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给予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市长行政记号过的处分是基于什么制度进行的?

唐山的煤矿有哪些?~

唐山地区的煤矿有很多,最著名的是开滦煤矿。


开滦矿区,位于中国河北省唐山市境内,隶属于开滦矿务局,京山铁路纵贯其中,各矿都有支路相通,交通便利,光绪三年(1877)清直隶总督李鸿章委派轮船招商局总办唐廷枢创建官督商办开平矿务局,开滦煤矿在近代工业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解放前其总部曾设在天津,是北方的大型煤矿之一。

  山西的煤炭资源整合后大概有1000座。分别分布在西山煤田、大同煤田、沁水煤田、宁武煤田、霍西煤田、河东煤田。具体如下;
  沁水煤田


  含煤面积30500.1KM2,资源量3316.5亿吨,区内产量10530万吨,属于统配矿的有阳泉、潞安、晋城矿务局,其产量分别为:1634.31、1283.6、 967万吨。以无烟煤和半无烟煤为主,瘦煤和焦煤次之。知名品牌有晋城无烟煤和阳泉无烟煤,是山西省仅次于大同煤、平朔煤的第三大出口产品。但是近年来国外受到越南鸿基煤、国内受到宁夏无烟煤的冲击。就其质量及成本来看,晋城与阳泉煤处于劣势。加上世界无烟煤市场的萎缩,这二个品种也将逐年萎缩。
  该煤田东南部的长治市内的瘦煤,作为高炉喷吹用煤曾有过一段出口的经历。该煤种低硫、低灰、高灰熔点、可磨性较好。近年来的萎缩,除一些国家喜欢采用高挥发分喷吹煤的原因外,更主要的可能是体制及经营管理上的问题。
  该煤田内最有出口潜力的是该煤田西南部的沁源、古县一带的低挥发分强粘结性焦煤。该焦煤资源面积约200KM2,煤层厚度0.8-3米,现有矿井约50个(全部是地方小矿)。年产量为450万吨左右。作为低灰、低硫、低挥发分、强粘结性焦煤,该煤种必将成为山西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名牌产品。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
  霍东矿区 阳泉矿区 晋城矿区 寿阳矿区 和顺矿区 襄垣矿区 潞安矿区 高平矿区 长治矿区


  大同煤田


  含煤面积1781.3KM2,资源量341.8亿吨.区内产量9000万吨左右,以动力煤为主,是山西生产出口煤最多的煤田。主要品种为大同动力煤
  但是,随着与之相似的国内陕西神府煤田、内蒙古东胜煤田的开发及神华铁路的建设、国外印度尼西亚及南非出口动力煤的迅速发展,大同煤田事实上已失去竞争力,未来将处于逐年退缩的境地。
  大同煤田目前以生产侏罗纪煤为主,现有大同矿务局煤矿15个,年产量3500万吨左右;地市营煤矿7个年产量450余万吨;乡镇等煤矿产量近3700余万吨.侏罗纪煤现仅有保有储量58.8亿吨.按现有产量仅可开采20余年.因此,开发下部石炭-二迭纪煤田以迫在眉睫.
  下部石炭-二迭纪煤田保有储量282.1亿吨,年产量1200万吨左右,大部分资源尚未利用.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 大同矿区


  宁武煤田


  煤田面积3087 KM2,资源量974.34亿吨.区内产量3700余万吨,其中平朔露天矿1160.4万吨,轩岗矿务局230万吨,其余为地方煤矿,区内以动力煤为主,出口煤量仅次于大同煤田,主要出口品种为平朔洗动力煤.
  平朔露天煤矿建矿之初即立足于国际市场,其煤质特点是具有较高的灰熔点,较稳定的质量及供货能力。其缺点是灰分、硫分较高,洗选后仍不如大同煤。目前该矿主产品基本全部出口,虽然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因其煤质有一定特点,预计其出口量将勉强维持目前水平。
  大宁煤田最有希望的煤种是在90年代才开始勘测,近年来刚刚开发的大宁煤田南部侏罗纪煤。该煤田面积100多平方公里,煤层厚度1-3米,现年生产能力已达到100余万吨(全部为地方小矿)。其特点是低灰、低硫、低磷,自由膨胀序数3左右,特别是其灰分洗选后可达到5.5%。该煤种一直未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仅以动力煤与大同煤竞争,并开始少量进入国际市场。事实上该煤种作为软焦煤将更具竞争力。其各种指标均高于兖州煤,而生产成本将大为降低。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 平朔矿区 轩岗矿区 化北屯矿区


