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监督有哪些措施?~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职责,规范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行业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辖区内的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公司)(以下简称厂)派驻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该厂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xx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组,以下简称驻厂检疫监督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检疫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点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负责实施。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市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区县(自治县)设立的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在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按照统一标志、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五统一”的具体建设要求见附录1。第五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验室。办公室应设在屠宰企业的办公楼,具体承担组织管理、工作衔接、案件办理、检疫记录统计与保存、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开出检疫证明的存根保存等工作。入厂检疫室应设在生猪入厂大门处,并配套值班休息设施,具体承担入厂检疫报验、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同步检疫准备室与旋毛虫检疫室应毗邻设在屠宰车间内,具体承担同步检疫工作,包括同步检疫人员更衣、出具检疫证明、检疫工具存放与消毒、旋毛虫样品的检验,并可开展其他快速检疫检测工作。 第六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设置管理、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四大类工作岗位。管理、宰后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岗位作息时间与屠宰厂生产时间同步。宰前检疫岗位包括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等岗位,应24小时值班。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与屠宰厂生产规模相适应。驻厂检疫监督组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参考标准见附录2。第七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取得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检疫和监督执法资格证书,上岗时应佩戴资格证胸牌。第八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将与检疫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第九条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准时上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下班应有签到登记。第十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各检疫监督环节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规范填写,每月1~2日将上月检疫监督数据统计后上报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第十一条 入厂检疫应对入厂生猪逐车进行登记,填写《生猪入厂检疫记录表》,并回收检疫证明。回收的检疫证明应按时间段分包保存,每包内顺序与记录表登记顺序一致。时间段长短依日屠宰量而定,原则上在1~7日区间。待宰巡回检疫应填写《生猪待宰巡回检疫记录表》。第十二条 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发现需要急宰的生猪,应填写生猪急宰通知单。生猪急宰通知单式样见附录3。生猪急宰检疫应填写《生猪急宰检疫记录表》。第十三条 同步检疫应填写《生猪同步检疫记录表》,同步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生猪胴体应加盖肉检验讫滚花印章,位置在1/2胴体脊柱侧1/3部分的中央,印迹颜色为蓝色印水均应使用食品级色素配制。经分割加工并包装后出厂的猪肉产品和其他生猪产品,应加施动物产品检疫包装标志。 第十四条 检疫发现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填写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不合格的胴体还应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印迹为红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式样见附录3。无害化处理后应填写《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第十五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备齐相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主动开展以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一)生猪入厂的证物监督检查;(二)每月开展一次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三)每日开展屠宰过程动物卫生巡查;(四)监督业主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过程;(五)监督业主做好生猪卸后、生猪产品装前车辆消毒工作,每日生猪圈舍清空清洗和消毒工作,每日屠宰加工后的车间地面和设施消毒,每次生猪隔离后和急宰后的消毒工作。第十六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发现重大疫情应立即向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采取以下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一)立即停止屠宰厂的生猪收购、屠宰加工等生产经营行为;(二)限制厂内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流动;(三)限制厂内人员流动,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四)立即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场所和器具进行紧急消毒,防止疫情扩散;第十七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加强《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公示各项工作制度。每半年对屠宰厂生产加工人员进行一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十八条 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分类妥善保存各项工作记录表、统计报表(底联)、急宰通知单存根、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存根、回收的检疫证明和出具检疫证明的存根,记录记载、回收的检疫证明和开出的检疫合格证明存根等检疫监督资料,保存时间在2年以上。第十九条 其他畜禽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录1:驻厂检疫监督组“五统一”建设要求附录2: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参考标准附录3:急宰通知单与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式样 附录1:驻厂检疫监督组“五统一”建设要求一、驻厂检疫监督组标志(一)驻厂检疫监督组名称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xx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组,例如: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检疫监督组。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疫室等各工作室名称前面统一冠上驻厂检疫监督组。(二)驻厂检疫监督组及各工作室标志驻厂检疫监督组标牌式样:高500厘米×700宽厘米,悬挂于所驻屠宰厂大门。以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检疫监督组为例,“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和监制单位名称用宋体字,“检疫监督组” 用黑体字,比前者大一号,其示意图如下: 某市某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某市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 检疫监督组 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监制 驻厂检疫监督组各工作室标牌式样:高250厘米×宽350厘米,悬挂与相应工作室门口左侧或右侧。包括驻厂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验室,以办公室为例,“驻厂场检疫监督组” 用宋体字,“办公室”用黑体字,比前者大一号,其示意图如下:驻厂检疫监督组办公室 二、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工作服装基本标准种类基 本 要 求备注服装性别季节基本式样颜色身长衣扣面料 男冬大衣式:长袖,单排扣纯白不超过膝下5公分白色大衣扣厚 夏大衣式:短袖,单排扣″″″薄女冬大衣式:长袖,单排扣″″″厚夏大衣式:短袖,单排扣″″″薄帽子白圆帽 鞋子中筒(20-28cm) 橡胶水鞋 特殊标志1.服装左胸正面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其紧下方印制全市统一编号;2.服装左袖上臂外侧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3.帽子正面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三、驻厂检疫监督组工作制度(一)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工作职责1、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监督屠宰厂业主单位修建便于防疫和消毒的各种硬件设施,完善和维护屠宰厂的动物防疫条件。2、对进入屠宰厂的屠宰生猪验证查物和巡回检查,合格者方可进入屠厂和屠宰。3、对屠宰后的生猪尸体实行宰后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检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4、监督业主对检出的染疫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5、实施或监督业主实施对进出屠宰厂的装载生猪及生猪产品车辆装前卸后消毒。6、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入屠宰厂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理)。(二),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人员文明守则1、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持检疫监督执法证件上岗。2、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礼貌耐心,不刁难、训斥业主。3、风纪严明,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遵守工作纪律,不玩忽职守。4、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直接或变相参与业主的经营活动。