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问答题 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计算业务(1)中加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
  1)受托方销项税额(应交纳增值税额)=5100元

  (2)计算业务(1)中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玉米进项税额=120000*13%=15600 元
  2)委托价格进项税额=5100元
  3)运输发票进项税额=12000*7%=840元
  4)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
  5)应纳增值税额=44200-15600-5100-840=22660元。

  (3)计算业务(2)中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购进货物进项税额=76500元
  2)运费进项税额=22500*7%=1575元
  3)销项税额=585000/1.17*17%=85000元。
  4)进项税额转出=(76500+1575)*20%=15615元。
  应纳增值税额=85000+15615-76500-1575=22540元

  (4)计算业务(3)中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货物进项税额=27200元
  2)销项税额=171000*(1+10%)*17%=13277元
  3)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7709.5+350=8059.50元
  4)应纳增值税=27200+8059.5-13277=21982.50元。

  (5)计算业务(4)中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1)应纳增值税=50000/(1+4%)*4%/2=961.54元。

  共同探讨,可以交流!

甲酒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本月应缴纳消费税为7.2万元,甲酒厂赠送给关联企业的新型白酒应缴纳消费税为0.54万元。
解答见下图:

(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7%=1020(元);

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1020=80(元)。

(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修缮房屋和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2000+5000)×17%=6290(元)。

(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3%)×2%=5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6290-80+500=6710(元)。

(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7%=1020(元);

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1020=80(元)。

(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修缮房屋和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2000+5000)×17%=6290(元)。

(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3%)×2%=5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6290-80+500=6710(元)。

第五点中已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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