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建设、经济、规划、卫生、质量监督、价格、财政、环保、房产、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第五条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相应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对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维护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编制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划定。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的要求,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等部门,根据县总体规划以及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分别编制县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招标投标。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普通多层居民住宅供水水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设集中增压供水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计量到户改建工程,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用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者设备。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不得建设耗水量大的工程。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已建成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的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年设计用水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中用水设施、设备情况进行审查。

  节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以4月份为例,双月交水电费的用户交的是:2月抄表日期到4月抄表日期期间所使用的水、电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本市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供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活动。第四条 本市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供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供水发展和节约用水规划。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水利、环保和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规划。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同时满足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四)保障饮用水安全。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该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城市供水工程的取水、出水应当安装计量装置。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住宅小区以及单位内部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确定与城市供用水相宜的供水模式和运行管理方案。第十二条 在实施城市道路建设、改造等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建设、改造或迁移自来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予以配合,不得非法阻挠施工作业。第四章 城市供水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相应的资金能力;
  (四)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所申请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障城市自来水的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确保城市自来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
  (三)符合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水行业协会提出的有关供水服务标准;
  (四)确保城市消防、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净水工、水泵运行工、水质检验工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答:第十一条 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街道)、村(社区)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江宁区、浦口区、六合...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7修订)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

南京水费收费标准2022
答:水费:3.82元/吨 5、特种用水不执行阶梯价格 水费:4.8元/吨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

城市供水条例
答: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

南京水费
答:2022年南京自来水一户一表用户年用水量处于第一阶梯的水费为3.04元每吨,第二阶梯水费为3.75元每吨,第三阶梯的水费为5.88元每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

浅谈南京市管网改造?
答:建立管网模型,模拟管网实际运行状况,是分析管网、指导管网改造和建设的切实可行的方法。目前,我公司建立了一个包含260个节点,460条管径在DN500以上管段的管网模型。采用由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与同济大学联合开发的《供水管网...

南京水费多少钱
答: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为更好地做好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的便民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南京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时间 1、实施时间 按照《通知》要求,南京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内居民阶梯水价方案自...

南京水务集团24小时服务热线
答:同时,水务集团也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更好地优化供水服务。综上所述,南京水务集团的24小时服务热线为市民提供了极为便捷的用水服务体验,确保了城市的正常供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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