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怎么鉴定的?总不能说什么病都是工作引起的,有没有相关数据,哪里查

职业病方面的问题,麻烦高手进来看一下(急!!!)~

一鞋厂女工中毒后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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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雅英是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古山厂的一名女工,从事橡胶热压成型工作,因中毒造成白细胞严重减少,2002年7月15日经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苯中毒”。然而,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在数十次奔走求助于各个部门后,她的权益并没得到保障,最后还被用人单位单方面除名。她的经历暴露了职业病患者在维权路上的艰辛。

她被诊断为“疑似苯中毒”之后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村民力雅英,在福建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古山厂工作了1年多后,出现乏力、头晕、胸闷、恶心等症状,2002年7月15日被诊断为——白细胞严重减少,“疑似苯中毒”。力雅英的丈夫陈信友说,妻子被认定为“疑似苯中毒”后,他就怀疑是在工厂工作时中的毒,因为自己家里的房子一住就是几十年,并非是装修房间造成苯中毒,而且妻子在工作之外没有和苯接触过。
力雅英反映,公司招工时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她所在车间包含平压台、补漆、烘干、修边、包装等工种,根据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监测报告,古山厂的补漆烘干场所都存在甲苯、二甲苯、丁酮等危害因素,而自己工作的平压台离补漆不到2米的距离。公司未按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未对有毒作业场所进行法定检测分级,清禄公司应该对其中毒患病承担全部责任。
力雅英向记者介绍,在中毒患病期间,公司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影响了自己的治疗康复。公司的违法行为引起了有关部门关注,在有关部门督促下,清禄鞋业承担了一些医疗费用,但此后又一度中断和停付。2003年5月,清禄鞋业停止力雅英报销医疗费用。9月19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清禄鞋业鼓山厂应报销力雅英医疗费等。2003年10月31日,在职业病防治院进行了一年多治疗的力雅英接到厂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称,由于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2003年9月25日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力雅英的诊断结论为“不支持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而力雅英未按厂里要求于10月19日前来上班,已构成连续旷工,公司决定与力雅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记者到清禄公司古山厂了解相关情况,厂方安排一位姓左的厂医接受了采访。左医生说,公司员工进厂前都由福州市职业病医院做过体检,工作场所和设施等都有经过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所以公司员工不大可能出现职业病中毒。但他承认,力雅英进厂时确实没做职前体检,如果体检过,那纠纷就好解决了。记者问他,没体检怎么能进厂工作呢?他回答说,具体情况不知道。他说,公司按照诊断结论处理此事,既然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不支持为职业性苯中毒,那公司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力雅英进行处分。

中毒女工是否职业中毒的争议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为何在2003年9月25日作出了“不支持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的结论呢?该院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职业病诊断要综合三个条件: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力雅英拿不出工作场所存在有害因素的有利证据,厂方却能提供原材料不含“三苯”--苯、甲苯、二甲苯的证明以及这几年合格的劳动卫生监测报告。因此,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才作出上述结论,如果当事人对诊断不服可以向卫生局和卫生厅提出鉴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
在中毒女工同工厂这场是否职业中毒的争议中,厂方的“护身符”是年度劳动卫生监测报告。然而,这份报告的真实性却令人怀疑。报告的提供者是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财林称,他们每年都对福州市的工厂进行年度劳动卫生监测,但都是先通知工厂约定日期后进行检测。力雅英住院诊断为“疑似苯中毒”后,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没有对清禄公司古山厂抽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提供的数据只是以前的年度监测报告。当记者问到这种预约检测能否保证结果的真实性,他表示,按照惯例都是这样,至于厂方自己提供的原材料不含“三苯”的证明,真实性应该是工厂自己负责。在2003年5月23日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给福州市卫生局的信函中有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完成一份符合规范的职业卫生监测报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现场的取样、布点,符合规范的取样、布点和实际工作中的取样、布点经常不相一致……我们只对采集到的样品负责……厂方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我们也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在举证上处于劣势的力雅英告诉记者,自己和丈夫为了讨个说法,数十次奔走于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院和公司,但始终看不到满意的结果。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说做出职业病诊断需要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依据的只是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年度监测报告,而且,每次检查都是事先打过招呼的。在这样的监测报告前,劳动者毫无保护自己的能力。她说,作为一名打工者,自己同公司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要自己举证更是难上加难。但是,自己进厂工作后得病是不争的事实,公司不能认定是其他因素导致苯中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自己明明是职业中毒,为什么相关部门认定起来却是如此之难?
在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作出不支持为职业病的诊断后,她和丈夫申请鉴定。2004年1月15日,力雅英收到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诊断鉴定书,鉴定意见同意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的结论。然而据参加鉴定的专家称,鉴定是由卫生局组织的,他们只能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这些材料包括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现场未检出“苯”等资料、厂方提供大底原材料均不含“三苯”证明、市卫生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显然,这些材料对力雅英都不能提供支持。力雅英表示,她不服这个鉴定结果,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进行省级鉴定。









