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纠纷若干规定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转让和确权纠纷~

土地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是纠纷,不要避重就轻、故意躲避,转让土地是违法行为,所谓的协议不是协议,谈不上有效与否。说成是转让使用权处罚更严厉,实际上不是。后者根本没有得到土地,前者因为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政府终止家庭联产承包,收回承包地。存在违法行为,双方还振振有词,就不属于确权的范围了,等着以后处理处罚


  纠纷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做出了原则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以采取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双方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诉讼。

  一、当事人协商

  协商解决纠纷,就是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当然,在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还可以继续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可以大大减少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正常关系。

  二、双方调解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传统的方式,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为调解人,了解纠纷的情况,从中调解,说服当事人相互谅解、做出适当的让步后,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办事公正、德高望重的人可以成为调解人主持调解,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指出,当事人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纠纷。主要是考虑到,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具有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能。因为村民委员会熟悉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调解人,有利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的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的基础管理工作,并掌握承包合同等基本资料,熟悉土地承包情况。由乡(镇)政府主持调解,特别是调解不属于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一般来说,同一村、村民小组的村民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不同村的村民之间、村民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彻底解决纠纷。不管由谁主持调解,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双方都自愿履行的,协议顺利履行完毕后,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或者经过调解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机构裁决

  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通过调解未能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考虑到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从而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仲裁,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仲裁,没有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还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目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实际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做出裁决,具体做法大体相同,但也有所差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原则,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体办法。

  四、法院诉讼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参考有关司法解释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直接做出判决,不是撤销裁决,要求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就是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裁决即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

  需要指出,前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四种方式,诉讼解决方式是最终的解决办法。当事人双方协商、调解,不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前置程序即不是起诉之前必经的一道程序。理论上说,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同时,协商、调解、仲裁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出现土地承包纠纷以后,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调解、仲裁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实践中,协商、调解、仲裁比较接近农民,程序简单,方便群众,及时有效,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所以,大部分纠纷都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得以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案件并不是很多。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综[2014]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制定的《长乐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长乐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借助科学有效的测量手段,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二、工作安排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2014年安排玉田镇阡中村、鹤上镇东平村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15年底基本完成试点任务;2015年上半年安排其他乡镇(街道)、村全面展开,争取到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文件要求,坚持“省级统筹、市级督促指导、县级负总责”,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错项、不损害农民合法利益、不留后遗症。

  2、按户确权,保持稳定。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根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不影响农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此次登记前最近一次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按户确权,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3、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又要照顾现实,结合村组实际,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分类处置的办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4、民主协商,公平公正。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清查、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办、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林业、水利、监察、司法、法制办、信访、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局办公,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开展,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村要成立由村、组干部、老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和“议事会”,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2、制定方案。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11月底上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宣传动员。市、乡镇(街道)、村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和召开会议、印发宣传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以及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开展培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乡镇(街道)组织对村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具体办事人员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二)调查摸底阶段

  1、调查摸底。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工作人员,以村、组为单位,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逐户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并填写《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摸底表》。时间要求:玉田镇阡中村、鹤上镇东平村在近期完成,其他乡镇(街道)、村在2015年3月份前完成。

  2、制作底图。根据我市实际,分乡镇开展耕地航拍测绘;同时,要在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现有航拍成果的基础上,以1:1000比例尺航拍为主,以实地测量为补充,制作符合当地实际比例尺的工作底图,先行完成试点单位工作底图制作,并对工作底图进行地块勾绘。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三)清查阶段

  1、实施清查。各村以组为基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面积和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资料,逐户录入信息表。在此基础上组织熟悉情况的村民,在专业测绘人员安排下,对农户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在图面上进行地块的标绘、标注地块编号等信息,开展图面勾绘。对无法利用现有地图资料进行图面勾绘的,以及对地块边界不清的或其它需要实地调查的,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勘测标绘。完成清查后,要将信息表提交承包者确认,对无法到位确认的农户,可以采取委托形式进行确认,形成农户认可的成果,最终形成的地块调查图与地块调查表信息应一致。

  2、张榜公布。以村组为单位及时将清查核实的情况向村民公布,公布时间必须7天以上,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收集承包户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清查核实的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确权登记;对于有争议的,依法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登记发证阶段

  1、审核登记。对清查的情况要作进一步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承包土地宗地图等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汇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2、发放证书。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资料归档。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录入相关数据,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工作。

  (五)总结验收阶段

  以村为单位,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分批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自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情况,组织抽查验收。

  五、工作重点

  (一)组织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和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以村为单位,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收集整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同时,按照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参考,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和实测。清查和实测的结果要尽可能准确,并征得农民群众的认可。实测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并由此绘制全村承包土地空间分布图,归入承包档案。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相关部门要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贮存土地调查和测绘数据的设备应实行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连接,防止网上泄密。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实施抓落实,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村两委成员要集中精力,确保确权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实施方案制订和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协调、政策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经费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偿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现有航拍相关成果资料,做好测绘工作的技术指导;信访部门负责抓好信访责任制落实,解决好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信访问题;法制部门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文件资料归档工作的指导。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航拍测绘、市本级信息系统建设、入户调查、人员培训、日常工作指导等工作费用。同时,要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专项审计。

  (四)强化检查指导。市政府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工作组到各乡村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通报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乡镇(街道)也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对因工作不实,措施不当,违反政策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街道)确权颁证工作启动后,每月末应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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