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用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扩展资料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工伤保险条例
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伤伤残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程序
一、工伤认定:
(一)工伤报告: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包括职业病初次诊断后),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对符合工伤范围的,企业应当立即填报《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快报》,用传真(0510-5017366)、邮寄(挂号)、直接报送或其他快速办法向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工伤认定: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15日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工伤快报》复印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伤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报书》(一式三份);
5、如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上下班路线图,企业作息时间规定,考勤表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工伤报告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工伤伤残鉴定
1、申报:
由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所在单位向无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并附下列材料: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
(3)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抢救治疗完整的原始病史(包括历次诊断结论、X光片、各种检验单据、证明书等);
(4)患职业病人员须有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
2、受理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认真审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鉴定费。并确定检查指定医院,开具《伤病情技术鉴定介绍信》。
3、医疗检查
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被鉴定人凭《伤病情技术鉴定介绍信》及《鉴定表》到确定的指定医院医务科预约医疗检查日期,申请人应如期到指定医院作医疗检查。
专家根据被鉴定人的病伤情,按要求在《鉴定表》中填写检查情况,并送交医院医务科。
4、技术鉴定
(1)市鉴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劳动鉴定评审会,并聘请有关医务专家参加。会议对各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鉴定意见。
(2)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鉴定意见开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主管区局、资产经营公司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办理签收手续。
三、工伤待遇审批和支付
1、企业应在接到职工因工死亡认定或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到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附以下材料:
(1)《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伤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要由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确认。
(3)《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4)《无锡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含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意见);
(5)工伤病历材料复印件和医疗费单据及费用明细表(如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并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单据及费用明细表);
(6)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需提供《无锡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7)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含交通事故赔偿的),提供民事赔偿的处理结论;
(8)职工死亡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职工劳动保险证》或“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独生子女证、户口簿、身份证、学生在校证明(大中专自费生)”);
(9)待遇审批的其他必需材料。
2、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待遇支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企业,并发放给职工。
咨询电话:5012172
社保局工伤认定的流程
答: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2、提交相关材料。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4、专家进行鉴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
人社局工伤认定流程
答:1、工伤认定申请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2、填写《个人信息表》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4、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5、身份证复印件6、交通...
申报工伤的流程及材料
答:申报工伤的流程及材料如下:1、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2、由该行政部门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受理的...
企业员工工伤申报流程
答:申报工伤的流程如下:1、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提交申报材料;2、由该行政部门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受理的,再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4、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给职工一方和其所在的单位,并给社保经办机构一份;5、如果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申请...
工伤认定的流程有哪些
答:工伤鉴定的流程有:当事人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到司法鉴定中心,由鉴定所的工作人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核定伤残级别;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携带诊断证明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进行鉴定;等待鉴定等级以及结论公布。【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
工伤认定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如下:工伤认定程序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需...
工伤认定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1、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
答: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三:认定时间及责任承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该职工所在单位。在认定程序中,若确定工伤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