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代开的发票会占用免税额吗

会计和财务的区别~

财务和会计它们的概念、职能作用、依据、面向的时间范围、目的和结论、影响其结果的因素、分类等不同。
财务和会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概念不同。财务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融资和管理的决策体系。而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通过对交易或事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并提供有关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资料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职能作用不同。会计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侧重于对资金的反映和监督。而财务的基本职能是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侧重于对资金的组织、运用和管理。
3.依据不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具体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由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定的。而财务管理的依据则是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管理当局的意图。单位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享有独立的理财自主权。自主决策权。
4.面向的时间范围不同。会计是面向过去,必须以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是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和记录。而财务是注重未来,是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在对历史资料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以及对未来情况预测和判断的基础上,侧重对未来的预测和决策。经济业务或事项应不应该发生、应发生多少,是财务需要考虑的问题。
5.目的和结论不同。会计的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结论具有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相对来讲结论是“死的”,而财务的目的在于使企业财富的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其结论相对来讲是“活的”,它没有极值,只有恰当的、合理的,其结果不是唯一的。
6.影响其结果的因素不同。会计结论主要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影响。企业选定的有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既受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限制,同时受到会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制约。而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主要受到企业投资报酬率、风险,以及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7.分类不同。会计包括财务会计(对外报告会计)和管理会计(对内报告会计),财务分为出资人财务和经营者财务。这里的出资人是指独立于经营者之外的投资者、债权人,既包括现实的出资人,也包括潜在的出资人,如尚未出资但准备对某单位进行投资或借款的人。

拓展资料
一.财务与会计的概念:孰大孰小
当别人问我学什么时,我回答是“会计”,当别人问我具体做什么时,我回答是“财务”。细心点的人立即会接着问“财务”和“会计”不一样吗?对这个问题,我很难再给出一个简洁的答案。“财务”包含“会计”抑或“会计”包含“财务”,学术界和实务界历来都有不同看法,而且多年来没有定论。
按照学科分类,“会计学”作为二级学科列在“管理学”之下,“财务管理”只是作为三级学科置于“会计学”之下。在大学,会计专业、审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一般都设置在“会计系(学院)”下。从这种架构看,似乎“会计”涵盖了“财务”。
企事业单位都设有财务部(处、科),名字大同小异,但很少听说有部门叫会计部(处、科)。财务部的基本职能一直是会计核算,随着管理对财务要求提高,财务部在其他方面的职能也得到凸显。职能扩大后财务部一般分设几个平行的部门:会计核算部、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等等。从这个角度看,“财务”的概念大于“会计”。
“财务”与“会计”大小之争作为一个伪命题没有实际意义。在西方,财务学作为金融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完全有别于会计学的。目前“财务管理”专业在大学可以分别在“会计系”、“管理系”、“金融系”中找到。这种学科上的淆乱,从侧面肯定了一个事实:“财务”与“会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财务与会计的职能:孰重孰轻
从实务看,会计与财务的职能划分、岗位设置是明晰的,有较为显著的分水岭。会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也是人们对会计传统的、一般的看法与认识。财务工作基于会计核算,通过对会计数据的分析、整理、鉴别得出相应的结论,为企业管理和制度改进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从岗位设置上,会计由以下岗位构成:出纳岗、税务岗、物流岗、明细账岗、总账岗、财务报表岗。财务一般由预算岗、财务分析岗、资金管理岗等构成。会计工作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作规范,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各公司的会计岗大同小异。
财务工作相较显得宽泛,岗位设置也因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着重点不同各有千秋。如TCL销售规模大,财务设有专门的销售与信用岗;华为研发规模大,财务设有研发项目岗。
传统的会计工作在财务部的权重已大幅减少,会计岗人员比例也相应缩减,在企业财务职能的价值和地位日趋重要。在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财务部,已有不成文的规定:在招聘应届毕业生时,会计岗选择本科生,财务岗选择研究生。

审计和会计的区别

国税代开的发票会占用免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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