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福建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形成性测评系统的三个任务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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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是为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需要,对法律职业道德与相关职业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阐述的一本教材。编写此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提高学生熟习和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有助于司法考试;提高法律专业学生和其他读者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培养他们职业道德的思辨能力,使他们在职业生涯中树立崇高的理想,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提高司法的水平。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目 录

一、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
(一)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国家有关部委对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意见》(2005年10月16日)
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
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
7.《关于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意见》(2012年9月7日)
8.《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年6月)
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2012年8月29日)
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2年9月7日)
11.《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职业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9月25日)
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9月14日)
5.《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
6.《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5年2 月28日)
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8.《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09年2月)
9.《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30日)
10.《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年12月24日)
11.《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2012年5月4日)
12.《关于实施中德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机电一体化)项目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
1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
1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2012年2月28日)
15.《青岛市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16.《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三)民办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
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5.《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2008年11月20日)
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一)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 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3 国家赔偿法——指调整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法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4 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 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2 我国国家赔偿包括――。(B.C.D)
A.立法赔偿 B.行政赔偿 C.刑事赔偿 D.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3 我国的行政赔偿依照其致害原因主要包括――。(A)
A. 因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的权力作用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B. 因公务机关.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执行非权力性公务而 引起的行政赔偿
C、军事赔偿 D.国有公共设施或管理欠缺而起的国家赔偿
4.西方最早确立 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是――。(A)
A. 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美国
5.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问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你认为哪一种国家赔偿理论最能说明这个问题?为什么?
答:国家赔偿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制约预防功能、公务保护功能、侨民保护功能、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的功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把国家赔偿责任确定下来,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使国家赔偿的功能得以实现,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膨胀和滥用,推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等人权思想理论最能说明这个问题,这种理论认为保护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的和任务之一,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使其得到赔偿并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惩罚,而当公民受到国家本身的侵害时,国家当然更有责任对公民的损害予以赔偿。人权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将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把人,尤其个体的人,从公共权力的巨大阴影和威胁中解放出来,强调公共权力的产生和行使都是为人谋福利的,是政府服务于人,而不是人侍候政府。这些观点理论的共同点就是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强调平等,要求国家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保证权力行使是为了人民的权益,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否则就要赔偿。这种观点理论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也奠定了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2. 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自然要负赔偿责任。制定一部较为统一完备的国家赔偿法来调整这内关系显得极为重要,况且,我国已具备了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要使国家赔偿从原则到实际可行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制定也就成为必须。
(2).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
(3)、制定国家赔偿法,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环境。
(5)、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也是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国家赔偿作为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必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统一法律、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发挥巨大作用。
3. 如何评价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过错有无。违法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其在摆脱过错原则羁绊方面无疑比公务过错理论更加干净、彻底,不再带有丝毫主观虚拟色彩。“违法原则”也与宪法的规定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协调,简单明了,好理解,易操作。
违法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对 职务违法行为的涵义及标准如何界定,理论上争论很大,违法原则提供的救济范围不如公务过错宽。
四.案例分析(本题15分)
警察张某身着制服,为个人私欲,佯装执行职务,为图谋李某的财物而枪杀李某。
问:张某对李某的行为应否由国家予以赔偿?试以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之.
