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什么是会计信息供给渠道?~

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供给因素分析


摘 要: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供给方面的主要因素包括披露成本的影响、会计理论的完善程度等。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的权利不断弱化,而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供给方都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从监管的角度看,监管方为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制定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时,除了考虑信息需求方的决策需要外,还应当考虑影响会计供给的因素,如披露会计信息的成本等,以引导会计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看你问了很多遍了,给你一篇参考吧!

本文在目前一些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影响企业会计信息供给的因素主要分为经济性的因素和非经济性的因素,前者主要是指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包括可以计量的和不便精确计量的;后者主要是指会计理论的完善程度、政府监管的态度等其他一些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

一、 影响会计信息供给行为的成本因素

当我们把企业看作“经济人”时,根据经济学原理,只有当企业从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中所获取的收益大于其披露成本时,企业才会主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因此,会计信息披露成本常成为制约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

会计信息的披露成本是指企业为进行会计信息披露而可能发生的一切支出项目,以及由于某一披露行为可能为企业带来的损失(机会成本)。主要由以下几种成本项目构成。

1.提供信息的成本(S) 提供信息的成本是指从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到会计信息的披露完成所花费的一切支出,按成本项目支出的性质分为初始成本(S1)———即为建立会计信息系统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和维持成本(S2)———即为维持会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转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说,初始成本要高一些,而维持成本则随企业经营规模的变化有所不同。多种经营的公司由于其业务复杂,会计处理相对麻烦,维持成本也较高。当会计制度发生变化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要发生相应支出,也会增加维持成本。
维持成本(S2)又可分为会计信息的获取与加工成本(S21),即搜集、处理、审计、装订、传递以及发布信息的成本的总和,和对已披露会计信息的质询进行处理和答复的成本(S22)。此外,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信息的成本(S3)应当从我们所讨论的S中剔除出去,因为无论这类信息是否对外披露,企业都会要承担S3。故,如果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表示,则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可表示为:

S=S1+S2-S3

S最终将由企业的所有者承担,而其他信息使用者则不必负担,这便是所谓的“自由骑士”或“搭便车者”(Freerider)。因此,大部分的信息使用者总是期望企业披露的信息能够越多越具体越好。

2.竞争劣势成本(R) 竞争劣势成本是指竞争对手或合作单位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调整其经营策略或谈判策略,从而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引起的成本。可能导致竞争劣势的会计信息包括且不限于:(1)有关技术和管理创新的信息。如生产过程、更为有效的质量改进技术、营销技巧等。(2)有关企业未来发展的信息。如企业发展的战略、计划和策略、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新的市场目标等。(3)有关经营的信息。如分部门(地区)的销售和生产成本数字、市场开拓费用与营销预算、产品成本结构、人力资源开发与开支等。

这些信息的披露越是充分详细,就越有可能导致竞争劣势而增加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因此企业在披露此类信息时往往加以淡化,一笔带过,或者含混其辞,有的甚至不予披露。但事实上,此类信息往往又是投资者在决策一家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是否值得其投资时特别关心的最具相关性的信息。因此,如何既能满足使用者分析决策问题的信息需求,同时又使企业不会因此而处于竞争劣势,是目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难题之一。

