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就读大学的学生,校方有没有权利开除因为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或交不清的学生?

因为学费交不上大学要开除我,请问合法吗?~

学费交不上大学要开除是否合法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点,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扩展资料: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点、第六点,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二)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这应该是八九十年代拍的电视剧,这样的电视剧现在看起来实在是太假了。

当然有,首先是警告,然后是处分,最后是开除,

学校不是公益机构,这个是盈利机构哈

可以申请助学金贷款!
1.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2.国家助学贷款由哪家银行负责承办?其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 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 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业务管理。

3.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如何?

答: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为使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拓宽国家助学贷款开办城市范围。在上述试点城市中,各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由各地区根据地方财政贴息情况制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由教育部按照国家财政贴息经费确定。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不断扩大。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 人书面同意);

(2)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帐户。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5.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贷款金额主要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于各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 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每年得到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6.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7.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现行年利率为:(1)六个月(含)以内:5.58%

(2)六个月至一年:5.85%

(3)一年至三年(含):5.94%

(4)三年至五年(含):6.03%

(5)五年以上:6.21%

如遇利率调整,贷款银行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学生。

8.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

答: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9.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10.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学生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国家助学贷款有几种担保形式?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助学贷款四种形式。

12.什么是保证担保?

答: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13.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有什么要求?

答:(1)担保人年龄原则上:女50岁以下,男55岁以下;

(2)担保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3)担保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并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且家庭人均收入应在50O元以上。

另外,经办银行还要求,每笔贷款额不能超过担保额。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14.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军人可提供军官证)及复印件;

(2)提供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3)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提供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条,个体户可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提供家庭成员有经济收入成员收入证明,且家庭人均收入应在50O元以上;

(5)担保人所在地必须有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以便于核保,提供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6)贷款申请表中本次愿意保证的总额应超过贷款总额的10%。

15.学生本人、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如何办理?

答:如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则需到当地公安部门补开证明,证明上写明补办原因及身份证号码;如申请贷款学生本人的身份证丢失,则需到所在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身份证号码证明。

16.保证担保中法人担保有什么要求?

答:(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企业须具备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有代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可按照约定时间向贷款人提供经营状况说明。企业信用等级应BBB(含)以上;

(5)法人担保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贷款证。财务部门及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半年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17.什么是抵押担保?

答: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8.抵押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只限于房产。范围包括:担保人有权支配的短期不会拆迁的私房及商品房;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O%。

19.什么样的房屋不能抵押?

答:农村的房产不能抵押;城市的公房、个人购买的不完全产权住房、用银行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不能抵押;产权有争议的、已被列为拆迁范围的房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或其它形式限制的房产不能抵押。

20.抵押担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抵押担保需要提供:

(1)抵押清单及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包括房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21.什么是质押(权利)担保?

答:质押(权利)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权利进行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22.质押(权利)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1)质押(权利)的范围有: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及凭证式国债;

(2)以第三人权利出质的应有第三人权利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及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权利质押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

23.异地担保的怎么办?

答:异地担保的所在地必须有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如该地没有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贷款人无法核保,则担保不能成立。

如何确定担保所在地有无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请向所属各省分行查询,联系电话见 页附录 。

24.什么是信用助学贷款?

答: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25.什么人可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答: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

26.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有何要求?

答: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27.信用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是指什么?

答: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28.信用助学贷款中的见证人是指什么?

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29.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认可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学生、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0.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答: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学生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学生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借款学生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借款学生、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银行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借款学生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其他条款。

31.借款学生违约及介绍人、见证人不履行职责时,贷款银行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32.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33.学生在借款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学生所在学校及贷款银行采取什么措施?

答:如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34.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报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35.国家助学贷款是如何领取发放的?

答:国家助学贷款施行一次签定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2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著所开立的活期帐户。

36.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应由借款学生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50%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借款学生经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7.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答: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38.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答: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39.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怎么办?

答: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40.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41.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42.什么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答: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借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需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43.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后,原学生贷款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有关学生贷款制度的规定。

你不要想着这些了,去为你的大学做些实际的东西吧
我也该为自己的大学要狠狠的努力啊!~~~~~~崩溃
加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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