自己看看吧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这些充分体现了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
(二)便民原则。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取消了受理环节;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公开相关信息。
(三)合理性原则。充分体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等原则,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职责,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可行。
(四)效率性原则。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环节和时限,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时效性。
三、在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本办法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是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对相关部门、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义务也依法作了具体表述(详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是简化鉴定申请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五、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一)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二)知情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异议申诉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五)选择鉴定专家权。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六)隐私受保护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六、本办法规定哪些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相关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第十五条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十八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七、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资料,如劳动者不掌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八、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九、为什么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病是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诊断不同于一般医学诊断,是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判断疾病的发生是否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有关,是一种归因诊断。职业病诊断首先要了解、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将因非工作原因患病的病人排除在职业病病人范围外。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时间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职业病发生的客观、必要条件,劳动者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因此,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十、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异议的怎么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人口流动频繁,劳动用工方式复杂化,造成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确认困难。用人单位不配合,导致职业病诊断资料不全。针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问题,卫生部曾发文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和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做出诊断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三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四是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十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十二、如何保证职业病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开展?
职业病鉴定是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提供的必要程序,本办法仍然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三十七条特别强调了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对专家库专家的要求,要求专家库按照不同专业类别进行分组;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半数以上是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对职业病鉴定过程的程序和需要听取双方陈述或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的工作步骤进行了说明;第四十七条规定专家组应当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十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哪些部门和机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二是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劳动者进行首次鉴定时,原诊断机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时的有关材料;进行再鉴定时,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要提供首次鉴定时的有关材料。
十四、职业病报告的意义是什么?
职业病报告是职业病统计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告职业病,有利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准确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将确诊的职业病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利于加强作业场所监管,源头预防职业病;用人单位将确诊的职业病告知劳动保障部门,有利于落实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79849例,其中尘肺病702942例,职业中毒49210例,其他职业病27697例。2011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879例,其中尘肺病26401例,职业中毒2131例,其他职业病1347例。
十五、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的职业有关怎么办?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十六、卫生部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我部督促各地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近年来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有了增加,服务能力不断提高,2012年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总数达到562家,比2010年增加70家。但是由于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积极性不高,目前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仍然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有关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一是增加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的规定;二是增加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的规定;三是增加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四是增加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没有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十七、如何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一是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明确了检查内容和监督频次;二是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对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一是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处罚规定;二是第五十六至第五十八条明确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超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第五十九条针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作出规定;四是第六十条明确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处理规定。

1、有或者没有劳动合同都得去申请劳动仲裁:有合同拿合同、无合同先仲裁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认定
2、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劳动法解释1、2、3、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 、等法律;
3、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如何鉴定劳动者所患疾病是职业病?
答:关于如何鉴定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为职业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职业病应怎样去鎥定
答: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4、出具鉴定书,鉴...

职业病怎么申请鉴定
答:法律主观:要申请职业病鉴定,得按照下列的步骤:1、您先将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您去医院拿到的诊断证明书,拿到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2、然后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就会将您上交的资料进行审核。3、接着您去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随机抽取专家,让他们对...

个人怎么申请职业病鉴定
答: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

得了职业病是怎么鉴定的
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什么是职业病鉴定
答:一、什么是职业病鉴定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确诊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肺病鉴定程序
答:职业肺病鉴定程序如下:1、职业病申请提交:职工可以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2、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材料:职工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可以自己去鉴定吗
答:综上所述,个人当然是可以进行职业病的鉴定的,只要个人携带好有关证件资料到诊断机构申请鉴定即可,认定为职业病职工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条职业病...

劳动鉴定委员会怎么鉴定病情
答: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4、鉴定书鉴定...

职业病怎么鉴定?
答:其中还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卫生局须对当事人实施鉴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被告申请鉴定,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被告在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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