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湖南省统计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湖南省统计局政府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及内容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及内容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2、 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湖南统计信息网站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政务公开中《目录》。3、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1、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受理机构:湖南省统计局政法处 地址:五一路省政府六办公楼4032、申请提出须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 湖南省统计局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或者提交申请书,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或者到受理机构处当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湖南统计信息网”网站下载,或者到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2) 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3) 申请时间。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时,不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申请或在信函中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3、 处理申请的程序和方式(1) 本局收到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将进行登记,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① 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② 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公布的时间和渠道。③ 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④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⑤ 不属于省统计局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⑦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2)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① 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② 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③ 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④ 口头告知相关内容。(3) 本局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三、监督方式及程序根据湖南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要求,湖南省统计局监察室依法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1、监督方式(1) 督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落实① 督促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工作的落实;② 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2) 公布方式、公布目录、内容及公布时间的监督(3) 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的“统计违法案件举报”栏目中,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2、监督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湖南省统计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问题的,可投诉。

(1)政务信息公开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2分)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化是由我国的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2分)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实现各项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化,有利于推进政治文明建设。(8分)(2)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2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行使各项政治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6分) 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并考核。第三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对流传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与该信息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等澄清。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排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较多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征求权利人意见。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下列信息: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理由;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

  (四)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自行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

  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经审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拟公开前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法律法规规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收到书面通知,权利人逾期不答复又不提供不答复的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为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反恐怖主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负责行政复议事项的督办和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归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修正)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现代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三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8修正)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_百...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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