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落实~

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2022年3月,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069号提案的答复桂人社复字〔2018〕125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国家规定98天发放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因此,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98天的支付期限是按照国家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现我区的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属于地方奖励性产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的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由工作单位发放。法律依据:《广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第三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推进共同富裕、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统计、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控人口数量、推动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总体投入水平。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政府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相关部门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时,应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政府应确保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提高投入总体水平。乡镇人民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三条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答: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

...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0...
答:”八、将第三十九条中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修改为“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九、将第四十条中的“依法给予”修改为“处”。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介绍
答: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自3月1日起实施单独二胎政策,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广西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全文共有六章三十四条,包括生育调节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答: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第七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都有宣传和遵守本条例的义务。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禁止计划外生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研究中心的介绍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研究中心(广西生殖健康中心)是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及推广应用的唯一省级机构,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是目前全国计划生育系统唯一获卫生部批准正式运行常规体外受精 — 胚胎移植及卵胞浆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实现计划生育应当坚持什么为...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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