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4月1日商品车背车如何处罚~

查名→验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
2005-8-15 9:2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受汽车生产厂、购车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驾驶劳务,运送商品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的有偿的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政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除符合《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当的管理、技术人员;有与承接商品汽车发送数量相当的驾驶人员,向社会聘用驾驶人员,应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

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租用停车场地,需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驾龄。严禁聘用离退休驾驶人员从事商品汽车驾驶业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单位证明和有关开业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县级运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县级运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业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开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地(市)级运政部门审批。

(二)地(市)级运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开业务件及县级运政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商品汽车发送"。

第八条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业户,新增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服务项目的、接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各级运政部门,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定,30天之内作出批准(合格)或不批准(不合格)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迁址、分离或合并、应在变更之日30天前,持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交更手续。

第十一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歇业、停业,应在歇业、停日之日30天前,持有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歇业、停业手续、接规定时间交回《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经营商品汽车发送业务的,需经注册地运政部门的审核,报省级运政部门同意,经异地省级运政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委托业务时,委托人应做到:

(一)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

(二)准确提供发送车辆的名称、型号、数量、收发车人的详细地址及发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未按以上规定办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委托业务,由此造成发送事故的,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四条 受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委托时经营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做到:

(一)认真核实委托人提供的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内容;

(二)认真检查车辆的外型以及新车限速装置是否完好.如有外型破损,作出详细记录,记录内容由委托人签字认可;限速装置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由委托人负责修理完好后,方可受理。未按以上规定受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委托业务,由此造成发送事故的,由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和委托人应签定商品汽车发送合同,并分别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等有关的保险业务手续。

第十六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实行《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制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上岗证》实行年审,未经年审的无效。《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式样,由交通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实行《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制度。一车一证,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一次有效,转让、涂改、顶替、超规定期限无效。《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式样,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由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凭商品汽车委托人的委托到发车地运政部门申请领取。

第十八条 道路商品汽主发送的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行车速度运行。新车严禁提前拆除限速装置。车辆进到指定地点后,按委托人签字认可的发送合同或委托凭证,交接车辆。若有损坏,双方作好记录,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经营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二十条 不准使用发送车辆在发送途中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但对同一生产地、同一到货地的中型货车驮载小轿车的情况除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需按规定到当地运政部门办理一次性特种货物营业性运输手续后,方可驮载运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按规定向当地运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五章 费收与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票证。

