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点是我家但是起火原因不明要承担责任吗?

火灾事故认定书上只有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怎么起诉?~

 因火灾事引起的诉讼案件中,有许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研究也较少,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故本文以某火灾事故案为例,对此类问题的争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房屋第一层门面和地下室仓库,作为被告开设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仓库起火。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导致房屋受损、烧毁,超市地下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日常百货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位于仓库中间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刘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仓库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对火灾引起具有过错,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对火灾的引起也不存在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不了侵权人,故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地下仓库的管理者,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意见分析及理由:在笔者所了解的同类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种意见均有适用,且更多的倾向适用第二种意见,但笔者认为适用上述第四种意见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对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侵权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因为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没有作出引起火灾的作为和不作为这一侵权行为,既然没有实施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却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
  对于第二种意见各界争议较大,首先,公平责任原则并非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奚小明主编),并未规定所谓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只是将公平原则作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形态,其规定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不是侵权规则的依据问题,故在侵权法领域,并不存在公平责任这一原则。其次,即使适用该条,公平责任也仅适用于加害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主体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行为人从字面理解,即实施了行为的人,在侵权责任法里显然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而行为人又是加害人的主要类型(应予说明的是,加害人与行为人的区别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为人,也包括加害责任人,虽然绝大多数场合下两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责任等情形下,加害责任人就与加害行为人发生分离,故将公平责任适用主体范围定位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法规范范围做适当扩张,较为妥当)。从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与第8条为代表的用语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行为人”应仅指加害行为人(在替代责任等特定情况下应称为“加害人”)这一结论。因此,第24条只能适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而不适用本案并非加害人的仓库管理人被告刘某与受害人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火灾原因不明时,案件中可燃物品管理人显然并非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即加害人,加害人应当是尚不明确的失火者或纵火者。在加害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公平责任,是把本应当由失火人或纵火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而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强加到被告身上,显然是一种错误做法。
  对于第三种意见,理论上来说一种正确的观点。因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予以特别规定,该案并非特殊侵权行为。故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但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忽略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即对火灾的预防义务。虽然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即失火或者纵火人,但是作为仓库可燃物品的管理人,被告存在着未能预防火灾、疏忽管理的问题。故直接将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是不妥的。
  对于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即如果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意见也是笔者所支持的意见。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进行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两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等义务。本案属于“物”的方面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但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仓库中间部位,仓库中可燃物属被告刘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对于其中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并未采取预防火灾发生的相关安全措施(如隔绝火源、保持地下仓库干燥、通风等),其对火灾的发生、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并非起火行为之过错,应当加以区分)。故本案的被告刘某应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作为仓库内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你家有一定的责任的(可能是没关窗吧,外来火源),在民事方面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较小,因为主要的责任不在你家
2、建议协商解决,或低调解决,或等人家来找你索赔再说
3、如果确实要赔偿的话,建议还是按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吧。

要。如果起火原因不明,由管理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火灾原因不明的几种情况有哪些:火灾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火灾现场容易遭到破坏,这和破坏作用,往往使火灾现场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致使在原来痕迹物证的基础上又留下新的痕迹物证,从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火灾调查过程中,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断,这体现了火灾的发生与起火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这和火灾现场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给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甚至在有的火灾现场,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从而出现了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
1、火灾现场被破坏: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火灾现场被破坏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灾本身的破坏作用所致、火灾扑救所致、人为的破坏。2、起火点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通常情况下,火场燃烧最严重的部位是起火点。构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人应承担火灾责任。(2)必须是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引起火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好,需要,火原因不明,但起火点在你处。起火总因你防范不当。
如何可以减少赔偿额,找其他方的责任,火能蔓延到他处,说明其他方对火的防范也存在麻痹大意之责任。

起火是个商场租赁商铺,我家的租赁商铺就在所有的人上下班的通道边,起火点是个上下班的公共通到,而我家的店铺就挨着这个公共通道呢,我们所有的商户是大概七点左右下班,发现起火是在十点左右,起火先着的是我家的东西,然后整个商场都烧了。

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如何认定
答:1. 法律分析表明,甲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尽管火灾原因未明确,但起火点位于甲的财产范围内。3. 普遍认为,甲未能有效防范火灾风险,因此应为主要原因。4. 为减轻赔偿责任,需考虑乙在火灾蔓延过程中的责任。5. 火灾能蔓延至乙处,表明乙对火灾的防范也存在疏忽。6. 此外,乙在火灾发生后...

...一直到早上8点多火才控制,起火原因不明,隔壁仓库是做不锈钢加工_百 ...
答:首先要确定起火原因,这是责任承担的根本依据啊!然后如果是因为他们机器过热等原因导致的,那么这个因果关系就是 他们家的机器太热或者是工人故意、过失等造成的你们家仓库起火,那么自然可以按照相应的损失请求他们赔付。但是有几个问题:第一,你确定是他们家的原意?第二、你找不到原因怎么办?第三、...

家中无人居住竟然不明原因失火该向哪些部门来解决?
答:你家中无人居然居然不明原因失火,该向哪些部门来解决?你家中无人居住你的店强么小,你在邻居家有没有住人着火了?七点在哪?如果想解决这个部门的话,请请早说你的解决办法,就是找出消防队员找我的原因,之后再找法院去解决这个问题,法院直接给你,看出是哪个原因的问题?

火灾事故认定书上只有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怎么起诉?
答: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仓库起火。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导致房屋受损、烧毁,超市地下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日常百货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位于仓库中间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

火灾起火原因不明,有可能遗留火种或电器故障引起.谁的责任
答: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虽系任婧与两原告所签订,但事实上房屋由三被告合租。三被告作为共同承租人,应对所租房屋妥善管理、使用,同时应尽善良注意义务,以避免自己的财产和他人财产的损害。虽然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但排除了人为放火、外来火源、遗留火种等原因,且认定起火部位为被告所使用...

家中起火原因有哪些
答:那么,你知道家中起火原因有哪些吗?下面是我带来关于家中起火原因,欢迎大家阅读。 家中起火原因 1、爆炸引起的火灾。 如某些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爆炸,往往造成重特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 2、用火设备不良。 如炉灶、火墙、火坑、烟囱等不符合防火要求,靠近可燃物或因年久失修、裂缝漏火,极易引起可燃物起火。 3、...

火灾查不出原因如何申请赔偿
答:找相关部门解决进行赔偿,因火灾事引起的诉讼案件中,有许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研究也较少,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首先,公平责任原则并非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

我家屋外不明原因起火导致厨房失火,过后在起火点附近看到一根熔断的电线...
答:有可能是电线经过长期使用,绝缘层老化引起短路,造成起火 。

火灾认定书原因不明可以不写排除的方面
答:4、火灾原因不明和不排除电路故障的区别 不排除电路故障引起的火灾指的是,火灾可能由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是其他的起火原因被排除了。5、火灾责任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被排除后起火点的确认是否有效 1、起火原因和起火点有一定联系 2、有些情况下,如果把起火原因否定掉,则原来确定的起火点可能是错误的;...

火灾认定书原因不明可以不写排除的方面?
答:4、火灾原因不明和不排除电路故障的区别 不排除电路故障引起的火灾指的是,火灾可能由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是其他的起火原因被排除了。5、火灾责任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被排除后起火点的确认是否有效 1、起火原因和起火点有一定联系 2、有些情况下,如果把起火原因否定掉,则原来确定的起火点可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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