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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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减免政策如下: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直接免税
(二)农业产品
1、一般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
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
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①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③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
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涉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饲料
⑴范围
①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②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⑤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⑵涉税管理
①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⑶备案手续
①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C、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D、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E、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②饲料经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确认的《北京市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B、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C、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D、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E、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F、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6、滴灌带和滴灌管
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它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⑵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八)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
(九)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十一)粮食及食用植物油
1、一般规定
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⑵对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具体规定
⑴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⑵粮油加工
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⑶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其它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⑷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⑸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⑴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⑵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⑶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⑷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涉税管理
申请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4、优惠政策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⑴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⑵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②符合享受相关产品优惠政策技术标准的资料复印件1份。
(十三)残疾人员专用物品及提供劳务
1、残疾人专用物品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柱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
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
⑴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2、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五)银行资产划转
对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十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十七)第29届奥运会及第13届残奥会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免征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八)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九)铁路货车修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它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十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2、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它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二)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
1、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肌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
2、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上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3、以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增值税减免、优惠的内容,均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详细情况,并以税务部门公布的实际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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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落地:企业在有税收优惠的税收洼地成立新公司(一般纳税人),新公司承接部分原公司业务后在园区纳税,纳税>50万,即可享受园区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返税比例: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励比例为65%-90%,地方留存分别为50%、40%,剩余部分由地方上缴财政。

兑现时间:纳税后,次月可兑现财政奖励。

小贴士:园区提供注册地址,企业无需在园区实地入驻,只需将企业入驻到当地,即可享受经济开发区的高额返税,该政策稳定性高,纳税达到一定量的企业都可申请享受。

税收优惠地区除了有限公司的高额税收返还奖励以外,在税收优惠地区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目的是减负,而不是0纳税,过程一定要合理合法,不得投机取巧,不可在违法边缘试探。

希望这条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征收




2020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

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答:小编就不再赘述,重点讲一下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1)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5%予以财政扶持奖励(地方留存40%)企业所得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5%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2023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答:例如,在深圳市松岗园区内缴纳地方各项财政性基金后,企业可获得最高45%的增值税返还比例和最高36%的所得税返还比例。此外,政策有效性在36-60个月之间。2023年对增值的税金减免政策的特别调整。1。依据降低一般纳税人门槛...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具体政策如下:1、财政扶持:一般纳税人在税收园区成立新公司,用新成立的公司对外去承接业务,纳税在当地,当地政府根据企业的纳税额对企业财政上进行扶持。(1)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30%-80%的扶持奖励;(2)所得税:奖励...

2022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哪些税?1、应缴增值税额;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5、教育费附加;6、地方教育附加;7、水利基金;8、工会筹备金;9、残疾人保障金(成立三年后缴纳);10、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般纳税人减免税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包括: 1、降低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减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减为9%; 2、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

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享受以下优惠: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一般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答:1、进一步放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而且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还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选择按月...

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税收减免、退税等方面的扶持和支持。以下是一般纳税人可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从事高耗能、高污染等产业的纳税...

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按照以往有关政策法规执行。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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