  西山煤田


  面积1898.4 平方公里,资源量233.67亿吨,产量3158万吨,以炼焦煤为主。区内主要煤矿为西山矿务局,生产量占整个西山煤田的一半以上。
  该区的古交是一种少有的强粘结焦煤,其2#煤自膨序数一般为7-9,活性组分含量大于60%,是当今世界上的一个短缺煤种。但由于该煤属难选煤,西山矿务局控制的灰分标准是<10%,限制了该煤种的使用。
  该地区的煤炭出口将从以下二个方面得到发展。第一方面是西山矿务局改变经营思想及管理体制。并在配煤控制、降低灰分上有一个根本突破;第二个方面就是由一些有实力、精通业务的企业或组织者,将现有地方煤矿及选煤厂统一组织管理,形成一定的规模与实力,以适应出口煤的经营方式。因为降低灰分对几十年不变的统配矿比较困难,而对地方洗煤厂则水到渠成。事实上在古交及清徐地区的地方焦化厂将2#煤灰分控制在9%及8.5%以下十分普遍。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 古交矿区 清交矿区 西山矿区


  霍西煤田


  面积6255.6KM2,资源量578.2亿吨,区内产量为4033万吨/年,属于统配矿的有汾西矿务局和霍州矿务局,其年产量仅为569.5和480.9万吨,其余近3000万吨为地方小矿开采.区内全部为炼焦煤。
  煤田北部的汾西矿务局现有矿井以高硫煤为主。向南占该煤田约70%面积的矿区,则生产高挥发分的炼焦煤,其中约占产量65%的山西组低硫、低灰、高流动度煤,将是未来山西煤大举进军国际市场的主力产品之一。
  在该煤田埋深1500米内的现有炼焦煤保有储量中,约有一半是属于西部的灵石、汾西、洪洞、蒲县地区,由于过去交通不便,这里除南弯等及少数矿进行过勘探外,几乎没有进行专门的地址勘探工作,也没有得到国家的重视与开发,但是,由于该区煤质优良,埋藏浅,在再这几年交通状况迅速改善的情况下,地方煤矿得到了迅速发展,通过地方煤矿的开发,该区的资源状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认识,可以认为,这部分资源,将成为该煤田煤矿建设及出口煤源的主要支撑。
  以上四县的资源中,流动度在50,000左右的低灰、低硫、强粘结煤,产量约为600万吨。流动1500ddpm以上的低硫低灰煤约为1000万吨。
  该煤田的蒲县煤曾经与乡宁煤一道作为动力煤出口过一段时间,最终因煤种的价格差及未经洗选的动力煤杂质等问题而中断,但近年来又开始洗选后按炼焦煤出口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 汾西矿区 霍州矿区 灵石矿区 太林克城 南湾矿区


  河东煤田


  含煤面积15285.5KM2,资源量2335.2亿吨,区内产量为2600万吨,除国家投资的华晋焦煤公司生产50余万吨外,全部为地方煤矿生产,产品以主焦煤为主。该煤田基本没有进行规模化的开发,具备建设大型矿井的资源条件,是山西炼焦煤保有储量最为充足的煤田。其周边地区的地方矿生产的低硫煤也属于高灰分的难选煤。
  河东煤田离柳矿区的4#煤即“柳林煤”,属于世界范围稀有的优质炼焦煤。目前产量约500万吨,是山西小焦炉生产优质铸造焦的主要原料。从1998年开始已有少量出口,包括灰分在<9.%的沙曲煤和灰分<8.5%的柳林煤.
  以柳林煤为代表的河东煤田中部4#主焦煤,以及与之相似的乡宁煤,后备资源充分,其综合质量指标将超过所有澳大利亚煤,与美国、加拿大的优质主焦煤比美,而最终将以质量与成本的双重优势大举进入国际市场。离柳矿区目前是发展速度最快,且始终处于健康发展状态的矿区之一。
  主要矿区及详情如下: 离柳矿区 乡宁矿区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发生重特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有下列依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第92条对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第21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第131条等条款。

山西一煤矿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遇难被责令停产整顿,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答:山西一家煤矿产业因为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了一人遇难的这种现象,被当地的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这一事件一经播出便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其实对于山西这家煤矿产业,因为出现一定的安全事故,而被责令整顿的这一现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答: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第四条 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_百度知 ...
答: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煤矿企业必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答: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答:(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山西平遥煤矿爆炸致15死,40余人被问责,他们会面临刑事处罚吗?_百度...
答:最终导致15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83.41万元。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调查结果:该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该煤业公司矿长王某某,连同总工程师刘某某、安全副矿长王某某、通风区长兼技术副矿长王某、生产副矿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答:(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政府和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山西沁源煤矿顶板事故被困五人全部遇难,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就拿建筑行业来说,如果一个项目当中因为事故而发生了人员死亡,那么相关的责任人也一定会被问责,甚至是牢狱之灾。而煤矿是因为安全事故而造成死亡,并且死一人以上的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个责任的划分...

煤矿发生事故后,向各个部门报告的时间各是多少,法律规定的有时限吗?是...
答: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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