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研修生劳动法

日本研修生劳动法~

(1)日本的劳动法体系相当完善 1、促进就业方面 这些法律法规通过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培训大量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熟练工人和技术管理人才,以及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并由政府举办公共事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在促进工人就业方面卓有成效,从而对日本工业现代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年份 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 1945 工会法 1946 劳动关系调整法 1947 劳动标准法 1947 职工安定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者伤害补偿保险法 1949 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煤矿离职者临时措施法 1958 职业训练法 70 年代初 《职业训练基本计划》 2、保障工人权益方面 这些门类细致,分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避免工人在经济不景气时生活困难,保障失业工人的生活安定和促进就业,保证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权利,以及促进妇女就业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可以说是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年份 保障工人权益的法律 1945 工会法 1959 最低工资法 1966 雇佣对策法 1970 国内劳动法 1971 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 1972 劳动安全卫生法 1974 雇佣保险法 1976 关于工资支付的保障法 1963 老人福利法 1982 老人保险法 1972 勤劳妇女福利法 1970 勤劳青少年福利法 1986 男女同工同酬法 3、保障工资的支付方面, 1976 年5 月27 日,日本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保障法,其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公司内储蓄金保全措施,退职津贴保全措施,支付退职劳动者的工资迟付利息和支付政府垫付的未付工资。尤其是政府的垫款制,更显其保障的强制性,所谓政府垫款是指政府对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代交的属于工伤保险的劳保福利性质的垫款。政府代替雇主所支付的垫款,雇主有义务偿还。 (2)修改及时,通过试错机制不断的完善法律: 日本劳动者以劳动省令形式发布有关劳动法的实行规则即实施细则,例如《职业安全法实施细则》、《雇佣保险法实施细则》等。它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立法,特别是能依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经常地、不断地修改法律,几乎每年都有修改。 (3)日本工会的自主性及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 日本的工会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团体或联合团体,日本劳动者建立工会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是谋求维持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 对于工会会员的资格及条件,日本工会法第2 条指出,工会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联合体。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即指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具有雇佣关系,听从别人命令,靠工资来谋生的人。另外,处于监督地位或代表资方利益者,不得加入工会组织,这主要是为了保持工会组织的纯洁性和独立性,充分体现工会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签订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集体合同的缔结主要经过两个程序即集体谈判和谈判后合同的订立。集体谈判也称团体交涉,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是劳资双方,劳方为基层工会,资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在日本,所有的基层组织都有谈判权。集体谈判权和团体行动权是日本劳动三权中的二权,受宪法保护,日本工会法规定禁止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即规定雇主没有权利拒绝和被雇佣劳动者代表团工会进行谈判。经集体谈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称为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劳动协议具有自治法律准则的效力。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协约、劳动条件及其他待遇所规定的标准部分,视为无效。无效部分,适用劳动协约规定的标准。同时劳动协约也不能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协约是第二位的法律准则。 在日本虽然名义上存在各产业工会、各行业工会,但是实际上起到真正作用的还是各企业工会。每年春季各工会都会发动一起叫做“春斗”的争取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运动,但是随着泡沫经济等不景气的影响,该运动的主要目的已经变为维护雇用、维持工资水平等,并积极发起反对政府的各关联法案的利益修改与制定运动。 进入上个世纪末期以后,工会的加入率、组织率大幅降低,目前只有大型企业的工会起到应有的作用,用数字来说明的话,据去年的统计,中国的工会组织率不高于30%。这样也可以得出我国工会的发展也是深入传统产业革命国家的影响,但是诞生之初就与政治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并且构筑成了一个难分你我的结合体。应该说这一点,是深受以前苏

日本的劳动法规定是,一个月上班是23天的,时间是184小时。除那以外都算加班。加班费是正常上班的百分之0.25,22点以后是乘0.5。
2.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一般来说,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就算加班。
3.大阪市中央区谷町2-1-22フェアステージ大手前ビル7F,06-6949-5931这个是大阪府入国管理局的地址跟电话号码,可以提前打电话咨询一下。在大阪可以找一下叫做经营情报组合的地方,那个地方也是维护研修生合法权益的地方.

