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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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的形式是什么?
代开发票的形式现在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窗口现场申请,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另外一种则是网上申请+自助取票的形式.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
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如下:(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已经有个改变.在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中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事宜.因此,文件中只规定了相应的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业务涉税问题.
代开发票申请从线下走到了线上,推出"网上申请+自助取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新服务,为企业办税提供了更便捷的渠道.
例如,新服务推出后,企业可凭CA证书进入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申请"模块,详细录入申请信息,并填写取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系统会自动审核.实时缴税成功后,企业即可凭取票人身份证在自助办税机上打印发票.
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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