答:应赔偿。
国家侵权赔偿构成要件为: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张某是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职务便利,身着警服,假借执行公务,为图谋李某财物而枪杀李某,实属职务违法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警察张某以执行公务名义,违法侵犯无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权,具备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张某所在公安机关有义务为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了刑事赔偿义务后,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二)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 行政赔偿请求人——具体地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损失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4. 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5.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某甲因调戏妇女被带到派出所,有一警察从外面进来,看到某甲态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脚,却造成某甲脾脏破裂。为此――。(2、 4)
(1) 该警察所在的派出所应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2) 该警察所在的公安局应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3) 某甲自行承担 (4) 对某甲实行国家赔偿后,对该警察实行追偿
2、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张某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为此――。(2)
(1)应由某行政机关赔偿 (2)张某不能主张行政赔偿
(3)由行政机关与张某共同承担 (4)减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3、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2)
(1)甲乙共同赔偿 (2)工商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
(3)甲乙分别赔偿 (4)工商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4、某县公安局对林某违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违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为此――(1、 2)
(1)某县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3天的责任 (2)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4天的责任
(3)某县、市公安局共同赔偿拘留7天的责任 (4)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7天的责任
5、刘某拟向镇政府要求赔偿乱摊派的费用,为此,刘某应――。(1、 3)
(1)应向镇政府提出 (2)不服镇政府的决定,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3)不服镇政府的决定,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4)不服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有以下几点:(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1)、违法实施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外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情形。
3、回答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义务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4、.请求行政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答:要件为;(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三、案例分析(本题15分)
王某被 警察甲刑讯逼供致伤,因不堪忍受割脉自杀,共计化去医药费8万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机关应对王某的致伤承担赔偿责任。警察甲在执行职务中刑讯逼供,以暴力行为造成王某身体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款规定,属于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公安机关应赔偿王某治伤花费的医疗费。
王某割脉自杀的行为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与警察甲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王某故意自伤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情况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王某对此所花费的医疗费,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三)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2. 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
4. 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16分)
1. 警察王某对李某刑讯逼供致伤,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赔偿心 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
C. 公安机关可在对王某赔偿后,向李某追偿 D.公安机关应为李某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2. 刘某(15周岁,中学生)因参与打架斗殴被甲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宣告无罪。为此对刘某应―― (D)
A. 甲公安机关赔偿 B. 乙检察院赔偿 C. 丙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
3. 章某因故意杀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 被B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C法院因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为此―― (B)
A. A公安局赔偿 B. B检察院赔偿 C. C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
4. 吴某依据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拟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县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要求赔偿,为此―― (B C)
A. 向县法院提出 B. 向县检察院提出 C. 向县公安局提出 D.向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三、问答题(共40分)
1.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
答: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已经执行的行为;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行为;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
2. 什么是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答: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它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刑事追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刑事追偿的成立要件是;一是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三是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三、案例分析(19分)
沈某经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其贪污罪因证据不足不成立,为此,其拟对作出一、二审判决的县、市法院要求赔偿。试分析法律依据及程序。
答:根据此案可以看出,原一、二审法院(县、市法院)均判定沈某有罪,而二审法院(市法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 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沈某应向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程序为:沈某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提出赔偿,如果沈某对市法院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沈某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日内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根据决定程序就赔偿问题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 四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共25分)
1. 金钱赔偿——即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赔偿额度的赔偿。
2. 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本状态。
3. 国家赔偿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 的时效是请求时效,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限。赔偿请求人只有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请求权才能实现。
4. 返还财产——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受害方的赔偿形式。
5.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指国家赔偿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中获得实现的过程,是国家赔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是―― (B)
A. 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 B. 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C. 任意选择的方式 D. 金钱赔偿的方式
2.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基本上是采用―― (C)
A. 惩罚性原则 B. 补偿性原则 C. 慰抚性原则 D. 综合性原则
3. 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讯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岁)、子(6岁)、妻子(34岁),为此,国家应赔偿――。(A B C)
A. 死亡赔偿金 B. 父之生活费 C. 子之生活费 D. 妻之生活费
4. 某甲被警察乙殴打致六级残废,为此,警察乙所在公安局应赔偿―(A C )
A.医疗费 B.误工收入 C.残疾赔偿金 D.生活费
5. 某工商局违法责令甲厂停业,为此工商局应赔偿―― (A)
