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预存话费送礼品 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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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这实际是一种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只要送的礼品不违反有关规定就可以。例如,《酒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将酒类作为赠品,如果送的礼品有啤酒之类的就可以依据这个法条转至适用《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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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法律上是违法的。
法律规定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八条 【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 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 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 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 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 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 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 益的手段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 人的劳务报酬。
但按照商业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 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 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 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 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 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该 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 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 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做出的专门规定;第 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 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 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 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 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
1. 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 其所支付的金额 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 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 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
3.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 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 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 击败 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 8 条第 1 款前段实质上已经把商业贿赂的 第 内涵描述出来,只是没有以下定义的方式进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 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2 条第 2 款也以定义性规范的形式对商业贿赂进 第 行了解释.从上面规定来看,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前段对于行贿人做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来做规 定, 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 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 而且, 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
1. 经营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前段"经营者不得采用 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的规定, 商业贿赂的行 为主体是经营者.而该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 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据 此, 一般的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 才构成商 业贿赂行为, 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其他 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的暂行规定》第 3 条规定: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该条规定表明,经 营 者的职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营者的行为,应由 经营者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43 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 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 通理,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在代表法或其他组织从 事经济活动时进行贿赂的.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其他职工在 执行职务时进行商业贿赂的也应由单位承担责任.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 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 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 交易条件; 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 或不一定得到的交 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 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周而复始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 常竞争的交易活动.商业贿赂行为 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 商业贿赂的目的 是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交易自愿,平等,有 偿的基本 原则, 以此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 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 有时经营 者进行商业贿 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 料.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故意.行贿交付 或提供贿赂的时间, 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 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 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三,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解放 了巨大的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以空前的速度迅猛繁荣;另一方面, 商品经济在它生产的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自发地产生社会的丑 恶现象, 这就历史的辩证法, 而商业贿赂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 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显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消极影响,是历史 的怪胎. 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即已出现.这 种现象被当时的经营者认为是当然的一种经营手段; 政府对商业贿赂行 为也并未加以制止.故在相当 长的一段时间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 让利"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大量存在的,以致于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 被称为当时"标准商业的传统做法".

实际办案中要注意两点:一个是暗中给予,另一个是数额问题

促销手段而已。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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