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检验检疫、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体育、金融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规则,引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实施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设施和环境。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计量、经营行为、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权客观真实地将有关情况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第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 内容严于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消费者有利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第十一条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场所和设施,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对正确使用商品、场所、设施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出说明。

  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介绍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名称和标记应当便于发现和识别。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营业柜台或者场地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审查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并督促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收取的多余价款或者额外费用。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经费。
  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建立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500元以下的处罚。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购货凭证应当标明商品的名称、牌号、价格、日期、产地;服务单据应当标明项目、价格、日期;加工业的服务单据应当标明用途、式样、规格、数量、价格、取货日期。第七条 经营者提供美容、娱乐等服务应当具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服务设施及其他条件,并保证服务质量。第八条 提供需调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当场调试。销售家用电器的,必须具有维修条件或者委托代修单位。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应当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并事先声明和在购货凭证上注明。
  经营者不得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的约定,或者经营者以广告宣传、产品说明、店堂告示、信誉卡等形式单方面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优于国家和省的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者承诺。
  经营者以优惠、有奖、降价(不含事先声明存在瑕疵的降价)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免除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第十二条 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重量不足;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以店堂告示、现场演示、雇佣他人诱导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七)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八)以预收款、邮购、代办等方式收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九)对加工的商品偷换原材料、零配件,对修理的商品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
  (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欺诈行为。第十四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处理的案件,由先行接到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不得推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价格、检验检疫、旅游、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新闻出版广电、经济信息化、交通、教育、体育、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规则,引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实施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设施和环境。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计量、经营行为、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权客观真实地将有关情况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第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内容严于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消费者有利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第十一条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场所和设施,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对正确使用商品、场所、设施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出说明。
  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介绍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名称和标记应当便于发现和识别。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营业柜台或者场地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审查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并督促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收取的多余价款或者额外费用。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修正)
答: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活动。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或者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辽宁省百姓投诉热线
答:辽宁省百姓投诉热线是12345。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举报电话有用吗?
答:打12363后悔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在受理范围内。12363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投诉热线。12363的投诉受理范围包括支付结算、征信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以及涉及跨市场、跨行业、跨金融产品的投诉,以及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投诉,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稳定。拨打12363可能不在上述受理范围内。2、...

为什么银行会拒绝商业贷款有哪些情况?
答:购房者可以自己选择贷款银行《消费者权益保》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赋予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的权利,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合同约定优于法定。就是说,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有指定贷款银行的权利或直接指定了贷款银行,那么这个约定就赋予了开发商指定的权利,而消费者要遵守该条款...

抚顺雷锋号投诉电话是多少
答:同时,采取12315和8890双线并行模式,在市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自动跳转指向8890服务热线,由8890平台座席统一接听、登记涉及市场监管的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8890平台软件分转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市场监管热线整合是便民利企、改善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实现5条消费维权热线整合,市场...

辽宁农信社招聘考试应该如何备考呢?
答:公共基础知识考情分析与备考指导 1.考情 就考查内容而言,法律部分考查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票据法、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税收法律制度;其中民法、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法理学、宪法和刑法考查频率高,是备考的重点。就考查...

湖南车牌能在深圳买车险么?
答:司女士觉得这样既方便又便宜,就同意了。但后来出险后司女士才发现,本来是在沈阳买的车,投保的却是黑龙江一家外地保险公司,她受到的损失根本得不到理赔。近年来,类似的汽车异地保险出现问题的不在少数。据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员介绍,异地保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异地保险扰乱了...

关于“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和“消费者的权利...
答:近日,王某的监护人向洞头县消费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向学校、老师及同学说明此事,公开道歉,消除该生在校的负面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洞头县消费委对这起投诉案高度重视,在经过深入调查后,基本认定超市的侵权事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
答: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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