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取消的149项职业资格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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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准入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 冶金监理工程师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准入类 《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94)冶建字第451号)
取消
  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取消
  4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证监会 准入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取消
  5 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取消
  6 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取消
  7 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取消
  8 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取消
  9 装饰(住宅)监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10 装饰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其他的因为不能发太多文字,可参考:http://tieba.baidu.com/p/386168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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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二条 凡在冶金行业内,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冶金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冶金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下设监理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与所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的组成及其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经营业务范围,资金数量及监理业绩。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协调司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标准的,由建设协调司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冶金行业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
  申请跨部门的甲级监理单位,经建设协调司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表中人员如系外聘的须出具原单位证明,只能同时被一个单位聘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2、取得监理工程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第九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二年后,再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第十一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经审查核实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工程类别及等级表见(《办法》附表)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冶金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通过监理,有效地控制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第三条 实施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依法生效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 冶金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为冶金工业部。在地方为各级冶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冶金部建设协调司统一管理冶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业建设监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业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三)组织本行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外行业监理单位承接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审批和注册管理;
  (五)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冶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五条 凡冶金工程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公正合理,要以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选定的主要依据,不得采取压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做法选择监理单位。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具备监理条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监理事务所。
  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工程必须有承担技术的经济责任的能力。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业务范围,再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监理业务活动。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基本职业道德;
  (二)工程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职权,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大中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一定的监理工作水平,经过正式培训、持有正式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并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的经验。
  (三)审核和签认工程价款拨付凭证;
  (四)有权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撤换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
  (五)对施工中危及质量和安全的作业,可以下达停工指令;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或阶段选择一个或多个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但必须保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二)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应为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用房;
  (四)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五)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应预先征得建设单位的认可。第十一条 工程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为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方便;
  (二)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施工记录、试验记录等资料;第十二条 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应先报送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完成的工程的数量、质量核实签认后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开户银行作为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依据,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银行不得付款。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一经营隶属关系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与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经营关系,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监理业务活动。第十四条 冶金行业外的建设监理单位在承接冶金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任务前,必须向冶金部建设协调司提交《监理申请批准书》、《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冶金行业内从事监理业务。
  境外来华从事冶金工程监理工作的须经冶金部建设协调司同意并核查有关资料、文件和资信证明等。第十五条 经过考试(考核)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上岗前,应由监理单位向冶金部建设协调司办理注册手续,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期限为一年。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注册机关交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满五年未经注册的即为失效。须重新参加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

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答: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公正合理,要以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选定的主要依据,不得采取压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做法选择监理单位。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具备监理条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监理事务所。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工程必须有承担技术的经济责任的能力。

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二条 凡在冶金行业内,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冶金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冶金工业部...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

国家取消的149项执业资格证有哪些
答:1 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准入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 冶金监理工程师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准入类 《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49项职业资格有哪些
答:1 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准入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 冶金监理工程师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准入类 《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冶金工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核)和注册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结合本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冶金部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审查与注册工作由冶金部建设司协调归口管理。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冶金部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答:(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答: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 建设部建设监理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监理法规;(二)制定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审批全国性、多专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是什么
答: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答:第二章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实行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的冶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冶金工业部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 加强对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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