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行政法中听证的问题

对于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同时下吗?~

对于较大数额罚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必须同时下的。
《告知书》是程序文书,《决定书》是实体文书。一般是先有《告知书》,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实体文书是《决定书》。也可能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或处罚前需要听证的,在告知当事人时,所发出的程序文书叫《告知书》。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时间、地点、加处罚款的标准、救济途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其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99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移植国外听证制度的首次尝试, 也是行政程序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在该法中“听证”一词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出现并成为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并列的三大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它不仅界定了听证程序的定义,而且还明确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证的告知制度、公开听证制度、主持人及回避制度、对抗辩论制度和听证笔录制度等。如果说行政处罚法是移植听证制度的首次尝试,那么我国的另一部重要法律1997~ 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听证的规定就可以视作我国听证制度在立法上的扩展,有人称之为“决策听证”。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律界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立法听证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制度向民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许可制度中,专门用了3个条款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的听证程序进行了规范。然而,如果我们通过对中外行政听证制度的横向比较研究,结合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不难看出我国现行行政听证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并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除行政处罚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外,还有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又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等。国外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适用范围较广,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适用于相对人不利的处分; 而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另外,待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后听证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则排除在听证程序之外,这种现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行政法的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不全面,行政立法听证流于形式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性文件的活动,它应当包括两大类即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规定的制订行为。所谓行政规定按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解释是指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以外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只解决了中国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订过程的听证,而对于除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决定的制定的其他抽象性行政行为,则没有现行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听证范围,这不能不说是抽象行政行为听证的一大缺陷。虽然《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向民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就以上规定而言,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的制订过程中,是“可以”采取听证会,既然是可以,行政机关则有权不采用听证会,如果这样便使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听证仅流于法律条文中。因为,在行政立法中实行听证制度与一般性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是有重大区别的, 听证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它对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是有约束的,未经听证的行政立法将是无效的。如美国将法规或其主要内容向公众通告是一种法定程序的规定,未经这一过程而制定的法规,将因程序上的严重缺陷而不能生效。而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一般性的征求各方意见,可由行政机关视情况自行决定。无论是否采取听证均不影响其立法活动的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起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听证法律制度。这种程序上的不足,加之我们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极易流于形式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受到限制,造成了行政立法中的长官意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决策武断、盲目照搬的现象。同时,即使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采用听证程序,但由于法律规定得非常原则,如何确定听证参加人、主持人、哪些事项立法适用听证等无统一的操作规程。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恰当地设计和运用。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听证分为广义听证与狭义听证,广义听证泛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狭义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狭义听证又称为正式听证或审判式听证。
广义听证是行政程序的一个基本要求,没有什么特别需要说明的。狭义行政在我国适用范围较窄,除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外,还包括政府价格决策、行政立法、城市规划、反倾销与反补贴、医疗事故鉴定等等。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各相关法规一般都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按照当事人要求举行的听证会均应公开进行,是否...
答:【错误】本题考查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

听证员一般问哪些问题
答:(二)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在《许*法》中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就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也有明文规定,与此相比较,《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解释余地太大,没有《处罚法》好操作,这可以说是《许*法》的一个缺陷。

行政法中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听政?
答:四、立法法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审核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凡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答:听证应当遵守公开原则,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职能分离原则,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由什么人主持
答: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行政处罚听证由什么人主持 1、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回避。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答: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

行政处罚中关于相对方要求听证的金额是多少?3万和3千的区别是什么?
答:关于听证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要求举行听证。至于较大数额具体是多大,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同,如,北京市有具体规定《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 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3...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
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我们触犯了行政管理规定,就一定是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那么你知道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一)启动方式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当事...

湖南省听证程序规定
答:《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一部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于2001年03月19日发布,2001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延期是否要举行听证
答: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延期与举行听证是没有关系的,对于案情复杂的复议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复议期限。而行政听证是作出行政处罚前,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因此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不包括行政复议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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