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代理记账:权责发生制:理解不准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东川代理记账:权责发生制:理解不准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实务中,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产生的税务风险将会很大。最近,笔者遇到一个诉讼案例,发现不少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权责发生制理解有偏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务中,不少人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例外条款:“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础,作为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计的初衷之一,即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还有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法性等原则,这些都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讲的“另有规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共存着其他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其实就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举例来说,某一企业向另一企业拆借资金,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应付利息1000万元,后企业未实际支出,企业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财务费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予以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以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依据在哪里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请注意,这里明确的是“利息支出”。所谓支出,是要有实际支出动作的,也就是这笔利息要实实在在付出后才能谈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相关性等其他问题。所以,利息如果没有实际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拓展到税前其他扣除项目,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在很多条款中都规定了相关税前扣除要“支出”、“支付”、“缴纳”和“拨缴”等。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只有少数正列举的项目可以预提扣除外,其他扣除一律要真实发生的。所以,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一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也得到了验证,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换言之,如果在汇缴结束时,尚未提供有效凭证以证明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企业应在汇缴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务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了维修费用500万元。假设该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因该房屋尚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保修期内,且该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就维修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正在打官司。也就是说,该笔500万元的维修费用是否最终由开发企业承担未完全确定;税务机关以该费用为“未决费用”为由,对该笔支出纳税调增。这其实是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要求。这种确定,最主要是金额的确定。如果通过审判发现部分费用不属于合同保修范围,法院判决开发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确定性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也有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明确了四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企业要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的情况下,才确认为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这一条恰恰是对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挑战。会计上出于谨慎性原则,通过以往和买方的交易经验、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作出职业判断,以此确认经济利益是否有较大可能流入企业,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所得税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摒弃了这一条。确定性原则还体现在对企业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都不得扣除。当然,坏账准备以及各类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在与会计博弈后妥协,允许在一定年度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提扣除,也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回归。作者:朱健,江苏省地税局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务中,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产生的税务风险将会很大。最近,笔者遇到一个诉讼案例,发现不少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权责发生制理解有偏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务中,不少人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例外条款:“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础,作为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计的初衷之一,即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还有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法性等原则,这些都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讲的“另有规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共存着其他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其实就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举例来说,某一企业向另一企业拆借资金,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应付利息1000万元,后企业未实际支出,企业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财务费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予以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以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依据在哪里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请注意,这里明确的是“利息支出”。所谓支出,是要有实际支出动作的,也就是这笔利息要实实在在付出后才能谈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相关性等其他问题。所以,利息如果没有实际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拓展到税前其他扣除项目,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在很多条款中都规定了相关税前扣除要“支出”、“支付”、“缴纳”和“拨缴”等。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只有少数正列举的项目可以预提扣除外,其他扣除一律要真实发生的。所以,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一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也得到了验证,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换言之,如果在汇缴结束时,尚未提供有效凭证以证明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企业应在汇缴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务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了维修费用500万元。假设该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因该房屋尚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保修期内,且该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就维修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正在打官司。也就是说,该笔500万元的维修费用是否最终由开发企业承担未完全确定;税务机关以该费用为“未决费用”为由,对该笔支出纳税调增。这其实是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要求。这种确定,最主要是金额的确定。如果通过审判发现部分费用不属于合同保修范围,法院判决开发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确定性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也有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明确了四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企业要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的情况下,才确认为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这一条恰恰是对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挑战。会计上出于谨慎性原则,通过以往和买方的交易经验、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作出职业判断,以此确认经济利益是否有较大可能流入企业,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所得税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摒弃了这一条。确定性原则还体现在对企业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都不得扣除。当然,坏账准备以及各类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在与会计博弈后妥协,允许在一定年度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提扣除,也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回归。作者:朱健,江苏省地税局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务中,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理解权责发生制,产生的税务风险将会很大。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诉讼案例,发现不少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对权责发生制理解有偏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务中,不少人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例外条款:“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这一概念最初来自于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础,作为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计量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计的初衷之一,即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还有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法性等原则,这些都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所讲的“另有规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共存着其他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其实就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举例来说,某一企业向另一企业拆借资金,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应付利息1000万元,后企业未实际支出,企业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财务费用,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予以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以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为由,要求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的依据在哪里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请注意,这里明确的是“利息支出”。所谓支出,是要有实际支出动作的,也就是这笔利息要实实在在付出后才能谈税前扣除的合理性、相关性等其他问题。所以,利息如果没有实际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拓展到税前其他扣除项目,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在很多条款中都规定了相关税前扣除要“支出”、“支付”、“缴纳”和“拨缴”等。
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只有少数正列举的项目可以预提扣除外,其他扣除一律要真实发生的。所以,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一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也得到了验证,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换言之,如果在汇缴结束时,尚未提供有效凭证以证明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企业应在汇缴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发生了维修费用500万元。假设该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因该房屋尚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保修期内,且该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就维修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正在打官司。也就是说,该笔500万元的维修费用是否最终由开发企业承担未完全确定;税务机关以该费用为“未决费用”为由,对该笔支出纳税调增。这其实是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要求。这种确定,最主要是金额的确定。如果通过审判发现部分费用不属于合同保修范围,法院判决开发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确定性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也有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明确了四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要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的情况下,才确认为企业收入。会计准则这一条恰恰是对企业所得税确定性原则的挑战。会计上出于谨慎性原则,通过以往和买方的交易经验、政府相关政策以及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作出职业判断,以此确认经济利益是否有较大可能流入企业,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所得税对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摒弃了这一条。确定性原则还体现在对企业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都不得扣除。当然,坏账准备以及各类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在与会计博弈后妥协,允许在一定年度内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提扣除,也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回归。
作者:朱健,江苏省地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曲靖代理记账:代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4、代理服务费:内资公司代理费2000元人民币,外资公司代理费8000元人民币。5、特殊行业审批许可证:普通行业审批许可证代理服务费2000元。三、营业执照代办流程1、去所在辖区工商局名称核准窗口办理名称核准,一般两至三天核准。2、名称核准后,工商局会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拿着它去办公地址找物业或...