其实,在现代信息社会里,任何企业都可能拥有了解其竞争对手的多种渠道。这样,仅仅通过财务报告的详细披露而引起竞争劣势的可能性就相对减少。本世纪50年代,一些西方企业曾强烈反对披露其销售收入和分部信息,但现在看来,披露这两方面的信息并没有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所引起的竞争劣势是相对的。在所有企业都作公平披露的前提下,每一个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而带来竞争劣势的企业,同时也会相应地从其竞争对手的披露中获得竞争优势。如果其他企业没有竞争优势,也就谈不上一个企业的竞争劣势问题了。因此,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在相同的准则要求下作公允如实的披露,竞争劣势问题就转化为了对称博弈的问题了。但目前问题的难点在于要求“所有企业都作相同的公允披露”这一前提几乎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第一,不同国家对自己的企业的披露标准是有所差别的,如果一个国家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高,而其国外竞争对手所在国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低,要与这些国家的企业竞争,就必然会由于不能对等地得到这些国家企业的信息而处于竞争劣势。第二,在同一国家中,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显然要承担更多的披露要求,并且比非上市公司要在更大的范围内披露其会计和相关信息,这样,上市公司所要承担的竞争劣势成本显然就会大于非上市公司的。第三,即使处于竞争对手地位的两家公司都是同一国家的上市公司,其所承担的竞争劣势成本和能够从对方的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也会有所不同,技术领先的企业显然会比技术相对落后的企业失去更多。因此,公司在披露其会计信息时,总会由于考虑信息披露将可能带来的竞争劣势的影响而放弃部分信息的披露,从而影响信息的相关性。

竞争劣势成本不能简单地根据企业市场份额的减少来作为量化标准,因为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所引起的竞争劣势往往并不直接就表现在当期或下期。因此,要量化R往往并不容易。这里我们简单地引入“净竞争劣势”概念。即对一个特定的企业而言,从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或者形成这种竞争优势的潜力,将伴随着企业自身的披露带来的竞争劣势。因此。

R=R1-R2

其中:R1———企业由于自身的会计信息披露而引起的竞争劣势

R2———企业从竞争对手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

R1和R2并不能够容易地取得,一般地说,它多需要借助于富有经验的企业家的专业判断能力。

3.行为管束成本(O) 对企业管理人员来说,由于会计信息披露而给其行为带来的限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披露成本,这里称之为行为管束成本(O)。例如,假定一家公司在年初披露了本年度的每股盈利预测值,管理人员就不得不在本年度内尽量采取恰当的措施,以保证到年末时目标值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员将有可能不愿意使企业在本年度内的收益最大化,从而损伤股东的利益。所谓“收益平滑”(IncomeSmoothing)技术就是这种动机在会计技术处理上的一种表现。“收益平滑”往往或者以放弃企业收益最大化的机会为代价,或者要追加收益分配与费用(成本)分摊的手续与程序,从而增加信息的披露成本。因此,O的存在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不太愿意披露一些对他们的将来的行为可能形成约束的会计信息,如企业的盈利预测信息、企业的发展目标等,以免给自己增加无谓的压力。

行为管束成本具体可分为:(1)企业刻意为平滑收益,谨慎披露会计信息而追加收益分配与费用(成本)分摊的手续与程序,从而增加的披露成本(O1)。(2)因企业未能实现预测目标而造成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不信任,从而产生的失信成本(O2)。(3)因企业为了实现短期的预测目标,而放弃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但对短期目标不利的投资方案所产生的机会成本(O3)。其中O3可以用两种投资方案下的净收益对比的差异来衡量。

由此,企业由于会计信息披露而带来的行为管束成本O可表示为:

O=O1+O2+O3

4.诉讼成本(L) 企业可能会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而引起法律上的争端。例如,尽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潜力非常关注,但企业一般可能不太愿意披露收益预测方面的信息。因为这些预测值并不完全由企业管理当局的主观意志所左右,而且有时往往与实际的结果相差甚远,信息使用者可能以此为由指控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使人误入歧途,并要求补偿其损失。如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中就规定:若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若实际经营业绩与盈利预测的差异达到20%的,证监会将对此进行调查,上市公司将可能因此而受到处罚。故而我国上市公司对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除强制性的外,一般都不会再追加作更多的自愿披露。因此,由法律争端而可能引起的诉讼成本(L)也是影响企业决定考虑是否披露或如何披露某类信息的一个主要因素。目前,许多国外的大型公司在披露其财务报告或其他正式信息时往往都要经过其法律顾问的严格审核。