A. 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B. 停业期间的一切可得性利益
C. 甲厂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乘以停业天数计算 D. 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减半赔偿
三、问答(40分)
1. 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答: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机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陪,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2. 侵犯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答:侵犯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为: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无感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陪。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支付生活费。
3.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答;一是财产被损坏、灭失或拍卖的标准,应返还的财产被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应按照损害程度给负相应的赔偿金;应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负相与的赔偿金,查封、扣押、冻结之外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赔偿相应的金钱;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买所得的金钱。
二是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是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
4. 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了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错误拘留的、错误逮捕的、无罪错判并且刑罚已经执行的,由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分析案例(15分)
李某被警察甲在看守所借故殴打致终身残废,化去医药费6万元,家中有母76岁,女5岁,妻子35岁。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警察甲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以暴力殴打行为造成李某身体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款和第19条的规定,警察甲所在的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因违法行为侵犯李某健康权所造成的身体损害(李某终身残废,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赔偿办法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向李某支付6万元医疗费,并支付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的残疾赔偿金,同时,对李某母亲给付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对其女儿给付生活费至18周岁为止。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
(第1—3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10分
1、C
2、A
3、A
4、B
5、A
二、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15分
1、AC
2、BCD
3、ABCD
4、BD
5、ABCD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国家赔偿:
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说,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爱赔偿。
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与的赔偿。
2、行政赔偿:
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3、国家赔偿法: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4、公务过错:
所谓的公务过错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
5、职务违法行为:
所谓的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赔偿的基本特质?
一、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人的自觉行为。
二、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他人并且是导致权力与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以及法律规定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或应当代其负赔偿责任的人。
三、这种恢复与弥补具有经济内容,它或是使受害人的财产得到修复,或是向受害人返还原物以及交付与受损原物等价的其他财务,或是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等。
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一、国家赔偿的原因行为(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或其他可非难的性质(如有过错或管理有缺陷);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则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换言之,国家赔偿是由违法行使是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国家爱补偿则是有合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到损害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三、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补偿的对象多数情况是不特定的,带有普遍性
四、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而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国家补偿是积极的,国家赔偿的目的是消极的。
五、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国家赔偿额以现实、直接的损害为限,而国家补偿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先达成的补偿协议确定。
六、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国家赔偿法具有系统的法典形式,而民事侵权赔偿法通常没有专门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国家赔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而民事侵权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关系,涉及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与国家权力的运用无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在保护被侵权人是一般不必考虑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职能正常行使相协调的问题。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答案要点:
1、定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是确定和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反映了国家的价值取向。
2、主要类型:(1)违法归责原则,是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性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作为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作为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审理侵权案件时,法官在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的观念,判令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原则。
3、实体法的选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我国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它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作为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4、违法归责原则的优点:(1)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以及宪法规定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也很协调。(2)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3)避免了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方面的困难。(4)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5、违法归责原则的问题:(1)对违法须作广义解释。违法不仅是指违反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还应该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对特定人的法律合理注意义务。(2)应辅以其他归责原则。在危险责任和风险责任领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违法归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适用,但不给予赔偿又有损公正时,实行公平责任原则。(3)应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滥用自由裁量权,显失公正的,视为违法,亦应赔偿。

电大天堂【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二:
(第4—6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
1、A
2、B
3、C
4、B
5、B
6、B
7、D
8、D
9、B
10、B
二、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30分
1、BD
2、ACD
3、AD
4、ABD
5、ABC
6、ABCD
7、ABC
8、ABCD
9、ABCD
10、AD
三、名词解释:每空5分,共25分
1、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2、行政处理先于诉讼解决的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这种致害行为是法律许可的,故有阻却违法性的效力。
5、国家责任豁免:根据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处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也称为国家爱责任豁免。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12分
1、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豁免事项有哪些?