5、按照国家检疫规程检疫,不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6、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知识水平。(三)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生猪宰前检疫制度1、生猪宰前检疫的检疫监督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班。2、生猪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市外生猪随附的调运备案单及其他资料,向驻厂检疫监督组入厂检疫室申报检疫,生猪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检疫监督人员应监督业主按以宰定进原则采购生猪,严禁大量生猪滞留。3、宰前当班检疫员每间隔二小时应对待宰圈留养生猪进行巡检;送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合格的准予宰杀。4、发现可疑重大疫情后,应立即采取限制生猪及生猪尸体与产品、运载工具流动和消毒等控制措施,并在30分钟内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5、对染疫生猪,按规定急宰、扑杀和处理,对病死生猪或不明原因死亡生猪一律做销毁处理。6、运载生猪的车辆卸车后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厂。(四)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同步检疫制度1、同步检疫员应在开宰前半小时到岗,准备检疫器械。2、头部、皮肤、胴体、内脏、寄生虫岗位检疫员必须实行同步检疫。3、复检检疫员对同步检疫结果综合判定,合格的胴体加盖肉品验讫印章;不合格的胴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4、出证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检疫证明;对不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5、按规定回收生猪耳标,每日对回收的生猪耳标清数、登记,每月底前统一打包回收。6、宰后检疫发现可疑重大疫病时,检疫员应立即采取先期应急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疫情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五)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制度1、驻厂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下达无害化处理通知书。2、业主应按照无害化处理通知单要求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接受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的监督。处理费用由业主承担。3、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监督业主实施无害化处理时应作好相关记录。4、实施和监督无害化处理的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和消毒工作。5、对不按照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处理的,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处理。(六)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消毒监督管理制度1、驻厂检疫监督组实施或监督实施屠宰厂的消毒工作。2、屠宰厂业主负责实施生猪到达站台、圈舍、车间和冷库消毒;屠宰车间地面及工作台、圈舍、生猪过道每天消毒一次;对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次使用结束后立即消毒一次。3、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监督或实施运输生猪车辆的卸后消毒,运输生猪产品车辆的装前消毒。实施消毒,应按照规定收取消毒费。5、屠宰厂实施的各类消毒须选用指定消毒药品、按要求浓度配制、采用喷洒方式实施消毒;冷库选用熏蒸消毒方式消毒。6、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四)无害化处理印章;(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卫生质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生猪定点屠宰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生猪屠宰,经营者应当选择定点的屠宰场(点)自宰或委托代宰。第三条 对生猪的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统收税费,分散经营的办法。第四条 市农牧渔业局是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农物渔业(畜牧)部门(以下简称农牧部门),是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生产、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区市县农牧部门会同商业、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经区市县农牧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通不便,尚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乡(镇)村,由县级农牧部门决定可允许其分散屠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地符合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
  (二)具有寄存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等生猪屠宰场地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屠宰人员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第七条 从事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须先经乡(镇)人民政府(未设乡〔镇〕的先经街道办事处)审查提出意见,向当地区市县农牧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新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屠宰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禁止无证无照和一证多点屠宰经营。
  国有宰场厂、肉联厂屠宰生猪,不再办理定点屠宰审批手续(另设的屠宰场〔点〕除外)。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兽医卫生和经营管理制度,保证肉品质量,提供良好的生猪屠宰服务。第九条 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凭农牧部门的防疫机构出具的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制发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畜禽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收购和屠宰生猪。无证和证物不符的,须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购和屠宰。第十条 定点屠宰场(点)检疫检验工作由农牧部门设立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疫检验人员应到定点屠宰场(点)及时对生猪和肉品进行检疫检验。保证检疫检验质量。
  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厂方负责,由具农业部统一制发的检疫检验证明和消毒证明,并接受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检疫检验必须遵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重庆市动物肉类检疫检验技术规范》。支持按一猪一证,证货同行,凭证上市销售的要求。对合格的生猪胴体应加盖兽医验讫印章,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
  经检疫检验不符合要求的生猪及猪肉,应按兽医卫生规程由定点屠宰场(点)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职工食堂等用肉进肉单位,应加强对肉类卫生质量的管理,不得购买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猪肉。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点)禁止屠宰、加工、销售下列生猪及猪肉:
  (一)疫区(点)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
  (三)使用过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采取注水等办法降低猪肉质量的;
  (五)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第十四条 屠宰经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交纳有关税费。第十五条 对已验证查物符合要求的生猪和猪肉,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经营者有权拒绝重复收费。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场(点)宰杀生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屠宰工具和非法所得,取缔私设场(点),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农牧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兽医卫生合格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猪屠宰证怎么办理
答:法律分析: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 一、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申报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

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监督有哪些措施?
答: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辖区内的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公司)(以下简称厂)派驻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该厂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

屠宰许可证办理流程
答:5、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 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屠宰证怎么办理
答: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

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有几条
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

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五条 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环保...

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保证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达到上岗必备的业务水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三条 凡在定...

屠宰归什么部门管理
答:【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

屠宰场需要什么手续 经营屠宰场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答: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3、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办个屠宰场,应开始办哪个部门的证?
答: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