一般地说,由于诉讼成本并不是一定会发生的,为了更科学地考虑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与诉讼成本之间的关系,在分析时,应当将纯粹是由于信息披露而发生的诉讼案件与只是牵涉到信息披露的案件区分开来。首先,应当区分由于指责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引起的诉讼和由于指控信息误导而引起的诉讼,只有后者才是由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所产生的;其次,要区分是否确定信息误导而引起的诉讼,确是由误导性的信息披露所引起的诉讼,也不应是我们要考虑的诉讼成本的范围。因为如果信息已经被充分披露或者正确披露了,诉讼事件就不会再发生了。我们要考虑的诉讼成本是企业在遵守了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下如实预测但预测失误所引起的诉讼成本。因此,L包括案件的立案费、诉讼费、结案费、公关费、律师费(L1)和由于诉讼案件使管理人员偏离正常工作状态和精力消耗而产生的损失(L2),以及由于诉讼案件使公司形象在公众中下降所引起的损失(L3)。由于不同的案件所引起的L2和L3难以准确地计量,只能简单定义如下:

L=L1+αL2+βL3

其中:α、β为加权系数,随诉讼事件的不同而不同。

5.政治成本(P) 在西方,如果一个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显示出其利润水平高于其他企业,政府往往会考虑其利润水平是否合理。如若政府认为该企业存在“超额利润”,便经常会采用一些行政手段(例如税收征管)来将其“超额”的部分予以平均化,使不同的主体共享。这样,企业就有可能因为其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而承担“超额”的社会负担,如税收负担等,这种负担就是提供会计信息所引起的“政治成本”(P)。P的存在显然会使企业在披露其会计信息时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以尽量为企业减少麻烦。如此一来信息使用者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关的具体信息以作出最佳的经济决策,从而影响了信息的相关性。

政治成本在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中也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例如一些经营较好的企业,为避免合法税负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的非法摊派,在披露其会计信息时,采用少报、延期上报、故意隐瞒不报等做法来尽量减少或者甚至扭曲其会计信息的披露。

6.会计信息披露的总成本及其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负担的会计信息披露成本TC可由下式表示:

TC=S+R+O+L+P

其中S、R、O、L、P的计算分别见以上分析。

二、 其他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供给因素

除去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外,还有其他一些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如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完善程度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也可能使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不能够得到满足,从而影响信息的相关性。

1.会计理论的完善程度 会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是除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以外的另一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关键因素。某一信息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会计影响能否合理解释预测、并提供可操作方案的制约。理论上无法解决的东西在实践应用中必然受到限制,而会计理论发展的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和知识经济的飞速推进,企业的经济业务也日趋复杂并不断地在创新,走在了会计理论发展的前面,从而使得许多复杂的经济业务难以纳入或者较规范地纳入现行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之中。而关于这些新兴业务的信息正是使用者所特别希望关注和了解的。如复杂的表外筹资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人力资源的信息以及企业所担负的环境和社会责任等。因此,具体会计准则的不完善,也为企业提供会计信息带来了相当的困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会计理论的研究,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将是增进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主要途径之一。

2.政府监管的态度 事实表明,政府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并不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完全吻合,因为显然前者很难完全了解并适应后者。因此,站在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法规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可能过大,也可能过小,始终是处于调整状态的。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也受到其自身成本的制约,包括组织成本、研究成本、对企业的监督成本以及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整个企业成本的上升等。而企业的披露行为是直接受政府的监管影响的,因此,如果政府对使用者的需求了解详细一些,受其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小一些,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制一些,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就可能更具体、相关一些。

3.自愿披露的动因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企业在法定的披露要求以外,主动向外界披露一些非法定披露内容的情形,我们称之为自愿披露。显然,自愿披露将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但披露更多的自愿性资料就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可是为什么有的企业要选择自愿披露呢?由于我们假设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因此自愿披露一定是能为企业带来一些额外的收益,否则企业将不会选择花费更多的成本来进行自愿披露。

