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6、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是盈利或亏损,也无论是查账征收或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7、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纳税人如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汇算清缴流程
1、填写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3、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被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注意五大风险  风险点1:国债产生利息收入的起算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计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数”的起算时间也应当按照“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但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国债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日期,尤其是无记名国债,很难确认其具体移交时间,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    风险点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3: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同时,笔者认为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没有向第三方保险机构支付,资金的所有权仍保留在企业内部,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风险点4: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    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债权和股权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风险点5:企业境外所得包含的资产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参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计算资产损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境外的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的债权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损失,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往来款损失,固定资产所在地为境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等。    按照现行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纳税人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写负数,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分离。其中形成分支机构亏损的损失以“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弥补,境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预付款、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申报受理标准。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予以受理。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需注意哪些
答: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看税局的).二.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答:一、正面回答汇算清缴注意事项:1、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包括: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相关信息的填写:注意需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栏目所填写的数据都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2、主表项目数据和附表项目数据的填写:由于附表项目的数据会反映在主表上,因此企业在申报企业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事项:1、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0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2、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注意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包括申报表的填写和税费的缴纳两个方面。其中申报表的填写...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答: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1、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算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应注意如下问题:一、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于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定如下:(一)居民企业概念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2、对照税收优惠政策完整准备相关留存备查资料,3、对照税收政策完整准备有关纳税调整的相关数据资料,4、对照税收政策准确、完整结转跨年度纳税调整事项,5、检查和完善税前扣除凭证,6、正确选择所适用的年度申报表,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的时候有什么要特别注意的
答:一、申报汇缴要按期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答:企业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系统安装后首次输入企业信息的时候要仔细填写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即就地缴纳还是汇总缴纳等,这些基础信息都要填写,而且要和税务登记信息即税务局的CTAIS中登记信息一致,才能申报成功。...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