曲靖代理记账:不同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分别有什么?
答:“税收种类”的简称,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目...

曲靖注册公司:领导最想要看到的财务报表
答:哪些是不经常发生的费用,每个月的料工费支出会有多少,这个月多了少了是因为什么,你的产品都卖了多少钱。报表需要揭示风险领导一看利润表都会问,我这么多利润,可是钱都去哪里了,这就需要你要把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收付制进行转换,利润是从会计的视角来计算出来的,它带有很多的规定性和主观性,看看...

【曲靖代理记账】公司注册地址挂靠你了解吗
答:市面上有很多挂靠地址代理公司,地址挂靠一般来说需要大概1000-3000元的费用,如客户有其他捆绑业务,如来电转接、收发信件都可以接收。如果你想要获得挂靠地址,那么你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电话渠道了解到地址挂靠服务,签署代理协议,再按照普通公司注册流程进行工商登记。三、办理公司地址挂靠的流程是什么?(一)...

【曲靖代理记账】注册公司取名十大技巧取名不再难
答:我们每个人都有姓名,都知道名字的重要性。对于注册公司而言,首先也得有一个不错的名字,那么对于注册公司取名,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今天,曼德企服就来为大家详细讲解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注册公司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重庆(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

【曲靖代理记账】教你几招做企业年报的方法
答:对于所有企业来说,一年一度的工商年报早就已经开始了,这个是必须要做的,只要你开了一家公司,那么就有年报,而且逃避不了,那么就迎着上去,到底企业年报怎么做?让曼德企服给教你几招做企业年报的妙招。那么什么是工商年报?所谓年报是指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上一年度的工商税务、经营情况等进行...

曲靖代理记账:2018年成都注册公司流程与周期
答:在成都注册公司一般来说分大致五个步骤;一、核名(1-3个工作日)您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有: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局官网免费下载)2.全体股东以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般来说曼德企服建议您需要多准备几个理想的公司名称,因为在成都注册公司的人数很多,很可能您想中的...

曲靖代理记账:2018公司核名的流程详解
答:3、股权转让,增资,减资,验资,审计,清算报告。4、各种行业审批,专批环保,卫生,物流,流通许可证、进出口等各种行业审批资质;5、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清算,登报等一切手续,为您解决所有工商营业执照疑难问题;6、专业办理执照吊销转注销手续;(二)税务,记账:1、建账、记账、制作报表,网上纳税申报(...

曲靖代理记账:2017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参考攻略
答:2017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参考:1、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方案设计、代办货物配送手续、打包、搬运装卸服务;仓储;代办报关手续;货运信息中介;国内外货运代理;2、文化传播公司: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模特演出经纪;3、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餐饮咨询;餐饮服务;中西式快餐...

【曲靖工商注册】教你如何编制现金流量表
答:净利润是[KEY_14]一个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经营效益情况。净利润指标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在净利润的计算中,大量运用了应计、摊销、递延和分配程序,使得净资产和净利润信息中含有大量主观的估计。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

IT评价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点评来自于网友使用感受交流,不对其内容作任何保证

联系反馈
Copyright© IT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