扩展资料:《日本劳动法(增补版)》为日本著名劳动法专家、东京大学法学院荒小尚志教授为向外国人系统介绍日本劳动法所著。
此次引进中国,作者专门补写了新的内容,使《日本劳动法(增补版)》涵盖了日本劳动法的最新发展。《日本劳动法(增补版)》以非常清晰简洁的语言对日本劳动法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讲述了日本劳动法的起源、发展和现状,并展望了日本劳动法的未来。
其中既有深入的理论介绍,又有大量的案例研究,使读者可以深入地了解日本劳动法的伞貌、特点、形成原因以及发展。
《日本劳动法(增补版)》适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阅读,并适合企业管理人士,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士阅读。读者在对日本劳动法进行了解的同时,一定会从《日本劳动法(增补版)》中获得深刻的启发。
参考资料:日本劳动法-百度百科

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
赴日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服务费收取暂行办法
(2008年5月15日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七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公司对赴日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服务费(以下统称“赴日研修生服务费”)的收取,切实维护赴日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对日研修生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赴日研修生服务费的收取遵循中日两国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循中国相关行业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公司是指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赴日研修生是指根据中方经营公司与日方接收机构签署的《派遣接收协议书(或合同)》在日本接收企业从事研修的人员。本办法所指技能实习生是指研修期满的研修生经核准获得相应居留资格、从事技能实习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赴日研修生服务费是经营公司在研修生出国前向研修生收取的、主要用于研修生选派和办理有关手续以及用于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管理和服务等的费用,不包含应由研修生出国前自行负担的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二章 收取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7年印发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财外字〔1997〕8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七条 根据《补充规定》精神,经营公司收取赴日研修生服务费不得超过签约项目总收入的12.5%。考虑到研修期间日方支付给经营公司的管理费部分、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目前研修、技能实习预期在日期限最长3 年计算,国内收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人。
签约项目总收入由研修生在研修期间内的研修津贴总额和技能实习生在技能实习期间内的合同(或雇佣协议)工资总额(不含加班费)之和构成。
第八条 根据2001年4月28日机构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赴日研修生津贴与管理费最低限价标准》。经营公司在与日本接收机构签署《派遣接收协议书(或合同)》时,日本接收企业支付给研修生的研修津贴不得低于6万日元/人•月,支付给经营公司的管理费不得低于2万日元/人•月。
第九条 研修生转为技能实习生时,应与接收企业签署《雇佣协议书》,明确工资标准和工资构成。技能实习生的工资及加班费不得低于日本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由经营公司(含外派劳务基地)组织的研修生出国前培训,需按月核定培训标准,控制费用。其培训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培训费用包括授课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等。
第三章 收取办法
第十一条 赴日研修生服务费由经营公司负责收取,并向研修生出具有效凭证。委托外派劳务基地或其他单位选派研修生的,外派劳务基地或其他单位的服务费用包含在经营公司按本办法收取的服务费内,不得另行向研修生收取。
第十二条 对于研修生出国前自行支付的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相关部门需按研修生本人的实际支付金额出具有效凭证。属于代收的,先由代收部门出具代收凭证,然后换取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对于中途正常回国的研修生或技能实习生,经营公司应根据本人在日研修或技能实习的实际期限,按比例核算退还预收的服务费。
中途正常回国的界定依据是中日两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经营公司与研修生签署的赴日研修(含技能实习)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条款。
第十四条 因日本相关政策及其研修生制度发生变化,或因签证拒签等不可抗力造成研修生未能派出的,经营公司应退还预收的赴日研修生服务费。研修生自行负担的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已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技能实习生期满续约,经营公司可按第七条规定与延期技能实习生续签延期服务费有关协议。
第四章 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理事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对经营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经营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机构(秘书处)反映。
第十七条 机构理事会视情就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收取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为外派劳务基地或合作单位代收代支服务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经营公司,将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行业规范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经营公司应监督、指导外派劳务基地或合作单位严格执行经营公司依照本办法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经营公司一次性、统一收取赴日研修生服务费后再行收费。外派劳务基地或合作单位另行收费的,视为经营公司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业外派劳务基地,将按相关行业规范予以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其他外派劳务基地或经营公司的合作单位,视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取消其相应资格;同时通报经营公司不再与其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机构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针对国家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以及日本研修生制度的调整变化,适时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始实施。

