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厂头上班 今天我问他我那工伤工资怎么算 他说你住院费用有医院报 然后上班只有三天工伤

我在厂里上班受了工伤,当时问厂长工伤有没有工资,厂长说只报销医疗费,受伤休息期间没有工资,这样厂里~

是不是工伤,你说的不算,我说的不算,得由法律说了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其核心是“工作原因”。具体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提起工伤认定程序有点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但《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对赔偿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赔偿金额是法定的。 如果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册等,最好先确认清楚后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手续(自申请被受理之日起正常情况2-3个月有结果),记住一点,以用人单位名义申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者本人在一年内。 其次是在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这个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治疗终结后申请做鉴定,正常情况下看自材料递交后60日内有结果。 第三是拿到伤残等级后计算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对赔偿都作出了明确的的规定,只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仲裁、工伤认定处的对这一块的政策都比律师还熟悉,而且是免费的(当然,你觉得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请个律师,让律师再从赔偿款里提走一大笔)。 就你问的这个问题而言,认定工伤没什么大问题,但做劳动能力鉴定是否能达到级别,只能看治疗后恢复过程中会不会出现意外了。
至于说厂里说只报销医药费,受伤休息期间没工资肯定是不对的。 一般来说,只要认定了工伤(也就是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拿到等级鉴定文件后,根据级别,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有: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辅助器具费、停薪留职期间工资、护理费、残疾待遇等。其中,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用、挂号费、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伤残待遇根据伤残鉴定程序的评定结果不同而有所不同: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以社保部门核定的为准。
个人观点,供参考。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计算方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如果不到12个月,是多少平均多少,按天数工伤工资也行,只要折算出来的与月工资相同就OK。
另外工伤期间是医院建议,不是公司定的,医生如果建议休14天,那14天就是工伤期间,就拿工伤工资,不发或者不执行可以去仲裁投诉

  具体工伤休息时间按照医生开具的病假条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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