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报工亡没有认定,是由单位进行复议吗?

丈夫在上班地点去世,单位申报工伤不予认定,复议还是不认定我该怎么办,我还能拿到赔偿吗,两个儿子还小~

工伤认定机关不予认定工伤,说明不符全工伤认定条件。
你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资助,同时可以享受《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待遇。
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为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而不能认定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予以赔偿。
建议你在当地找一律师,如实介绍清楚情况,由律师为你把把脉,看是否能找到突破点。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望采纳,谢谢!

     应当由单位提起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工伤保险条例》

       1、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行政复议法》 

       1、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死亡认定由公安机关出具,如果复议是向劳动监察申请复议

不是由单位进行复议的,工亡认定是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若是对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向的上一级的社保局或者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实践中一般是向上一级社保局申请复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中,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
  (1)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权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甄别,因此,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认,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律规定和一定的技术规范作出。条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对因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力,即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关于工伤范围和认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2)行政调查权。行政调查权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一般包括检查、调查,检验等,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检查调查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依法对有关事故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调查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料,并可以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从事有关的调查活动是其法定职责,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但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以及由于失职、读职造成证据灭失的情形等,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对本条第一项的理解。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是指有权受理工伤认定的机关,无法定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条件,工伤认定机关拒不受理的;(2)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条件,工伤认定机关在法定的受理期限内不予受理的;(3)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工伤认定机关故意设置障碍,不予受理的;(4)因工伤认定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申请人超过申请时限的;(5)因工伤认定机关的原因使申请人无法按正常情形申请,工伤认定机关不予受理的,如工伤认定机关拆迁等。上述行为剥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伤认定机关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项所称“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是指在工伤认定中,负责工伤认定的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将自己的亲友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人认定为工伤,而采取的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鉴定或者故意违反工伤认定程序等行为。弄虚作假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认定为工伤职工,性质是严重的,因此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种行为如果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以下对滥用职权罪作必要的说明: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越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仍故意而为之。其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必须按照其所在机关的职能和具体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凭个人主观意志,滥用手中权利。其罪的客观方面为滥用手中职权处理公务,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什么是“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1999年8月6日)规定:(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的,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实践中认定滥用职权罪要注意构成这一罪需具备滥用职权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两个要件,而且两者要有因果关系,否则,属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可根据其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外对滥用职权有多种解释,国内理论界对滥用职权的形式有多种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当授权;(2)出于不正当的目的;(3)故意不作为;(4)反复无常;(5)不合理的决定;(6)行为结果显失公正;(7)程序滥用;(8)根据不充分、不客观;(9)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武断专横;(10)与自由裁量权行使无内在必然联系。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的,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经办机构有关人员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以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者构成滥用职权罪,实践中要严格区分和界定,依法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对本条第二项的理解。
  本条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

 

由用人单位申请复议。

不能认定工亡单位如何赔偿
答:没有工伤鉴定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受害的职工的住院医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单据进行医疗费赔偿,然后按照实际情况和主治的医务人员的医嘱进行营养费等赔偿,并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交通补助费、康复性的治疗费用等,如果是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不能认定工亡单位如何赔偿
答:如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 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职工死亡时未在第一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请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条例规定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亡待遇应该由单位支付。

单位职工死亡时未在第一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请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是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伤认定后,死亡,申报工亡是由单位还是由家属。如工亡定不了,按什
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亡待遇。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是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所在省市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工伤职工没认定工伤死亡怎么赔偿?
答:工伤职工没认定工伤死亡,只能按非因工死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1、受伤员工的劳动合同;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事故调查表,事故经过的详细描述,盖章;4、考勤记录,需要公司盖公章;5、外地户口居住证复印件,本地户口不需提供;6、居住证明,社区开具,本...

员工不能认定工伤死亡后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职工法律主体不符工伤事故认定的标准,例如已经享有员工养老保险金工资待遇的退休返聘工作人员,在工作上死亡,正常的没法被认定为工亡;是是非非因企业缘故,超出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认定一年的时效性,即使死亡是在工作上导致,也不能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认定,人社厅单位不容易审理。以上两类情况,死亡职工的家属...

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医药费该由谁承担?
答: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不能认定工亡单位如何赔偿
答:法律分析:不能认定工亡的情形。工亡单位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死亡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死亡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5、在工作...

工亡补助金由谁申请
答:是员工的家属,工伤死亡申请和赔偿流程如下: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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