大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
2、在我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分析(13分)
1996年10月18日晚10时许,许成海受雇驾驶闽E35—10803号柳州五菱小货车至云霄县马铺乡峰头村赤岭自然村,在等候顾客返还时,马铺乡公安派出所认为许成海行迹可疑,将该车扣押。1996年11月1日,许成海根据公安派出所的通知,领回被扣车辆。但因车辆被扣押期间,马铺乡派出所使用该车辆,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碰撞受损坏。马铺乡派出所对损坏的车辆进行小修后,才通知予以返还。许成海于1997年1月17日向云霄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云霄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1997年5月3日,许成海遂以云霄县违法扣押并使用许成海的车辆,致使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碰撞而损坏严重为由,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云霄县公安局赔偿许成海车辆损坏维修费13620元,车辆被迫中止营运造成经济损失7500元,旅差费3500元,合计24620元。
云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霄县公安局马铺乡派出所违法扣押原告车辆,并使用该车,造成许成海车辆损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云霄县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云霄县公安局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支付给原告许成海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双方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于1997年6月10日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3、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可以主持调解?
案例分析基本要点:
1、原告因公安派出所扣押其车辆并造成损害,有权要求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许成海受雇驾车前往马铺乡峰头村赤岭自然村,马铺乡公安派出所认为许成海行迹可疑,将其车辆扣押。扣车后,公安派出所使用该车辆并因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坏。公安派出所扣车并使用该车辆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原告因公安机关扣车期间造成的营运损失和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以及该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被告对其派出机构扣押车辆的行为已确认违法,应当给予赔偿,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超过法律的规定,因而双方产生异议,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2、被告派出机构违法扣押车辆并造成原告损害,行政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本案的情况,谁是适格被告?也就是说,本案应以马铺乡公安派出所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应以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云霄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有的意见认为,本案对原告作出扣押车辆并使用该车辆的行为,是马铺乡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本案可以该公安派出所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得到法律的授权具有某些行政处罚权,因而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公安派出机构在此种情况下扣押运输车辆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公安派出机构的这种行为,应视为该派出机关——公安局的行为,因此,县公安局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亦即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县公安局,由它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可以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可以调解结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赔偿金数额问题进行调解。经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云霄县公安局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付给原告许成海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云霄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
1、张某可向谁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张某可以向工商局和公安局请求国家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的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1)违法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工商局的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待行政处罚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和工商局应该对各自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该按照张某被关押的天数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工商局应该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限制在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电大天堂【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三:
(第7—12章)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
1、C
2、D。
3、D
4、D
5、C
6、C
7、A
8、A
9、D
10、D
二、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30分
1、AD
2、ABC
3、D
4、ABCD
5、BCD
6、AC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何种范围之内。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的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3、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它是指国家赔偿法适用于那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十佳效力。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
1、国家赔偿适用的特点:
第一、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就其活动方式来讲,是国家机关将国家赔偿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事实中的活动,是个别性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活动。
第四、正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具有将具有将赔偿法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事实的特点,要求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主动性、创造性的活动,对具体情况要有客观、全面的分析,对国家赔偿法律规范要有完整、准确地理解。
2、在我国,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形式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分析(9分)
曹景学,男,39岁,汉族,公主岭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1997年7月19日以申请刑事赔偿为由,要求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因办错案给请求人造成的损失250万元,并为请求人恢复名誉,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决定。曹景学又于1997年10月15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遂以无辜被捕入狱为由,于1998年1月5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经济赔偿申请。申请事项为:1、冤狱13个月期间实际支出1.3万元;2、冤监期间工资补助3.25万元;3、冤狱患多种疾病治疗及缮食补助12.95万元;4、由于冤狱给律师职业带来的影响(每年7.5万元,31年)的损失232.5万元,以上请求事项合计250万元。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1996年6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996年6月20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逮捕。公主岭市检察院于1997年7月3日以定罪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于1997年7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看守所释放。
1、曹景学是否具有刑事赔偿请求权?