第二十三条 经营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收费标准,按各地物价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每个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被发送的商品汽车在运行途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每车次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道路商品汽车在发送过程中,驾驶人员擅自拆除限速装置的,每车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使用发送的商品汽车或其他机动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以及违反本办法和道路运输其他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运政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运政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 3个月或复议决定书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申请复议或提起拆讼,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运政部门应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使用专用车辆进行滚装运输(驮背运输)商品汽车的,视同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 为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与管理的需要,部对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199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分别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同时为平稳过渡和减少浪费,旧证延长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间内,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管理机构不得以未换新证为由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否则部将予以严肃处理。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现将新证的式样、管? 砗褪褂霉娑ㄓ》⒏ 忝牵 肴险嬷葱小? 附件: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标贴等式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2001年8月19日 附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业务(含物流业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 发送,仓储业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许可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日期”等内容,其中“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变更记录、经营资质(质量信>)考核 记录、违章记录、年度审验记录和备注。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经营资质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企? 档淖手实燃叮 凑铡翱驮薠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等级。待企业资质核定后,凭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上的审查审批意见,在年审时填入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分支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 发机关可按审批权限分别加盖省级或地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业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业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 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业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附件三: 《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非机动车辆,参照本规定执行。 2、《道路运输证》保留原《营运证》的有关内容,具体式样见样本。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在国家实施费改税前,保留“公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 3、《道路运输证》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封面墨绿色,外廓尺寸为9.3×6.5cm。 4、为便于打印,《道路运输证》由主页和本证两部分组成,主页打印后,撕掉打印孔条,粘贴在本证的不干胶处。 5、取消原《道路运输证》首页“公路运输营运证”的字样,改成白页中间印行徽标志。 6、原《道路运输证》内的“单位”改为“业户”。 7、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营业执照号”,改为“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的等级。企业资质评定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8、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审验记录”合并,只填写车辆等级数,再加盖审验部门章。车辆技术等级一年评定一次,在上半年进行。年审时凭当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用中文大写数填写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栏中,再加盖审验部门章。 9、取消原《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级维护记录”内容,“车辆>级维护记录”不作为路检路查的内容,但道路运>管理机构应继续加强和执行车辆强制>级维护制度,将车辆>级维护有效凭证(即按每年需进行政级维护的次数所对应的出厂技术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和发票)作 为车辆年度审验的内容。同时道路运>管理机构要建立营运汽车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源头管理,逐月适时监督营运业户和汽车维修企业,做好汽车>级维护工作。车辆每次>级维护后,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要将出厂技术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及发票的复印>交由车籍地的道路运>管理机构, 放入车辆档案中。没有按规定进行车辆>级维护的,道路运>管理机构除缓期一个月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审外,还应根据部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10、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道路运输证》统一由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道路运>管理机构发放。 《道路运输证》的核发程序是:车主购车前应向当地道路运>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车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县级道路运>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证》。县级道路运>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报经地级以上道路运>? 芾砘 购朔ⅰ5丶兑陨系缆吩苏 芾砘 共坏檬芾砦淳 丶兜缆吩?管理机构审核,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直接报送的申请> 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11、车辆转籍、过户,原车主应分别到原发证道路运>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交回《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营运票据、标志。新车主到转入地道路运>管理机构按发证程序,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票据、标志不得私自转让。 12、车辆报停,车主须持《道路运输证》到车籍地道路运>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道路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道路运输证》。 车辆报废,车主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车辆歇业,车主应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并由道路运>管理机构注销。 13、非营运性车辆临时从事营运的,车主须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管理机构申请临时《道路运输证》。临时《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临时《道路运输证》的式样与附件一的《道路运输证》式样一致,在“备注”栏中加盖红色的“临时”两字。 14、《道路运输证》丢失后,车主应及时向原发证的道路运>管理机构提出补证申请,并在地级以上报纸挂失,声明丢失《道路运输证》的号码等。道路运>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证程序,予以补证。 15、车辆因违规行为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道路运>管理机构应收缴其《道路运输证》;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道路运>管理机构应收回其《道路运输证》。 16、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每年7月31日为审验终止期,审验终止期前,上年度审验章有效。《道路运输证》审验的内容应包括车辆等级评定、>级维护、经营行为等方面。在审验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道路运>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证》审 验合格后,由道路运>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的年审记录栏中签注审验日期,加盖审验专用章,同时发放“《道路运输证》标贴”,作为道路营运车辆的识别标志和年度审验合格的标志,车辆年度审验合格后发放新标志,贴于车辆挡风玻璃的右上角。“《道路运输证》”标贴实行一年 一换制度,每年的《道路运输证》标贴式样另行通知。 车辆因故不能在年审终止期前审验的,应由道路运>管理机构出具延期审验的书面证明,否则按未经年审的《道路运输证》实施行政处罚。 17、道路运>管理机构在对违章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时,可暂扣《道路运输证》,并运用《道路运输证》的副页作为待理证使用。道路运>管理机构对暂扣的《道路运输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18、新版《道路运输证》自2001年10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启用,至2002年7月31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已核发新证的地区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 19、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证》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附件四: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1、班车客运,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包车客运,出入境客运。 2、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1),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运输(1),鲜活、果蔬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货运出租,快速货运,货物配送,出入境货运。 3、普通货物装卸,大型物>装卸,危险货物装卸。 4、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汽车小修,专项修理,摩托车修理,汽车、摩托车配>销售等。 5、物流业务,货运代办,客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业务,流通加工,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停车场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经营,零担站经营,汽车租赁,商品汽车发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业务咨询等。 注:“危险货物运输(1)或(2)”分别表示承运危险货物大类别,分化工危险货物和一般危险货物两大类。 “大型物>运输(1)或(2)(3)(4)”分别表示承运企业级别,按大型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分为四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受汽车生产厂、购车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驾驶劳务,运送商品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的有偿的运输服务活动。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开业条件第五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除符合《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相当的管理、技术人员;有与承接商品汽车发送数量相当的驾驶人员,向社会聘用驾驶人员,应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
  2、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租用停车场地,需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4、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驾龄。严禁聘用离退休驾驶人员从事商品汽车驾驶业务。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单位证明和有关开业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县级运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县级运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业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开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地(市)级运政部门审批。
  (二)地(市)级运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开业条件及县级运政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商品汽车发送”。第八条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业户,新增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服务项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第九条 各级运政部门,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之内作出批准(合格)或不批准(不合格)的书面答复。第十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迁址、分离或合并,应在变更之日30天前,持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歇业、停业,应在歇业、停日之日30天前,持有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歇业、停业手续,按规定时间交回《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经营商品汽车发送业务的,需经注册地运政部门的审核,报省级运政部门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政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第四章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委托业务时,委托人应做到:
  (一)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
  (二)准确提供发送车辆的名称、型号、数量、收发车人的详细地址及发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未按以上规定办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委托业务,由此造成发送事故的,由委托人负责。第十四条 受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委托时,经营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做到:
  (一)认真核实委托人提供的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内容;
  (二)认真检查车辆的外型以及新车限速装置是否完好,如有外型破损,作出详细记录,记录内容由委托人签字认可;限速装置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由委托人负责修理完好后,方可受理。
  未按以上规定受理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委托业务,由此造成发送事故的,由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和委托人应签订商品汽车发送合同,并分别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等有关的保险业务手续。第十六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实行《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制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上岗证》实行年审,未经年审的无效。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式样,由交通部统一规定(见附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第十七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实行《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制度。一车一证,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一次有效,转让、涂改、顶替、超规定期限无效。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式样,由交通部统一规定(见附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由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凭商品汽车委托人的委托到发车地运政部门申请领取。

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答: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规范铁路运输条件、加强铁路运输管理、强化铁路运输安全监管、强化组织保障四个方面,明确了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答: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答:8.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车和更新车计划,向同级综合部门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省运力运量平衡、车辆应用、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9.负责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商务事故处理;10.组织培训运政管理人员,指导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司乘等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答: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答: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试验与地基基础工程,水运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补工程,港区道路及堆场,房建工程,机电及通讯设备,环境保护。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部属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答:(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涉及超限运输的应按交通部什么规定审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商品车运输车的政策
答:不过目前市场上还是存在大量的超过上述标准的车辆,2011年7月1日《条例》实施后将会按照什么样的执行力度?对于市场上已经存在的超限车辆将会如何处理?就成了很多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交通部超载超限办公室:超过标准的只能作为大件运输车 关于7月1日新政策具体会如何实施,交通部超载超限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

买客车跑旅游需要什么手续
答:二、对驾驶员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详情
答: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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