附件2:
诚信守约倡议书
为了规范对日研修生派遣企业的经营行为,构筑健康、持续的对日研修生合作市场环境,推动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和谐发展,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向所有从事对日研修生派遣业务的经营企业 郑重发出如下倡议:
一、自觉遵守中日两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行业组织的协调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执行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对日研修生派遣服务费收取办法,诚信守诺,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塑造良好企业形象,不误导、不欺骗研修生,不以低价、诋毁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市场。
四、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积极进行信用建设,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五、团结合作,维护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努力打造中国派遣企业和中国研修生的优质品牌。
让我们携起手来,勇做诚信经营的倡导者、宣传者、实践者和捍卫者,为构筑健康、有序、持续、和谐的市场环境而共同努力。

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
二○○八年五月

有谁懂日本劳动法啊/请帮帮忙!
答:1949年颁布的工会法,加强了工会的谈判地位和集体行动权,并规定设立三方性的劳动委员会,协调劳资矛盾。此后,这些法律都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补充(如工会法到目前已修改了17次;劳资关系调整法修改了7次;劳动标准法修改了22次)。至七十年代,日本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根据日本劳动省出版物的划分方法,日本劳动法...

去日本留学需要开在职证明,公司不给开,用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

中国赴日研修生被压榨性骚扰,他们该如何维权?
答:来到日本之后,虽然日本雇主不会再签署具体协议,但是日本行业管理机构和相关协会会与研修生签署相关协议。因此,在日语不精通的情况下,需要找懂日语的人帮忙解释清楚,有些不利于自己的霸王条款,包括加班费的计算、工伤事故的处理等都必须明确,尽量要创造符合日本法律和相关劳动法的条件来跟他们进行沟通。...

日本研修生一个月开到手的工资是9w日元合法吗
答:肯定不合法,但无法可依啊,研修生是日本企业为减少成本,从海外找来的廉价劳动力,用研修生的概钻了法律的空子,按厚生省的规定研修生排除在日本劳动法的保护之外。普通日本工人月薪2,3十万的样子。

在日本的研修生告到劳动局说加班多,劳动局会怎么处理?
答:国内的劳动局管不了国外的企业。如果超过了当地劳动法的加班时间,去日本厚劳省举报。

有谁懂日本劳动法啊/请帮帮忙!
答:在下是二年半前来到日本的,现在是以实习生的身份在一家公司上班,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签署到今年的八月二十号。但现在公司以金融危机为由要解雇我,也就是说公司单方面要撕毁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日本劳动法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我现在每个月的工资是十二万日元。请不吝赐教!谢谢! 展开 ...

现在以研修生的身份去日本东京打工。能赚到钱吗?
答:中介公司够黑的。在日本留学生打零工一个小时也7、800日元 在东京怎么也900-1000。1.7万人民币折合22万日元(一个硕士毕业生一个月才21.6万),时给1000,要干220小时。每周要55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干6.8天?剥削啊!日本劳动法也没这么规定的。研修生的话,是务劳签证,一般根据合同定工作...

日本所有研修生都有红日子休息日么或者红日子工作工资是1,35倍_百 ...
答:没有,或者说不一定。研修生的工资待遇都是中国人中介发放的,不适用于中日两国劳动法。

日本的劳动法
答:1、日本劳动法立法完善,项目齐全,体系完整,修改及时 二战后,由于美国占领军当局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队伍的壮大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时受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影响,日本劳动法有了较大发展。1945年制定了工会法,1946 年9 月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 年4 月制定了劳动标准法,即...

日本劳动法对解雇赔偿
答:例如,没有工资金额的书面记述而只是做了口头约定,雇主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就可能引起纠纷。因此,劳动条件一定要形成书面通知。 如果合同书是以日语书写,请务必以翻译为母语等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2、日本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的劳动条件 雇主必须书面通知员工的劳动条件有如下几项: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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