2、曹景学请求刑事赔偿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基本要点:
1、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依法具有刑事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本案刑事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1996年6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996年6月20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逮捕;因定罪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于1997年7月3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于1997年7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看守所释放。曹景学被错误逮捕,限制人身自由394天,依法取得了向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的权利。
2、曹景学请求刑事赔偿案符合法定程序。赔偿请求人曹景学,因被错误逮捕,于1997年7月19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于1997年10月15日依法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逾期未有作出决定,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曹景学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规定的赔偿程序。
3、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实施错误逮捕行为,无辜限制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人身自由394天。据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曹景学赔偿金10,035.18元,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要点: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金钱。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答案要点:一般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电大天堂【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四:
(综合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30分
1、ABC
2、ABCD
3、ABC
4、C
5、A
6、A
7、A C
8、AD
9、ABCD
10、ABCD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抚恤金。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死亡赔偿金的额度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这还有待实践中的总结探索然后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加以完善。
2、制约预防功能: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的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
3、权力救济功能:指当功名、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4、立法赔偿:即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的赔偿。
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英美两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国家与私人在同样的情形下以同样的方式负同等的责任,也即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原则完全一样,不承认国家赔偿的特殊性;
二是国家赔偿实行主观过错责任;
三是国家责任豁免的范围仍然很大,国家赔偿有许多列外;
四是国家赔偿对条件虽然严格,但赔偿金额往往很大,与法国国家赔偿面广,但数额一般不大的做法形成了对比。
2、各国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大致有哪些?
一是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放应具有惩罚性。
二是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之际损失。
三是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做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成充分的弥补。
3、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一是金钱赔偿;二是恢复原状;三是返还财产。
4、国外赔偿费用支出管理方式有哪些?
一、中央政府统筹列赔偿预算。
二、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各自就本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三、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与赔偿义务机关相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赔偿经费一般由各个政府机关自行担负,如超过某一确定数额才由国家承担。
四、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四、案例分析(13分)
2001年4月18日上午,汪某、储某在省道上设摊卖早点,被上班路经此地的某城建监察大队执法队员发现,让他们打扫卫生完毕后立即离开。当该执法队员换上制服再次出现时,汪某、储某还未离去,该执法队员当即表示要对其进行处理,汪某、储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这时,恰好有一辆垃圾清运车(带有刮板开启液压装置的特种车辆)开了过来,该执法队员示意车停下,并叫随车清运工将汪、储卖早点所用器具及卖剩食物等装进清运垃圾车后部的车兜销毁。当清运工将汪某、储某做饼用的案板装进垃圾清运车时,汪、储就从垃圾车里将案板抢了回来。就在汪、储抢案板之际,该执法队员又将他们卖早点所用的三轮车掀翻在地。于是,清运工将洒在地上的锅盖、油壶及饼等物扔进车兜,汪、储不顾一切将手伸进垃圾车车兜,想捡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其中储某在捡锅盖时,右手臂被早已启动的垃圾清运车刮板夹住,后经医生诊断为: "右肱骨干骨折伴桡神经损伤"。储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近4000元。5月21日,汪某、储某不服,依法向该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四万余元。
1、执法队员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执法?
2、储某手臂被压受伤,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医药费、误工费该不该赔?
案例分析基本要点:
1、本案是典型的不文明执法案例,该执法队员违法执法毫无疑问。
2、储某手臂被压受伤,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原因:第一,本案中执法队员直接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侵犯的是财产权,则应对受害人进行财产赔偿,若侵犯的是人身权,造成其身体伤害的,则应对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而本案中执法队员指使非执法人员任意销毁被执法人的财物,并没有唆使非执法人员用垃圾清运车的刮板去压被执法人,即侵害的是其财产权,并非其人身权,若要赔也仅是对损害财产的赔偿。第二,储某手臂被压与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确,若没有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即指使非执法人员将汪某、储某卖早点用的器具及食物用垃圾清运车装走销毁,也不会发生汪某、储某捡回自己的财物的事,更不会发生储某手臂被压的一幕,但并不是说,只要是执法队员违法执法,就必然会导致储某手臂被压的结果,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对执法队员违法执法造成的后果,被执法者可以寻求多种救济途径得以解决,如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对被损害的财物提起国家赔偿。而本案中汪某、储某通过自己捡回财物来阻碍执法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也理应由自己承担。第三,由于被执法者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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