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承担民事责任: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
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
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
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规定,因为具体非法经营的情形显然是各不相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权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和有关公司法律,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探讨如下:
  (一)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可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清算责任问题。
  1. 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 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都要对一部分违法经营的企业(本文中仅指企业法人)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数量是很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时,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以及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是困扰司法实践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的一个难题。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又没有作出过明确、详细的相规定,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使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在此,笔者就对该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要解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首先要探讨一下该类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 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乃是企业独立人格被全面永久地剥夺,企业自此消灭。法人资格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已终止,不能不应再以适格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此,只能以其清算组的名义参与诉讼或以其股东的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灭,企业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其仍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函也肯定了这一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原则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其名义参与诉讼,这是因为: (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终止,法人资格的消灭应以办理注销登记为标志。公司从出生(设立)到死亡(终止),其标志是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而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法律后果只是使企业丧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并不能产生企业终止的法律后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的只是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从何谈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违法被撤销,企业就会恢复生产经营资格,继续开展生产经营。从此也可以看出,那种以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就终止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第一种观点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第10条规定,隐含着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样规定混淆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概念的不同含义,是不正确的。吊销营业执照解决的是对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问题,而注销登记解决的是企业的终止问题,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所以建议对该条规定做出修改,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企业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企业才依法终止,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可作为合格的原告或被告。 综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然存在,只是处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状态,这与民法原理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相通之处。这时的企业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有一个前提,就是企业依法成立,具备法人的实体条件。如果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企业登记,工商机关经审查不具备法人条件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因该企业自始不具备法人条件和法人资格,没有合法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也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具体来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形,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如果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60条的规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二)企业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 (三)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被告。 1、企业仍开展经营活动或虽停止经营,但企业法人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仍正常工作,可以通知应诉的,应以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被告。 2、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无法通知其应诉的,这种情况下,企业虽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实际上无法参加诉讼,同时其也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应由清算主体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这时就应由清算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和上级主管部门。 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清偿债务的,根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制特征,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企业清偿债务。但在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而清算主体又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法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起诉的,只能判决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追究股东或开办者的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一些企业借机逃废债务和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由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清算主体具有清算义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营业资格,清算主体应组织清算组织对企业清算,了结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项事务,并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终止,这是清算主体理应负有的义务,我国法律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包含这个精神。清算组织不履行这个义务,即构成违法行为。 (二)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对债权人的损失具有主观过错。企业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而进行了一种清算。这时就应适用破产法和民诉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由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因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一般不会提出破产申请,而企业股东则对此情况是相当了解的,如果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只能推定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到其债务。而清算主体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不组织清算,从而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该行为与债权人受到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债权人和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即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在这种侵权案件中,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清算主体对企业财产流失与清算主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清算主体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种证据由清算主体保存,债权人通常难以取得,证据距离清算主体较近,故由清算主体承担较为公平。如果清算主体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损失存在过错,判决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如果清算主体能够举证证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尚存的财产的数量,则清算主体只在企业尚存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做法虽然加重了清算主体的责任,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积极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对于倡导诚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样做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易于执行。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其行政职权对企业所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导致企业的经营资格被强制剥夺,意味着企业丧失了进行经营的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将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 民事诉讼 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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