检索目前国内外对公司自愿披露成因的研究,发现这些研究的结论都颇不一致。其中一些实证研究以个别披露项目作为因变量,如中期报告密度、分部报告、过往财务资料等。其他的研究则利用综合披露指标(自愿披露项目的总数量)作为因变量。这些研究旨在测试自愿披露程度与一些经济性自变量的关系,包括资产、公司规模、负债比率、独立董事比例、报告频率、上市地位、行业、审计师规模、计划、借贷合约、产品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及税率等。其中很多自变量只能解释小部分因变量的差异。但研究仍显示出,规模较大、长期资本对外部的依赖较大、实际税率较高、负债比率较低、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及资本密集性的公司比较倾向于披露更多的自愿性项目。
一般地,我们认为,影响企业提供自愿性的会计信息的因素包括:

(1)合同动机。根据契约理论,在股东———经理合同中,若股东无法了解经理是否为其努力工作,一般会要求在合同中订明以公司的经营成果代表其努力的程度,使签约双方都同意以此作为经理工作业绩的计量,于是,公司需要编报净收益等指标,但披露内容的多少等问题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于是,为了向股东证明自己的工作业绩,经理们就会非常愿意主动披露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但在实践中,合同动机是否成立很值得怀疑。因为签定这样的合同所需涉及到的主体太多了,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必须满足的一项基本条件就是“千人千股”,何况不同的主体都有自己不同的对信息的需求和偏好,公司管理层根本不可能就信息的披露问题与众多的合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且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合约成本和信息披露的成本之大对股东本身也不利。

(2)市场机制的作用。管理人才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的存在共同影响着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在管理人才市场上,经理的价值由其工作的业绩决定。因此,经理们总是被激励着为增加公司的价值而努力地工作。而企业并购市场的存在更是时刻提醒着公司的管理人员要倍加努力工作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否则他们的生存地位就将受到威胁。为了使公司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管理层会尽力地去控制公司的资本成本,其中一种措施就是通过披露更多充分可靠的信息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Mertom(1987)的研究表明,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自愿披露使更多的人了解公司,从而不断扩大公司投资者的规模,进而增进了公司价值。

DiamondandVerrecchia(1991)的研究也曾表明,自愿披露降低了公司与市场与市场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增大了公司股票的交易量。

所以,由于管理人才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的共同作用,再加上公司证券的市价机制,也促使着企业主动地向市场披露一些信息。

参考资料:朱丹、屈腾龙

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的权限不同。权利的本质是信息差别。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扩展资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扩展资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你好,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投资者也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查询上市公司披露信息。

官方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巨潮网)的网站
官方指定的纸制媒体为“七报一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占99%以上份额。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是由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其它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可早于指定平台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当然在信息披露前需要履行相关报告手续。

上市公司的信息在哪里发布
答:通常都是晚上8点多就可以看到明天的公告了,F10要第二天9点以后才能看查看上市公司的最新公告方法1、百度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入官网;2、点击“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 “最新公告”;3、输入证券代码,...

怎样查询上市公司的年报?
答:查询上市公司年报的方法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途径:1.证券交易所官网: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报都会在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披露。你可以访问相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在其信息披露或...

上市公司披露的消息从什么渠道可以查到?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还...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哪些(全的)
答:5、《中国改革报》,国内惟一以报道改革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中央级日报,是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是全国独家信用公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6、《证券日报》,经济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证券专业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法有哪几种
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报刊上披露,还有网络、电视台、新闻发布会等

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除了年报还有哪些?
答: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有哪些?
答:巨潮资讯网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创建于1995年,是国内最早的证券信息专业网站,同时亦是国内首家全面披露深沪1400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信息和市场数据的大型证券专业网站。

信息披露怎么办理
答: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

上市公司公告查询的五个方法!
答:A、百度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入官网; B、点击“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 “公告”; C、输入证券代码,点击后面的“GO”,即可查询。(2)上市公司公告查询二:巨潮资讯网--可查询所有上市公司公告。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司信息披露合作媒体,如何发布信息?
答:多数公司选择四大报作为法定披露媒体,公司披露公告后,会同步披露在四大报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