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介绍~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问题,现笔者浅谈如下观点,以飨读者。《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四)制作处理决定书;(五)送达。”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读延长的,报上一圾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上述规定,审查违章建筑是否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应当以审查行政机关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主,以“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为辅。凡是行政机关的立案日期超过二年的,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这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行政机关在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进行“登记立案”的,不应当认定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法律,使其对违章建筑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为合法,而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凡是“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明显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从立案至结案规定的期间的,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对于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其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不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与否,人民法院都不得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进行强制执行。还值得一提的是:(1)行政相对人的违章建筑,是显而易见,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机关发现,假若如此,行政机关已经严重失职了,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产生的怀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理怀疑。(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发现主体为行政机关,不是群众等其他主体。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仅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途径。因此,不能把群众等“发现”之日作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之日。这点也必须注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或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的行为;
  (二)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四)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负有执行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桂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行政执法的时效,按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自治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并行使一定奖惩权力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正式在编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对相对人询问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行政执法机关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无偿解答的义务。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对相对人直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职责;
  (二)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专业知识,经自治区区辖市(含地区行政公署)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培训、考核,并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并能依法自筹解决经费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经费来源后,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可聘用编外人员协助执法。聘用人员应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单独执法或进行行政处罚。
  聘用人员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制的协助执法证件协助执法。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并套印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印章。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审核颁发和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协助执法证件由聘用机关负责核发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申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按本规定申请领取的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注册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原行政执法机关,由原行政执法机关交发证机关注销。
  已经领取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制发(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每年应将领证人员总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如何审查违章建筑是否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问题?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四)制作处理决定书;(五)送达。”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

三改一拆违章建筑房屋会被拆掉吗
答: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产生的怀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理怀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发现主体为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答:第四条 全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本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进行细化。 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答:(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七)...

行政处罚案件多长时间办结完
答:三、卫生领域,全国不统一。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定:(一)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3、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二)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上5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政公署对其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监督,适用本规定。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监督权,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法制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解读
答: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6月21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即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什么什么什么等制度
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措施如下:1. 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答: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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