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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群众眼中的“医生”就是会看病的人,会解决患者痛苦的人,其实法定的“医生”并不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根据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以及国家规定的边远地区的县医院,具有独立的诊疗资格,可以独立开具处方。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其开具的处方必须有“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在其执业注册执业地点,具有开展一般诊疗的资质,并要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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