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政府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鼓励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从事有偿服务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县(市)明码标价工作。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第四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形式。
  标价签和价目表的格式由杭州市物价局统一规定。
  标价签由市、县(市)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第五条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价格标签内容或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须经市、县(市)物价部门核准。第六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标价正确,内容齐全,表述准确,字迹清楚。若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第七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第八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所标价格为最高价格。结算时,只能按标价或在标价内下浮,不得突破。第九条 零售商业企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所陈列的商品,应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其标价签内容应包括货号、品名、规格、等级、产地、计量单位、销售价格。削价处理的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第十条 旅店(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含出租汽车和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存车场点,以及其他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其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应根据各行业特点核定价目表内容和标价方式。第十一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市场中的固定摊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目表。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物价检查机构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罚:
  (一)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按应标价商品品种或收费项目计算,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三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百元。
  (二)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一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五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不按国家规定公布某些商品的最高限价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标价签或价目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物价检查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调换;逾期不调换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超过所标价格销售商品或收费的,没收超出部分所得,并处以超出部分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七)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还可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市场)。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市场的举办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将市场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第六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必须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个人不得举办市场或承包、租赁市场。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新建市场。第七条 举办市场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在固定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管理措施;
  (四)具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和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容环卫的要求;
  (五) 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举办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举办的,由举办者申请登记注册;联合举办的,由联合各方共同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举办市场。第九条 举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
  (二)市场举办者身份证明和申请报告;
  (三)举办市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验资证明;
  (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
  (六)市场建设规划总图和布局图;
  (七)联合举办的,应提交联合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八)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举办市场需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扩建、改建)的,先按基建项目审批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筹建许可证》;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市场举办者应作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禁止使用其他市场名称。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完成市场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工程量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招商,发布招商广告。对外招商所收取的款项,在市场建设项目完成前必须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市场建设,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市场举办者需对外发布招商广告的,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对外招商的文件。广告发布者在承接招商广告时,必须查验上述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广告。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不得以欺诈的方法对外发布不符合事实的广告,以蒙骗经营者。第十三条 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规划、市容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市场登记证》,方可正式对外营业。第十四条 《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第十五条 因改建、扩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举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本办法中“中心批发市场”是指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或确认,在商品主要产地、销地或集散地中心城市设立的,具有辐射周围地区乃至全国的批发交易场所。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地方批发市场”是指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在国内贸易部备案...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答: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答: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期货经纪机构、...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

杭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保护合法生产和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答: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答:(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杭州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答:杭州市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辐射能力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大市场大流通格局,为促进杭州市加快建设全省的商贸中心、扩大商品流通规模、方便城乡居民生活、扩大城乡就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杭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

房改房政策详解(北京、杭州、南京)
答: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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