再遇到这种事,但他没有想到,几个小流氓竟然盯上了他,隔三差五地来找他要钱。丁某只好将自己的零花钱、买文具的钱、父母给自己吃早饭的钱都拿出来“孝敬”。经常被勒索,让丁某终日生活在恐惧当中,他觉得自己是在忍辱偷生,很想起来反抗,但又鼓不起这个勇气,所以,内心里十分痛苦。

2003年10月的一天,丁某搞完卫生,背上书包,离开了学校。出了学校没多远,迎面又碰上了那几个小流氓。他们将丁某叫到一个僻静的角落里,让丁某拿钱出来。丁某解释说,自己身上刚好没钱,过两天再给他们。

小流氓把丁某的书包翻了个底朝天,也没有找出钱来,他们又把丁某的全身搜了个遍,还是没有钱。小流氓们不肯善罢甘休,一边推搡丁某,一边满嘴骂着脏话。眼看着丁某就要挨打,突然从旁边钻出几个青年来,为首的一个身强体壮、20多岁的青年叫几个小流氓住手。小流氓们乖乖地住了手。“欺负小孩子,算什么本事,给我滚蛋!”男青年骂着。小流氓们灰溜溜地走了。丁某认识这个青年,他是这一带有名的“老大”,为人很讲义气,在学生中的口碑特别好,因为他从来不欺负学生,还经常帮助一些被欺负的学生。男青年关心地拍了拍丁某的头:“没事吧?”

丁某感动得眼泪一下涌了出来。看到丁某的样子,男青年笑了:“看你这没出息的样儿,走,我给你压压惊。”男青年把丁某带到了一个酒吧,一边喝酒,一边问起丁某的情况。丁某把自己经常被小流氓欺负的情况和满腹的委屈都倒了出来。不知为什么,他对这个男青年有种说不出的亲切感,觉得他好像是自己的“哥哥”一样。

男青年对丁某好像也挺有好感的,他告诉丁某:“今后我就是你的大哥,有什么事情就提我,在这一片,不会有人再敢碰你。”

就这样,丁某认了“大哥”。男青年经常到学校来找丁某,丁某也特别喜欢和他在一起,只要一放学,家也不回,就跟着他到处去混。他像信任自己的哥哥一样信任着男青年,不管对方要他做什么,他都会毫不迟疑地去做。因为他喜欢这个“大哥”,不想让他失望。

实际上,男青年是一个犯罪团伙的头头,专门以盗窃为生。认识了丁某之后,男青年决定把他吸纳到自己的团伙中来。2004年3月的一天,男青年叫上了丁某和几个同伙,趁着天黑,来到一家商店附近。他对丁某说,“最近大哥手里钱有点儿紧,咱们一块弄点儿钱,你也有份。”丁某明白了男青年的意思,一口答应,非但一点儿没有反感,还感到十分地兴奋和高兴,觉得能和“大哥”一起做点事,是自己的光荣。

丁某在外面放风,男青年和同伙撬开窗户,钻进了商店,从里面偷出一些货物和现金。销赃之后,男青年分给丁某100元钱。看着这轻松到手的100元钱,丁某的脸上露出了惊喜。男青年也十分高兴,告诉丁某:“跟着大哥好好混,今后有你的好日子过。”从此,丁某成了这个团伙中正式的一员,开始跟着男青年频频实施犯罪行为。

直到其被抓获为止,丁某已经参与作案10多起,盗窃财物金额达数万元。丁某的“大哥”因为盗窃和教唆青少年犯罪被判了刑,而丁某由于是青少年,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政府收容教养。

【评析】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即除前八项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矫治:

一、及时制止。任何人,包括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青少年所在的学校和社会上的其他人,一旦发现青少年实施上述严重不良行为,都应及时加以制止,将其严重不良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不能放任不管。

二、由青少年的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严加管教。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共同教育青少年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家长和学校发现青少年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互相配合,共同采取疏导、谈心、制定教育计划等正确方法来引导青少年“弃恶从善”,矫正其严重不良行为。家长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体罚、虐待和歧视,更不能动辄开除其学籍,否则,有可能使这些青少年滑向犯罪的深渊。

三、送工读学校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家长难以管教,学校也难以管理时,可由青少年的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应以转变其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思想为首要任务,针对青少年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切实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其辨明是非,认识并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品行。

四、由公安机关采取惩戒措施进行矫治。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治安处罚;对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通过以上惩戒方式,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并改正自己的严重不良行为。

五、由政府收容教养进行矫治。

如果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但“因其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可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按照《刑法》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有2种: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这两种情况下的青少年,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应首先责令其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及时予以矫治和正确引导,使其转变思想,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但是,如果上述两种青少年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家长严加管教已难收到教育的效果,而且一旦管教不严,还可能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这时,就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实践中,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青少年实行收容教养。被决定收容教养的青少年,一般在少年管教所或者劳动教养机构接受教育、改造,期限一般在2年以内。

收容教养,是从教育、挽救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目的出发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主要不是为了惩罚青少年。通过比较严格的教育和训练,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抛弃错误观念,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品行,并初步学会和掌握有用的知识,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

在本案中,丁某从一个好学生和受害者,在犯罪分子的引诱下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社会危害的蜕变过程,引人深思,发人深省。其中涉及青少年社会保护的多重问题,例如如何使青少年免受社会上不法力量的侵扰和引诱,如何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如何及时发现青少年参与违法犯罪团伙并进行教育和帮助等问题,本案主要探讨的是在青少年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后,如何进行矫治的问题。

由于丁某是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丁某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而且涉案金额达数万元,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由丁某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已难收到教育的效果,而且一旦管教不严,还可能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因此,公安机关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决定对丁某进行收容教养是正确的。通过在少年管教所或劳动教养机构里接受严格的教育和训练,有助于丁某改过自新,增强法制观念,告别过去,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是教育、挽救青少年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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