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处罚由审批单位处罚怎么理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什么?~

我也不明白所以来网上搜搜,结果看到你和我一样的问题。你在看2007年一建法规的真题第100题吧。
是ADE。拘役是刑罚,行政拘留虽是行政处罚,但是按答案解释在质量管理条例里没有行政拘留一说,我从课本上也没找到根据,按答案来吧,O(∩_∩)O哈哈~

是的,未批先建只要去申请环评都是要先处理完处罚之后才能让你申请,之后才审批的。未批先建是违法行为,肯定是先处罚的。如果还有疑问,可咨询环保顾问。

1.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3.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4.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5.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6.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7.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8.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9.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10.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11.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情况;(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12.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13.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有关批准手续。14.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5.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16.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17.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18.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19.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20.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21.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22.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23.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24.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25.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26.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27.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28.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29.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30.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31.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32.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33.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4.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35.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6.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答:3. 建设项目开工前环境保护审批: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环保要求,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决定结果应及时公示。4.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同时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环保义务和规定,依法进行环境监督管理。5. 关于处罚和责任的规定: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是什么?
答: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答:(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答: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答:(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

请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项目建成后还非得要环保局在验收吗,如果不验收...
答:肯定要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时在项目建成后,试生产3个月内提交环保验收申请,如果不验收会被要求停止生产,并且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非禁养区。当地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答: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请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项目建成后还非得要环保局在验收吗,如果不验收...
答:肯定要环保验收啊,环保验收时在项目建成后,试生产3个月内提交环保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十年前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是否可以进行处罚
答:即,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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